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出口外貿流程實際案例分析(【國貿案例分析題 急!】我外貿公司出口一批餐具到新加坡,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时间:2024-05-19 09:20:41 编辑: 来源:

況下,如果出口者出于競爭考慮,從170元中拿出一部分來貼補降價,即使以低于進價1170元的價格出售,也還是有利潤的。

外貿交易通常貨值比較高,相應的退稅金也很可觀。當然,國家對退稅管理也很嚴格的,與外匯管理緊密結合。出口前需從外匯管理局部門領取《出口退稅核銷單》,申報出口總金額。核銷單還需海關蓋章確認貨物確實已經出口。在收到國外買家支付的貨款以后,憑銀行收據,連同核銷單到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再憑增值稅發票等到稅務局辦理退稅事宜,領取退稅金。

因此,外貿利潤的來源,相當程度上來源于國家出口退稅制度中的出口退稅,這是外貿最顯著的特點之一,也與大多數外貿業務員日常操作息息相關。

外貿關鍵秘密之三:信用證交易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相距遙遠,背景各異貨物籌備交接以及貨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長。因此商業信用就成了一個很大的難題。

作為出口商,擔心備齊了大宗貨物以后,買家變卦怎么辦?貨物千里迢迢運到國外,客戶不要了怎么辦?或者要了不給錢怎么辦?自然希望買家能夠先支付貨款,有了保障然后再備貨交貨。作為進口商,擔心出口商無法按時交貨怎么辦?貨物質量、數量不合格怎么辦?自然希望賣家先把貨物交付了,核查無誤再給錢。

這個矛盾,當然也可通過買家支付部分預付款或訂金的方式協商解決,但畢竟非上上策,一來買家資金占用比較大,二來真有什么糾紛了,雙方無論對錯都損失,不利公平。

于是就產生了一種外貿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證。信用證的產生,正是以外貿“單證交易”特性為基礎的。

所謂信用證,通俗說來就是買賣雙方事先商定交易條件,如品名、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時間等。然后買家找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家的開戶行,或有一定的擔保)作為“中間人”,把這些交易條件提交銀行,銀行據以出具一份文件作為買賣雙方交易的依據。銀行作為中間人的責任,就是監督交易行為。賣方根據文件來備貨出貨,然后把代表貨物的全套單證交付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無誤以后,直接支付貨款。有銀行作為中間人,買賣雙方就不再直接進行錢貨交易,而是分別與銀行打交道。賣家不及時、按質按量交貨,就拿不到錢;買家不付錢,就拿不到貨。反之,有銀行作保,只要賣家交了貨,就一定能拿到錢。這種方式,既不占用買家資金,又給予了賣家很好的信用保證。這份用以證明雙方商業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證。

信用證最基本的一般有四個關系方:

1.進口商

負責向自己的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叫做信用證申請人。

2.進口商的銀行

負責開立信用證并審核單據、撥付款項,叫做信用證開證行。

3.出口商

負責根據信用證出貨,享有信用證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證受益人。

4.出口商的銀行

負責替出口商領取信用證、轉交單證并與開證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終負責撥款的銀行叫做信用證償付行,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銀行先行墊付并收取少量費用,叫做信用證議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

信用證是外貿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工具。國際商會為規范信用證的使用而制定了統一的標準《UCP500》即《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定》,作為使用及仲裁的依據。

關于信用證的實際操作,會在本書第五關《高手篇:信用證全攻略》中做實例講解。

通過對外貿的三個關鍵秘密:單證交易、退稅制度和信用證結算的了解,我們基本上掌握了外貿的精髓。現在我們終于可以比較清楚地理解一個標準的出口操作案例流程了:

尋找客戶----簽訂合同----客戶開出信用證----根據信用證備貨----貨物辦理商檢、報關后交付貨物運輸公司并取得提單----根據信用證備齊全套單據----單據交付國外銀行,國外銀行審核無誤后撥付貨款至國內銀行----根據國內銀行的收款憑證至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至稅務局辦理退稅----結束。

有了基本的外貿常識,接下來最后一步準備工作,就是打造做外貿的兩個必備利器:電腦和英語。

四、外貿第四步:利器速成法----電腦與英語

因為外貿中買賣雙方互不見面,作為現代最便捷有效的辦公工具與聯系方式的電腦和互聯網,重要性不言而喻。熟練掌握電腦知識和技巧,能為你順利開展外貿節省下大筆費用。Office文檔和制表軟件是最基本的,此外還有最常見的圖片查看和修改軟件ACDSee,功能更大的 Photoshop,國際貿易公司喜歡用的PDF格式(電子書)文件瀏覽器AdobeReader 等,電子書最大的好處是不大容易在文件網絡傳輸中修改、變形、缺漏或感染電腦病毒。

而最為重要的是學會在網上查找資料,收集信息。這個工作貫穿整個外貿過程,是關鍵所在。本書也會根據教程進展陸續介紹其中的技巧。首先要了解的就是重要工具---搜索引擎。所謂搜索引擎,就是網上信息的“向導軟件”。這個軟件根據人想了解的內容----內容的“關鍵詞”----比如“五金工具”、“運輸公司”、“外貿技巧”、“出口商檢申報”等等,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世界中尋找相關的信息網頁,這些網頁的地址告訴你,由你去瀏覽并查找所需信息。這樣的軟件網上有很多,目前都是免費使用的,比如最著名的Google。在互聯網地址中填入 google 即可進入這個搜索引擎了,在搜索欄中填入你想了解的信息的關鍵詞,點擊[搜索],奇妙的互聯網世界就此開啟。

外貿案例分析求助

1、(1)曉玲公司應向TTH公司追討欠款,理由是:曉玲公司按合同和約定完成了交貨義務,是TTH公司沒有履行付款義務,且曉玲公司接受了TTH公司的60天遲期付款信用證的請求,但是,TTH公司沒有開來信用證致使貨物在港口積壓而被海關拍賣。即這些均是由于TTH公司沒有履約所致,因此,TTH公司必須做出賠償。

(2)從上述案例中,曉玲公司應汲取的教訓是:首先要充分了解買方的實力和信譽,同時要采用可靠的收款方式,并了解目的國海關關于壓港貨物處置的相關政策或慣例,及時采取措施處置貨物——或轉賣或退運,從而避免遭遇本案例中的被海關以到港3個月不提貨而拍賣的窘境和損失。

2、(1)元江公司應向東方公司追討貨款和相關費用。因為元江公司是受東方公司委托代理元江公司進口廢紙,即進口的價格是由東方公司提供的,而進口價格被海關質疑,并要求提高報關申報價格,這與代理方的元江公司無關,即這是委托方東方公司提供的交易價格所致,海關質疑并要求提高申報價格是無法抗拒的,因此,無論是從代理關系,還是海關的實際要求,都不是代理方應該承擔的責任。所以,元江公司的做法不但違約,而且屬于耍賴行為,因此,代理方東方公司可以據理力爭,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從上述案例中,元江公司應汲取教訓是:事先要考核委托方的實力,以及進口貨物的進口價格與目前海關掌握的進口報價之間是否有差價。如果有較大的差價,則需要與委托方就申報價格談妥,即申報價格不能夠與海關掌控的價格相差太大,且需要在代理合同中約定,如果海關提出申報價與實際申報價格有差價,委托方應該接受海關的要求,足額支付海關認定的關稅和增值稅,從而避免這類情況的再次發生。

外貿案例分析

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答案】原告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

【法理分析】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濟利益。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僅限于“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幾種情況,雖然沒有明文表述為根本違約,我國將其稱之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英美法的“根本違約”實際具有相似的功能。一旦構成根本違約,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反過來說也只有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從本案來看,如果按照《公約》規定的標準來衡量原告的違約行為,顯然因原告或一個合理人并不可能預見到原告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會導致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因此還不能構成根本違約。那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原告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筆者認為也不構成根本違約。一方面,被告作為出賣人,其在購銷合同關系中的期待利益應為獲得原告按合同規定交付的價款,獲得全部價款也是被告的訂約目的。那么原告僅僅遲延4天就使被告完全喪失了上述的期待利益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了嗎?當然不會。因為遲延交付并不等于不交付或無力交付,更何況原告僅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遲延時間很短,完全不能表明其將拒絕付款或不能交付貨款,從而使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原告遲延4天開證,并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因雙方采用到岸價格(CIF),被告要負責承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而原告遲延4天,將使其蒙受更大的租船費用、倉儲保管費用等,甚至可能遭受某些違約罰款,但這些損失因遲延期限很短,因而畢竟是有限的。尤其因為雙方的交易是購銷馬口鐵,不會發生在短期內貨物價格急劇波動,貨物不會在短期內發生毀損滅失等問題,因此遲延數天絕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不會影響被告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尤其應當看到,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時,非違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意味著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原則上非違約方應當向對方規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若在該期限到來后仍未履行,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遲延開證后,被告應當立即為原告確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在該期限到來后仍未履行時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而在原告僅遲延數天的情況下,被告既未催告,也未確定延緩期限,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顯然是不合理的。

被告是否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被告可以相應推遲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能完全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理分析】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相應義務的履行。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正當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為了對抗對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并不構成違約。因為行使抗辯權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與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根本有別的。

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一方在行使該權利時,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針對對方違約情況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相應的義務,換言之,拒絕履行的義務應與對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義務之間大體相當,具有某種牽連性或對價性,保持一種利益平衡的狀況。在一方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充分考慮對方的違約情況,而在本案中,被告僅在原告遲延4天開證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顯然已根本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抗辯權主張不能成立。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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