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通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雪、火災、旱災、水災等;另一類是由于社會力量所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責任、延遲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的義務、提供證明的義務。
;FOB
也稱“
離岸價
”。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
裝運港
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
船舷
,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或
訂艙
,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L/C指銀行(
開戶銀行
,opening
bank)詢顧客(通常為買方)的請求與指示,向第三人(通常為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據(instruments)或函件(letter)·其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
受益人
(
beneficiary
)、發信日期、交易貨物名稱、數量、價格、
貿易條件
、受益人應開匯票的要求(稱發票條款),
押匯
時應付之單據、裝運日期、有效期限與開狀銀行給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或其他關系人之條款·在該文據或函件中,銀行向賣方承諾,如果該第三人能履行該文據或函件所規定的條件,則該第三人得按所載條件簽發以該行或其指定的另一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由其負兌付的責任·但較特別的是∶(1)
信用狀
中也有以買方為
匯票付款
人,而由開狀銀行負責其兌付的;(2)信用狀的開發雖是基於貿易而生,但也有非基於貿易而開發的,憑這種信用狀簽發的匯票通常多不需附上單證,所謂無
跟單信用狀
(*clean
credit)即是·其他諸如押標保證(*bid
bond)、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還款保證(repayment
bond)等亦以信用狀達成為目的;(3)憑信用狀[證]兌款固然多要求受益人簽發匯票,但也有不需簽發匯票,只須提示收據(receipt)或只需提出規定單證即可兌款的,例如憑收據付款信用狀(*payment
on
receipt
credit)及憑單證付款信用狀(*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即是·以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對
出口商
而言,只要將貨物交運,并提示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
付款擔保
,可不必顧慮進口商的失信,押匯銀行也多樂于受理押匯,故信用狀尚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即可收回貨款的
資金融通
上的便利·就進口商而言,由于出口商必須按照信用狀條件押領貨款,開狀銀行審核單證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后才予付款,故可預防出口商以假貨、劣貨充數,或以假單證詐領貨款·
一般使用這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