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違約救濟方法(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基本方式)

时间:2024-05-29 13:22:54 编辑: 来源:

p>(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第(1)。

根據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此外,當事人還應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第71條(3),第72條(2)。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在發生先期違約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在得到擔保之前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認。

應當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不意味著解除合同,對于買方來說,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賣方:①提供擔保;②履行合同;若賣方提供有效擔保,買方應履行其合同義務。③在履行期到來時,解除合同并就賣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對于賣方來說,一方面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另一方面要求買方:①開出信用證、付款;②提供擔保;③在付款日到來時,轉售貨物,并就差額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對方逾期未交貨怎么辦

賣方遲延交貨怎么辦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交付遲延的情況下,就要考慮按此規則處理是否會導致對當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

      在標的物遲延交付是由買受人過錯造成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堅持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起轉移,則顯然對出賣人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已經為標的物的交付做好了準備,標的物已處于可交付的狀態,而買受人則違反了及時接收標的物的合同義務。因此,本條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9條也規定,在相關情況下,買方從貨物交付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違反合同時起,承擔貨物的風險。

救濟方法

      買賣合同簽訂之后,賣方不按期交貨常有發生,且在國際貿易中是常見的。有時是賣方按時交貨確有困難,這時應及時通知買方,請求買方同意延長交貨期;有時是由于市場行情發生劇烈變化,賣方故意不交貨。而對于買方來說,賣方延遲交貨可能使他遭受巨大的損失。各國法律對這種違約行為均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方法。英美法國家從保護買方的利益出發,在法律上對延遲交貨處理十分嚴厲。大陸法系國家對此則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公約》未就延遲交貨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依照《公約》的規定,賣方延遲交貨如未得到買方的許可,即構成違約,買方可采取下列救濟方法:

      (1)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就可以撤銷合同。在行使該權利時,買方應注意只有在該違約從根本上剝奪了其依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時才可行使該權利。所以,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可以給他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他履行義務,如果賣方不在該時間內交貨,或聲明他將不在新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貨,買方即可撤銷合同;如果賣方已經交貨,買方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必須在他知道賣方交貨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否則他就喪失了宣告合同撤銷的權利。所謂“合理”時間,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好盡快行使。

      (2)請求損害賠償。《公約》規定,賣方違約時,買方除了行使其他權利外,還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是十分肯定的,即使他已經以賣方延遲交貨為由撤銷合同。附帶說明的是,《公約》對提前交貨也作了具體規定:當賣方在交貨期前交貨,買方可以受領貨物,也可以拒收貨物。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因為沒有交貨物造成的自己的利益損害的話,那么就應當讓對方來進行賠償,而且要看對方延遲交貨是不是屬于的根本違約情況,如果是的話,就可以直接撤銷合同,

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產品質量的問題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1、合同是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雙方的合同來的比什么都重要。應當首先全面的對合同進行審查。看合同自身對產品質量有何要求,當出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有存在哪些救濟途徑。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尋找合同中雙方協議的爭議發生時采用的實體法。再次,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協議爭議發生時采用的實體法,那么可以考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然適用時要考慮該約的適用條件。3、如果質量問題因運輸而起,在需要追究承運人責任的時候還可以考慮《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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