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涉及的法律(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时间:2024-05-19 07:10:54 编辑: 来源:

定的承運人 (主要運費未付)。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并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或駁船內交貨,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主要運費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并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貨到)。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并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并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采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各種物品跟服務,都越來越離不開國際的交流,如果想從事國際貿易,那肯定是要了解一些國際貿易的法律的,那么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呢?下面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仍沒有具體的國際貿易法律的立法,而關于國際貿易,有較為常用的國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關于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總則介紹、經營者內容、進出口規定、服務貿易規定、保護規定、秩序規定、調查的相關內容、救濟的內容、相互促進內容、法律責任,最后是附則。

      目前主要還是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2、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并廣泛運用。

      3、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三、國際貿易條約的種類

      1、通商航海條約:又稱為友好通商條約,即狹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

      2、貿易協定,是締約國間為調整和發展相互間經濟貿易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定。其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的比較具體,有效期較短,簽訂程序也簡單,一般只需締約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3、貿易協定書,是締約國就發展貿易關系中某項具體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這種協定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內容較為簡單。

      4、支付協定,大多為雙邊支付協定,是規定兩國間關于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方法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清算機構的確定,清算帳戶的設立,清算項目與范圍,清算貨幣,清算辦法,差額結算辦法的規定等。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我過并沒有國際貿易相關的獨立法規,國際貿易一般都是以國際公約和貿易術語為。

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就是在每個國家都適用。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于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于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于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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