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綜合題及答案(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时间:2024-05-18 02:32:56 编辑: 来源:

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問:

(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10分)

5. 我國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萬箱,貨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漬險、串味險及淡水雨淋險,其保險費率分別為0.7%、0.3%和0.2%,按發票金額110%投保。試計算該批貨物的投保金額和保險費各是多少?(10分)

2006—2007學年第一學期國際貿易實務試題(答案)

一、名詞解釋(20分)

1、共同海損: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途中遇到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保護船與貨物的共同安全或者為了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而有意識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2、清潔提單: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沒有標明貨物及包裝有缺陷的提單。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4、信用證: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

5、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答案:相同點

(1)賣方都是在裝運港交貨,

(2)買賣雙方風險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為界限

(3)都適合于水上運輸

(4)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區別:在運輸和保險上存在差別

FOB下運輸和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賣方無責任;CFR下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輸費用,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CIF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簽訂,并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案: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 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的爭議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具備共同海損成立的條件,屬單獨海損。②、④、⑤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2、答案: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

3、答案: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 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并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燒毀,但這種不可抗力并沒有使我方到達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美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5、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愿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注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準。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征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后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國際貿易事務案例分析題一題

1、虛盤。因荷方請求中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并延長還盤有效期,等于是荷方重新邀請發盤,則原發盤就變成了虛盤。

2、實盤。因其中規定了品名、數量、交易條件等成交的要件,且規定了有效期。

3、不可以。因荷方又提出了付款方式、交貨期等要件,等于是發出一份還盤,不能作為承諾。

4、符合。因這是對荷方還盤的拒絕。

5、應判合同不成立。

以上個人意見。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于在收到信用證后,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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