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北京進出口貿易公司優惠政策(貿易公司經營范圍大全)

时间:2024-05-16 19:54:24 编辑: 来源:

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即按12.5%征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稅,后五年減半征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件企業認定制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件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于,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件企業,并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并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準: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

此后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后,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準。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征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征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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