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應選用EXW或FCA術語。因為根據“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的要求,可排除C組和D組術語,因為這兩組術語下都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根據“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術語,因為這兩個術語下,賣方都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EXW或FCA術語可滿足雙方的要求。但采用EXW術語的前提是買方能辦理出口通關手續,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貨地點應在烏魯木齊。
CIF是裝運術語,即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所有的風險損失,由進口商承擔,出口商只負責承擔運費和保險費,所以B公司無權拒付,A公司應提交正確無誤的單據索要貨款,同時可適當對B公司的損失表示惋惜,并向B公司提交相應保險單讓B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后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
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