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貿付款術語fob(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时间:2024-06-10 14:12:41 编辑: 来源:

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外貿術語中的FOB(裝船后交貨)是什么意思?

1、 定義:FOB是FREE ON BOARD三個單詞第一個字母的大寫,中文意思為裝船后交貨,指定具體裝運港名。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

3、 關鍵點:風險劃分點,交貨點,費用劃分點均在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輪船舷(實際操作中為裝到船艙內)。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裝船通知。

B、 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商檢證,原產地證等)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報關、出口訂倉等)。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到船艙內為止)。

D、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已裝船海運提單)。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B、 負責訂艙或租船、支付運費(海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實際業務中買方告知賣方其在裝運港的貨運代理,并要求賣方向其訂船,海運費為到付,由買方支付,通常買方支付的海運費較賣方自己訂船要便宜10-20%)。

C、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配額在進口國同樣由買方向國內行政機構申領)或其他核準證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D、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裝運港船艙內以后的)

E、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外貿術語:FOB,CIF,C&F,CFR分別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并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后,風險轉移給買方。(由于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于舉證,故而修改。)

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并及時通知買家。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CFR:成本加運費。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拓展資料:

【FOB】術語變形

(1)FOB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條件辦理,賣方只負責將貨物交到碼頭港口,裝卸及平艙理艙費均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賣方承擔的費用截止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一概由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艙/船上交貨并理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雜貨船。(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理艙費用)

(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艙/船上交貨并平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散裝船。若買方租用自動平艙船時,賣方應退回平艙費用。(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平艙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艙和理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平艙和理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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