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加工貿易內銷管理辦法(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5-19 04:08:51 编辑: 来源:

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采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并、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征收稅款出口后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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