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貿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什么(在以FOB、CFR、CIF等術語簽訂的外貿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方通常要求賣方提供)

时间:2024-04-30 08:26:58 编辑: 来源:

,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貨物的裝運條件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品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貨物的保險條款

商品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于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采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貨物的支付方式

注意付款時間和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這是買賣合同常見的陷阱。這就需要注意審查是否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審查是否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并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品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

3.權利義務內容要具體明確

比如,一個土地租賃合同,一定明確土地的四至,不能產生歧義,而且一定要有雙方蓋章認可的位置圖,防止對方鉆空子。

4.注意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

在買賣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托代理人。有些企業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這些都是損害你方利益的。

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于判斷。簽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查。

5.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要規定違約金。

很多合同中雖然約定了違約方要承擔損失等,但是并沒有具體的標準,使得實際執行起來沒法確定,造成一定的舉證不能,很多損失因缺乏足夠的依據和證據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對違約方可以這樣約定:違約方支付對方貨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基于此,對于違約的約定一定要具體明確,否則,連違約的問題都沒法確定,那損失或者違約金的也就失去了意義。

什么是外貿?外貿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

外貿確實是和外國人做生意,具體流程如下:

1.客戶詢盤:一般在客戶下訂單之前,都會有相關的Order Inquiry給業務部,做一些細節上的了解。

2.報價:業務部及時回復客人查詢,確定貨物品名,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交貨期,付款方式,包裝規格及柜型等,Performa Invoice 給客戶做正式報價。

3.得到訂單:經過洽談,收到客戶正式的訂單purchase Order。

4.下生產訂單:得到客人的訂單確認后,給工廠下訂單,安排生產計劃。

5.業務審批:業務部收到訂單后,首先做出業務審核表。按"出口合同審核表"的項目如實填寫,盡可能將各種預計費用都列明。合同審批需附上客人訂單傳真件,與工廠的收購合同。審核表要由業務員簽名,部門經理審批,再交管理部人員審核后才能執行。如金額較大的,或有預付款和傭金等條款的,要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才行。合同審批之后,制成銷售訂單,交給部門進程員跟進。

6.下達生產通知:業務部在確定交貨期后,滿足下列情況可下達生產通知, 通知工廠按時生產: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戶,通常是在交貨期前1個月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后應業務員和單證員分別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交貨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人改證。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戶,要確認定金已經到賬。 6.3:如果是放帳客戶,或通過銀行D/A等方式收匯等,需經理確認。

7. 驗貨 7.1:在交貨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驗貨員驗貨。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驗貨人員來驗貨的,要在交貨期一周前,約客戶查貨并將查貨日期告知計劃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驗貨公司或公正行等驗貨的,要在交貨期兩周前與驗貨公司聯系,預約驗貨時間,確保在交貨期前安排好時間。確定后將驗貨時間通知工廠。

8.制備基本文件。工廠提供的裝箱資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應由業務跟單員制作,交給單證員)。

9.商檢:如果是國家法定商檢產品,在給工廠下訂單時要說明商檢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發票等商檢所需資料。而且要告訴工廠將來產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廠辦理商檢。應在發貨一周之前拿到商檢換證憑單/條。

(以下是船務流程)

10. 租船訂倉: 10.1.如果跟客人簽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條款,通常客人會指定運輸代理公司或船公司。應盡早與貨代聯系,告知發貨意向,了解將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況,Q確認工廠的交貨能否早于開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達到客人要求的交貨期。應在交貨期兩周之前向貨運公司發出書面定倉通知(ING ORDER),通常在開船一周前可拿到定倉紙。 10.2.如果是由賣方支付運費,應盡早向貨運公司或船公司買粉絲船期,運價,開船口岸等。經比較,選擇價格優惠,信譽好,船期合適的船公司,并告訴業務員通告給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時要另選客人認可的船公司。開船前兩周書面定倉,程序同上。 10.3.如果貨物不夠一個小柜,需走散貨時,向貨代公司定散貨倉位。拿到入倉紙時,還要了解截關時間,入倉報關要求,等內容。 10.4.向運輸公司定倉時,一定要傳真書面定倉紙,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數量,目的港等內容,以避免差錯。

11. 安排拖柜: 11.1.貨物做好并驗貨通過后,委托拖車公司提柜,裝柜。拖車公司應選擇安全可靠,價格合理的公司簽定協議長期合作,以確保安全及準時。要給拖車公司傳真以下資料:定倉確認書/放柜紙,船公司,定倉號,拖柜委托書,注明裝柜時間,柜型及數量,裝柜地址,報關行,及裝船口岸等。如果有驗貨公司看裝柜,要專門聲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傳一份上柜資料,列明柜號、車牌號、司機及聯系電話等 11.2.傳真一份裝車資料給工廠,列明上柜時間、柜型、訂倉號、訂單號、車牌號以及司機聯系電話。 11.3.要求工廠在貨柜離開工廠后盡快傳真一份裝貨通知給業務部,列明貨柜離廠時間、實際裝貨數量等,并記裝箱號碼和封條號碼作為提單的資料。要求工廠裝柜后一定要記住上封條。

12.委托報關:在拖柜同時將報關所需資料交給合作報關行,委托出口報關及做商檢通關換單。通常要給報關留出兩天時間(船截關前)。委托報關時,應提供一份裝柜資料,內容包括所裝貨物及數量,口岸,船公司,定倉號,柜號,船開截關時間,拖車公司,柜型及數量,本公司的聯系人和電話等。

13. 獲得運輸文件: 13.1. 最遲在開船后兩天內,要將提單補料內容傳真給船運公司或貨運代理。補料要按找L/C或客人的要求來做,并給出正確的貨物數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隨同提單出的船證明等。 13.2. 督促船公司盡快出提單樣板及運費帳單。仔細核對樣本無誤后,向船公司書面確認提單內容。如果提單需客人確認的,要先傳真提單樣板給客人,得到確認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 及時支付運雜費,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時取得提單等運輸文件。支付運費應做登記。

14. 準備其他文件 14.1.商業發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對商業發票要求最嚴格。發票的日期要確定在開證日之后,交貨期之前。發票中的貨物描述要與L/C上的完全相同,小寫和大寫金額都要正確無誤。L/C上對發票的條款應顯示出來,要顯示嘜頭。如果發票需辦理對方大使館認證,一般要提前20天辦理。 14.2.FORMA原產地證書:FORM A 原產地證要在發貨之前到檢驗檢疫局申辦。需注意的是運輸日期要在L/C 的交貨期和開船日之前,在發票日期之后。未能在發貨之前辦理的,要辦理后發證書,需提供報關單,提單等文件。經香港轉運的貨物,FORM A證書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國商檢公司辦理加簽,證明未在港對貨物進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產地證:一般原產地證可在中國貿易促進會辦理,要求低一些。可在發貨之后不太長的時間內補辦。如果原產地證書要辦理大使館加簽,也和發票一樣要提前20天辦理。 14.4.裝運通知:一般是要求在開船后幾天之內,要通知客人發貨的細節,包括船名,航班次,開船日,預計抵港日,貨物及數量,金額,包裝件數,嘜頭,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時L/C要求提供發送證明,如傳真報告書,發函底單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時間內辦理。 14.5.裝箱單:裝箱單應清楚地表明貨物裝箱情況。要顯示每箱內裝的數量,每箱的毛重,凈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計算出來的總體積要與標明的總體積相符。要顯示嘜頭和箱號,以便于客人查找。裝箱單的重量,體積要于提單相符。

15.交單: 15.1.采用L/C收匯的,應在規定的交單時間內,備齊全部單證,并嚴格審單,確保沒有錯誤,才交銀行議付。 15.2.采用T/T收匯的,在取得提單后馬上傳真提單給客人付款,確認受到余款后再將提單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給客人。 15.3.如果T/T收匯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單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單給客人。

16.業務登記:每單出口業務在完成后要及時做登記,包括電腦登記及書面登記,便于以后查詢,統計等。

17.文件存檔:所有的文件、L/C和議付文件必須留存一整套以備查用。 18.單證員平時應注意收集運價變動,船期,航線,等信息,為業務員報價提供幫助。

在以FOB、CFR、CIF等術語簽訂的外貿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方通常要求賣方提供

FOB 也稱“離岸價”,實踐中的使用通常為“港(出發地) FOB 港(指定目的地)”。

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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