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貿公司屬于民營企業嗎(中小外貿企業能否為民營企業嗎)

时间:2024-06-01 04:36:38 编辑: 来源:

業、公司這些名詞。究竟它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現做一比較:

企業

判斷一個組織不是企業,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備一兩個特征;第一,必須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第二,要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企業。比如教會,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一個企業。

公司

公司與企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設立的一個組織。在我國必須按照《公司法》設立。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式。其次,公司必須是法人,這是與企業的最大區別。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業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業也要小的一個概念。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兩大車輪,正是這兩大車輪推動了市場經濟不斷前進。

但細說起來,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企業;公司應該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出資興建的,按出資比例劃分股權及責任的一種經濟實體,現在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以前必需是兩人或以上。公司必需有監事,但企業不必要。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合伙企業是以合伙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伙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合伙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當然,也會有些合伙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業的規模都小于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等,而企業有廣義的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企業包括公司,還包括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等,狹義的企業只指后者。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伙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范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系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系,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在后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三)注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范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準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五)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擔起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并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后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企業集團立法比較滯后。集團的設立、集團成員關系的處理,母子公司的關系,企業集團的管理基本原則,集團的壟斷,行政性集團公司等問題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規范。

店 公司 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通俗的理解是--

店:個體戶、規模小

公司:正規,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企業:一般指工廠

實際上是--

店:可以是個體戶,可以是公司旗下的店

公司: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企業:一般指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實際上公司也包括在企業當中

公司與企業的區別及關系是什么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大眾化形式.企業包括公司.公益組織. 等

“公司制”與“合伙制”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太大了,三言兩語道不明的。

就挑最明顯的吧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都是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投資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額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具體的債務分擔方法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沒規定的就按出資比例。

公司則是企業法人,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制承擔有限責任。

我認為說白了就是公司風險比合伙企業風險小多了,至少股東不會因為債務問題而搞得自己分文不剩。

公司與企業的區別及關系是什么嗎?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與企業的區別 三、公司的起源與發展 四、公司的特征 五、公司的分類 六、公司的責任形式 一、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這一定義,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調:

1.公司依法設立 所謂公司依法成立有三個含義,意思是說: ⑴ 公司成立應依據專門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關的特別法律、行政法規; 如依本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他法設立。比如,經營煙草制品批發的公司,要依《煙草專賣法》,取得許可證才行。 ⑵ 公司成立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⑶ 公司成立須遵循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履行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登記手續。

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營利,就是獲取經濟上的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是公司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別所在。也就是說,公司是一個營業實體: 首先,公司擁有營業財產,即人們為營利目的而通過投資、借貸、積累等方式形成的屬于公司的有組織財產; 其次,公司從事營業活動,即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運用營業財產所從事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

3.公司是法人 ⑴ 公司的法人屬性使公司財產與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完全區別開來,從而使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⑵ 公司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公司的主體身份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格;主體需要一定的人格才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⑶ 公司的財產是公司擁有信用的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所以,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⑷ 由于公司在人格上和財產上的獨立性,股東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 ⑸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代為行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公司的授權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會和董事長授權的公司職員。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的行為就構成了公司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承受,也就是公司職員的任何職務行為均由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與企業的區別 企業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這一定義的基本含義是:企業是經濟組織;企業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結合;企業具有經營自主權;企業具有營利性。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屬性對企業進行多種不同的劃分。例如:按照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按照企業法律屬性的不同,可以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按照企業所屬行業的不同,可以分為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建筑企業、交通運輸企業、郵電企業、商業企業、外貿企業等。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的所有屬性,因此公司是企業。但是企業與公司又不是同一概念,公司與企業是種屬關系,凡公司均為企業,但企業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態

三、公司的起源與發展 關于公司的起源有種說法,一是古羅馬起源說。當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開始合伙經營,在合伙的基礎上建立船夫協會等組織,是最原始的公司形式。另一種說法是,公司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這是比較通行的說法。又分為大陸起源說、海上起源說和綜合起源說。 大陸起源說認為,中世紀時,陸地貿易繁榮地中海沿岸的個體業主經營的商業在社會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巨大的家產,往往由繼承人經營。有幾個繼承人,為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又不愿意分家,隨后發展為無限公司。 公司的形成與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有著密切的聯系。從14、15世紀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到16世紀西歐封建制度迅速解體、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統治地位的確立,都需要龐大的資本積累。16世紀,國際貿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使英格蘭成為國際貿易中心。之后,西歐國家的資產階級在爭奪政治、經濟權力的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商主義政策和對外殖民擴張政策。在這一背景下,出于殘民擴張、對外貿易、進行資本原始積累的目的,英國、荷蘭、法國等國出現了一批 *** 特許建立的以股份集資經營為主的貿易公司企業。這些公司企業分為兩類: 一是合組公司,即公司沒有共同資本,入伙各方雖加入組織但經營各自的資本、承擔各自的貿易風險,而對公司只承擔遵守公司規約的義務; 二是合股公司,即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出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擔經營風險。合股公司可以募集巨額資金,能夠分散經營風險,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在英、美等國 *** 特準股份公司建立的同時,德、法等國的家族營業團體逐步向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方向發展,并逐步取得法律的認可。此后,公司企業的形式逐步在歐美被法律認可。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公司企業產權關系明晰、組織結構合理、管理科學,它已成為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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