03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聯合國的條例與法律,詳細)

时间:2024-05-19 11:08:35 编辑: 来源:

標本只能是原產于上述國家,已注冊的政府所有的庫存(不包括罰沒所獲的和來源不明的象牙);

ii)僅允許銷往經秘書處同常委會協商后核實的貿易伙伴國,這些國家必須具有完善的國家立法和國內貿易控制措施,以確保進口的象牙不會再出口,并能依照關于象牙國內生產和貿易的Conf. 10.10號(Rev. CoP12)決議的全部要求進行管理;

iii)在秘書處對預期進口國及已注冊的政府所有的象牙庫存進行核實之前,不得進行貿易;

iv)生象牙依照第12屆締約國大會批準的、政府所有的已注冊象牙庫存進行有條件銷售,限額分別為20,000千克(博茨瓦納)、10,000千克(納米比亞)和30,000千克(南非); 附錄Ⅰ 附錄Ⅱ 附錄Ⅲ 德氏松鼠 Sciurus deppei (哥斯達

黎加) 樹鼩目 SCANDENTIA ★樹鼩目所有種 SCANDENTIA spp. 海牛目 SIRENIA 儒艮科 Dugongidae ★儒 艮 Dugong gon 海牛科Trichechidae 亞馬孫海牛 Trichechus inunguis 非洲海牛 Trichechus senegalensis 美洲海牛 Trichechus manatus v)除第12屆締約國大會批準的數量外,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注冊并經秘書處核實的博茨瓦納、納米比亞、南非和津巴布韋政府所有的象牙可以與以上g)iv)項所述象牙一起貿易或調派,在秘書處的嚴格監督下對每一目的地進行一次性銷售;

vi)貿易的收益只能用于大象保護工作和大象分布區內或周邊的社區保護與發展項目;及

vii)以上g)v)項確定的額外數量的貿易,只有在常委會認可上述條件得到滿足之后進行;及

h)自第14屆締約國大會至根據g)i )、 g)ii)、 g)iii)、 g)vi)和g)vii)項條件開展一次性象牙出售之日起九年,不得向締約國大會提交新的關于允許已列入附錄Ⅱ的象牙種群貿易的提案。此外,這類新的提案應按照第14.77和14.78號決定處理。

一旦出現出口國或進口國不遵約的情況,或是證明該貿易對其他象種群有負面影響,根據秘書處的提議,常委會可決定部分或完全終止此象牙貿易。

所有其他標本均應被視為列入附錄Ⅰ的物種標本,其貿易應被相應管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第四部分 最后條款

第八十九條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管人。

第九十條

本公約不優于業已締結或可以締結并載有與屬于本公約范圍內事項有關的條款的任何國際協定,但以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均在這種協定的締約國內為限。

第九十一條

(1)本公約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并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為止。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從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和加入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第九十二條

(1)締約國可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他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的約束或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的約束。

(2)按照上一款規定就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聲明的締約國,在該聲明適用的部分所規定事項上,不得視為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范圍內的締約國。

第九十三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定、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該國得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并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所做的聲明。

(2)此種聲明應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于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于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按照本條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于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九十四條

(1)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在這些非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

(3)作為根據上一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后來成為締約國,這項聲明從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九十五條

任何國家在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第九十六條

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該締約國內。

第九十七條

(1)根據本公約規定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并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種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九十四條規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九十四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會使另一國家根據該條所做的任何相互聲明失效。

第九十八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條

(1)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包括載有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做出的聲明的文書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對于在第10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車或加入書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的公約》(《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中一項或兩項公約的締約國。應按情況同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或《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退出該兩公約。

(4)凡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

(5)凡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

(6)為本條的目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的締約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按照規定退出該兩公約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約保管人應與1964年兩公約的保管人荷蘭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

第一百條

(1)本公約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只要訂立該合同的建議是在本公約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約只適用于在它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條

(1)締約國可以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聲明退出本公約,或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該段更長時間滿時起生效。1984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中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D)、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該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批準加入和認可該公約的國家有32個國家,它們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國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麥④、⑤、埃及、芬蘭④⑤、法國、法國⑦、加納、幾內亞、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萊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④⑤、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③、委瑞內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①、蘇聯①、南斯拉夫、贊比亞。

上述國別后之序號代表該國在加入公約時所做的聲明和保留內容,具體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智利、匈牙利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在批準該公約時根據公約第十二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聲明,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任何條款凡準予以書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簽訂銷售合同或根據協議對其進行修改或予以終止,或進行報價、認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適用于在它們各自國家內設有營業點的任何當事方。②中國政府在認可公約時宣布,它不受第一條第(1)款(b)項和第十一條的約束,也不受公約內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它們不受第一條第一款(b)項的約束。④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宣布,它們不受公約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的約束。⑤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四條第(1)款和第(2)款聲明,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點設在丹麥、芬蘭、瑞典、冰島或挪威的當事方的銷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準公約時聲明,它認為經濟互助委員會各成員國組織之間交貨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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