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貿合同的索賠條款(一分完整的外貿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时间:2024-05-21 05:01:24 编辑: 来源:

、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只有做好這些環節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現“有貨無證”、“有證無貨”、“有貨無船”、“有船無貨”、“單證不符”或違反裝運期等情況。

第二節進口合同的履行

我國進口貨物,大多數是按FOB條件并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條件簽訂的進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接運貨物,辦理貨運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提貨驗收與撥交貨和辦理索賠等,現分別加以介紹和說明

開立信用證

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簽訂進口合同后,應按全員規定辦理開證手續,如合同規定在收到賣方貨物備妥通知或在賣方確定裝運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時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或支付履行約保證金后開證,我偏差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傳知履約保證金已書訖后開證,買方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時,必須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銀行則按開證申請書內容開立信用證,因此,信用證內容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它與合同內容應當一致。

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如要求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或變更裝運港等,若我方同意對方的請求,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租船訂艙

按FOB條件簽訂進口合同時,應由買方安排船舶,如買方自己沒有船舶,則應負責租船訂艙或委托租裔代理辦理租船訂艙手續,當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后,應及時將船名及船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備貨裝船,避免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接運貨物

買方備妥船后,應做好催裝工作,隨時掌握賣方備貨情況和船舶動態,催促賣方做好裝船準備工作,對于數量大或重要的進口貨物,必要時,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協助了解和督促對方履約,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以利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

辦理貨運保險

凡由我方辦理信口開合的進口貨物,當接到賣方的裝運通知后,應及時將船名,提單號,開航日期,裝運港,目的港以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等內容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即作為辦妥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即按預允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審單付款

貨物裝船乒,賣方即憑提單等有關單據向當地銀行議付貨款,當議付行寄來單據后,經銀行審核無誤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如經銀行配合審單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處理辦法很多,例如:拒付貨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貨到檢驗合格后再付款;憑賣方或議付行出具擔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時提出保留索賠權。

報關提貨

買方付款贖單后,一俟貨物運抵目的港,即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海關查驗有關單據,證件和貨物,并在提單上簽章放行后,即可憑以提貨

驗收和撥交貨物

凡屬進口的貨物,都應認真驗收,如發現品質,數量,包裝有問題應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證明,以便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采取其它救濟措施。

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的商檢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銷售和使用,為了在規定時效內對外提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口就地報驗,(1)合同訂明須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2)貨到檢驗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很短的貨物;(4)卸貨時已發現殘損,短少或有異狀的貨物。如無上述情況,而用貨單位不在港口的,可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所在地,由其自選驗收,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請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貨物進口后,應及時向用貨單位辦理撥交手續,如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撥交貨物;如用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內地,并撥交給用貨單位,在貨物撥交后,外貿公司再與用貨單位進行結算。

在履行憑信用證墳款的FOB進口合同時,上述各項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憑基它付款方式和其它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時,則其工作環節有別。例如:在采用匯付或托收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買方開證的工作環節;在履行CFR進口合同時,買方則不負責租船訂艙,此項工作由賣方辦理,在履行CIF進口合同時,買方不僅不承擔貨物從培育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任務,而且不負責辦理貨運投保手續,此項工作由賣方按約定條件代為辦理,這就表明,履行進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于合同的類別及其所采取的支付條件。

此外,在履行進口合同過程中,往往因賣方未按期交綱或貨到后發現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方面有問題,致使買方遭受損失,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進口索賠事件雖不是每筆交易一定發生,但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我們對此項工作應當常備不懈,隨時注意一旦出現賣方違約或發生貨運事故,應切實做好進口索賠工作,為此,我們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

根據事故性質和致損原因的不同,向責任方提出索賠。例如:凡屬原裝短少和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應向賣方提出索賠,貨物數量少于提單所載數量,或在簽發清潔提單情況下貨物出現殘損短缺,則應向衛運人索賠,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使貨物遭受承保險別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提供索賠證據

為了保證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事故記錄,短卸或殘損證明和聯檢報告等,必要時,還可提供物證或實物照片等。

掌握索賠期限

向責任方提出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過期提出索賠無效,在事同內一般都規定了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向賣方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時限,是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向船公司索賠的時限,按《海牙規則》規定,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限,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為貨物在卸貨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

索賠金額

索賠金額應適當確定,除包括受損商品價值外,還應加上有關費用(如檢驗費等)。索賠金額究竟多少,其中究竟包括哪些費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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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完整的外貿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約首 2.正文 3.約尾

其中,一.約首由1.合同名稱2.合同號碼3.合同日期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名稱,地址)構成.

二.正文.

1.品質條款quality.(貨號,商品名稱及規格)

2.數量條款quantity.(數量,計量單位)

3.價格條款price.(單價,價格術語,合同金額的大寫和小寫)

4.包裝條款packing.(包裝的種類,包裝方式,包裝的總件數)

5.裝運條款shipment.(起運港,目的港,裝運日期,對分裝及轉運的規定)

6.支付條款payment.(開證銀行,信用證種類,信用證金額,到證時間,到期日,到期地點)

7.保險條款insurance.(投保人,保險金額,保險的險別,保險條款及生效日)

8.檢驗及索賠inspection&claims.(檢驗條款通常包含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檢的時間及地點、檢驗機構、檢驗證書等內容;索賠條款一般包含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內容)

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包含不可抗力時間的范圍、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內容)

10.爭議的解決dispute resolution.(爭議的解決方式、提請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效力等)

三.約尾.

1.合同的分數及歸屬

2.簽約雙方的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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