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鼓勵型出口創業企業稅務減免有哪些?)

时间:2024-06-03 16:23:18 编辑: 来源:

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財稅字[1998]119號)

13.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4.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5.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9]101號)

27.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1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31.出口企業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2.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事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計算抵扣進料加工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抵扣。(國稅發[2000]165號)

34.樣品、展品出口退稅。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在境外將其銷售并收匯的,準予憑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5.視同自產貨物退稅。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國稅發[2000]165號)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36.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設備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間購買的可退稅國產設備,不能提供所購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也可憑購進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國產設備已納稅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申請退稅。應退稅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國稅發[2000]165號)

37.鋼材免稅。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144號)

38.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

39.國產鋼材抵扣。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其進項稅額準予在其他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字[1999]144號)

40.出口柴油退免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消費稅按法定稅額退免稅。(財稅字[1999]289號)

41.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先征后返。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出口關稅:(條例第45條)

(1)關稅免稅限額。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廣告品和貨樣免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運輸工具裝載必需品免稅。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43.損壞貨物減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出口關稅。

44.法律規定的其他貨物減免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出口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45.特定貨物減免稅。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出口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免征出口關稅,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46.退回貨物不征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47.補償或更換相同貨物不征稅。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出口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48.暫時出境貨物暫不征稅。經海關批準,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的,在出境時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的,可暫不繳納出口關稅。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延長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貨物。

49.退回貨物退稅。已征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關稅。

50.郵遞物品免稅。出境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數量范圍內,并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每個家庭全年寄出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1.郵包免稅限額。出境郵包每次稅額不超過5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2.安家物品免稅。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關稅。

5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征出口關稅。

5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臺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5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征出口關稅。

56.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稅。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2號)

57.發射國外衛星收入免稅。對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7]101號)

58.境外運費稅項扣除。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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