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海關不予備案的料件(怎么辦理進料加工備案?請做過的大哥大姐幫幫忙!)

时间:2024-05-06 07:39:29 编辑: 来源:

口料件的管理原則如下:

對加工貿易進口輔料品種在下述范圍內的,且合同金額在5000美元以下的(含5000美元),由海關根據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輔料單耗用量,免辦手冊,不納入銀行保證金臺帳的管理范圍。口岸海關憑主管海關核定的合同驗放。

對超合同金額超出5000美元的一律使用手冊管理,但對合同金額在5000美圓以上1萬美圓以下的不納入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管理。

對評定的AA類企業不受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管理。

2).不納入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管理范圍的進口輔料的范圍

1、拉鏈;2、鈕扣;3、鞋扣;4、扣絆;5、搭扣;6、摁扣;7、墊肩; 8、膠袋;9、別針;10、大頭針;11、膠貼;12、紙貼;13、棉線;14、提幫線;15、縫紉線;16、繡花線;17、紙板;18、紙封;19、花邊;20、滾條;21、紙盒;22、鐵圈;23、D型圈;24、方型圈;25、夾子;26、膠類; 27、掛勾;28、風勾;29、衣架;30、尼龍繩;31、開線繩;32、晴綸繩; 33、鉚釘;34、汽眼;35、紙牌;36、商標;37、裝飾牌;38、電腦牌; 39、裝飾用標牌;40、各種標簽;41、電腦紙帶;42、防腐劑;43、紙樣;44、假帶;45、窗簾繩;46、花紙;47、洗滌帶;48、蝴蝶片;49、干燥劑;50、棉帶;51、腰帶;52、吊牌;53、玩具眼、鼻、頭發;54、鞋眼;55、尼龍卷;56、魔術貼;57、條型碼;58、塑料袋;59、密封圈;60、橫頭卡;61、嵌線;62、彩紙;63、汗衫邊;64、褲勾;65、珠子(結);66、拷鈕;67、膠紙襯;68、腰襯;69、說明書;70、橡筋;71、價格牌;72、品質帶;73、尺碼帶;74、珠片;75、領插角;76、紙箱;77、五金配件;78、小型生產用工具(扣摸、膠針槍)。

3).駐有海關監管人員的保稅工廠、保稅區內企業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是否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由于駐有海關監管人員的保稅工廠和保稅區是在海關實際監管下的工廠和區域,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對這些企業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4).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是否也要收取手續費

主管海關在辦理合同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不另收任何手續費。

5.加工貿易核銷

加工貿易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在合同執行完畢后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專用報關單等有效數據遞交海關,由海關核查該合同項下進出口、耗料等情況,以確定征、免、退、補稅的海關后續管理中的一項業務。

(1).海關對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包括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

1).經營單位要提高依法經營的自覺性,嚴格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單獨設立帳冊,單獨堆放,嚴禁與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稅進口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在監管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商)不能將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內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發加工。

3).企業要安排專人(報關員或報核員)辦理合同的審批、備案、核銷以及臺帳設立和核銷手續。

4). 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對遵守海關有關規定負有共同責任。

(2).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合同履約后,海關對剩余料件的征、免規定: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酌情減免稅。對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規定限額、限值內的可予免征稅。

(3).開放市、區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內銷時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對外開放地區使用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應復運出口。前款制成品經批準轉內銷時,有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準后,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海關對其所含稅進口料件補征稅款。

(4).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由海關核發《登記手冊》,如果在加工料、件運入特區時,貨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關申報的,其加工的成品運出特區時,海關按特區企業使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內銷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內重復使用的規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第四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于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第五條 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準適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的備案和核銷。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成品單耗,不適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第六條 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范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適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國家單耗標準數據庫的維護。

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據單耗標準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實際,制定僅適用于本關區范圍的單耗標準(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單耗標準的維護,并報總署備案后執行。

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布國家單耗標準,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準即行廢止。第八條 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準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的加工單耗。

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或關區單耗標準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九條 國家單耗標準自批準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準生效前在海關備案商品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準核銷。第二章 凈耗及工藝損耗第十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解釋:

(一)凈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于工藝損耗的情況。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種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與海關計算機聯網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復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確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數據存入單耗資料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指南注解(3)

貿易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輔料進口報關單填報“低值輔料”。使用《登記手冊》的,按《登記手冊》上的貿易方式填報。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或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進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三資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

3、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準的貿易方式填報。

4、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成品減免”。

5、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分別不同貿易方式填報“來料成品退運”(4400)或“進料成品退運”(4600)。

6、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后復出口,以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退換后復運進口的,按《登記手冊》備案的貿易方式填報。

7、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結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為“進料余料結轉”。

8、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登記手冊》填報相應的來料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一)一般貿易(代碼0110)

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出口的貿易。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

2、來料養殖、來料種植進出口貨物;

3、旅游賓館、酒店進口營業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4、進料加工出口成品中進口料件價值占成品總值小于20%的;

5、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原材料加工產品出口必須是該企業在其經營范圍之內的產品,準予出口或經批準自行收購國內產品出口的貨物。

7、國內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購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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