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風險分析與防范策略論文(如何預防國際貿易結算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

时间:2024-05-19 04:50:42 编辑: 来源:

DEMNITY) , 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 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受

的損失, 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 順利結匯。可見, 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 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 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 是否能得到補償, 則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需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 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 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 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 如承運人提請訴訟, 根據法律, 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 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賠償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 四) 無提單放貨

_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 貨物運到目的港后, 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 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 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 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 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 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 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 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 有可能被冒領, 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會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

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 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 而不是憑提單放貨, 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 一) 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

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 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 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 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 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 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已“預借提單”時, 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 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

情況, 則應采取緊急措施, 果斷追回全套單據, 重新繕制, 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 從法律責任看, 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 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而貨物卻裝上乙船, 無需細查, 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 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 而且還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

承運人都是嚴重的。為預防發生倒簽提單, 出口商應對有關裝運期規定有一個準確的認識。例如: 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 ( 1) Latest: 31,July, 即最遲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遲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從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從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從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后5 天內, 即從

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 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 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 二) 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國際海事局提議, 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控制其流通。提單的紙質、式樣都應有明確、嚴格的規定。

( 三) 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國際貿易交往中, 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

條件。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 僅憑熟人介紹或

貪小便宜與之成交, 則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 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情況好, 有相當可觀的資產, 且經營狀況好, 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 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出口商如何通過結算方式的選擇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出口商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包括貨幣匯率波動、信用風險、貨運風險等。其中,結算方式的選擇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它直接關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時地收到貨款,從而規避貿易風險。

首先,出口商可以選擇采用電匯(T/T)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買方通過銀行將貨款直接匯入賣方賬戶,速度快、手續簡便,但賣方需要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為降低這些風險,出口商可以要求買方預付部分或全部貨款,或者在合同中規定貨款必須在裝運前或裝運后的一定時間內支付。

其次,信用證(L/C)結算方式是出口商較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承諾在賣方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付款。這種方式相對安全,因為銀行承擔了買方的信用風險,但出口商需要承擔一定的單證風險和匯率風險。為規避這些風險,出口商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備單據,并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等。

最后,托收(Collection)是另一種結算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出口商通過銀行將單據提交給進口商銀行,由進口商銀行代為收款。這種方式下,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信用風險和貨運風險。為降低這些風險,出口商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托收的條款和條件,如付款期限、拒付處理等。

綜上所述,出口商在選擇結算方式時,應綜合考慮貿易伙伴的信譽、貨幣匯率波動、貨運風險等因素,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結算方式。同時,出口商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風險規避條款,如預付款比例、信用證種類等,以進一步降低貿易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出口商可以靈活運用各種結算方式,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確保貿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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