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在國際貿易中,一項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必須經過幾個環節(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么(單證員試題))

时间:2024-05-20 12:38:06 编辑: 来源:

量大的資的進口,如有必要亦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

國外裝船后,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用電報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手續。

(3)保險

F.O.B.或C.F.R.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我方辦理。凡是進口貨物由我進出口分司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辦理,并由外運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其中對各種貨物應保的險別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所有按F.O.B.及C.F.R.條件進口貨物的保險,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因此,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后,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4)審單和付匯

中國銀行到國外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后,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審據的份數和內容。如內容無誤,上中國銀行對國外付款。

同時進出以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的牌價向中國銀行行買匯贖單。進出口公司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向用貨部門進行結算。如審核國外單據發現證、單不符時,要立即處理,要求國外改正,或停止對外付款。

(5)報關和接貨

進口貨物到貨后,由進出口公司或委托外運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隨附發票、提單及保險單。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須隨附商品檢驗證書。貨、證經海關查驗無誤,才能放行。

進口貨物運達港口卸貨時,港務局要進行卸核對。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簽認,并根據短缺情況向船留索賠權的書面聲明。卸貨時如發現殘損,貨物應存放于海關指定倉庫,待保險公司會同商檢局檢驗后做出處理。

6)驗收和撥交

進口貨物須經商局進行檢驗。如有殘損短缺,憑商檢局出具的證書對外索賠。對于合同規定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或已發現殘損短缺有異狀的貨物,或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即將滿期的貨物等,都需要在港口進行檢驗。

在辦完上述手續后,進出口公司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取貨物并拔交給訂貨部門,外運公司以“進口物資代運發貨通知書”通知訂貨部門在目的地辦理收貨手續。同時通知進出口公司代運手續已辦理完畢。如訂貨部門不在港口,所有關稅及運往內地費用由外運公司向進出口公司結算后,進出口公司再向訂貨部門結算貨款。

(7)進口索賠

進口商口常因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根據造成損失原因的不同,進口索賠的對象主要有三個方面:

a. 向賣方索賠

凡屬下列表況者,均可向賣方索賠。列如,原裝數量不足;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包裝不良致使貨物受損;未按期交貨或拒不交貨等。

b. 向輪船公司索賠

凡屬下列情況者,均可向輪船公司索賠。例如,原裝數量少于提單所載數量;提單是清潔提單,而貨物有殘缺情況,且屬于船方過失所致;貨物所受的損失,根據租船合約有關款應由船方負責等等。

c. 向保險公司索賠

凡屬下列情況者,均可向保險公司索賠。例如則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運輸中其他事故的發生致使貨物受損,并且屬于承保險別范圍以內的;凡輪船公司不予賠償金額不足抵補損失的部分,并且屬于承保范圍內的。

d. 在進口業務中,辦理對外索賠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a)關于索賠證據:對外提出索賠需要提供證據,首先應制備索賠清單,隨附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發、票裝箱單、單副本。其次,對不同的索賠對象還要另附有關證件。向賣方索賠時,應在索賠證件中提出確切根據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須隨附保險單一份;向輪船公司索賠時,須另附由船長及港務局理貨員簽證的理貨報告船長簽證短卸或殘損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須另附保險公司與買方的聯合檢驗報告等。

b)關于索賠金額:索賠金額,除受損商品的價值外,有關的費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檢驗費、裝卸費、銀行手續費、倉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賠金額內。至于包括哪幾項,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c)關于索賠期限:對外索賠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限內提出,過期無效。如果商檢工作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可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

d)關于賣方的理賠責任:進口貨物發生了損失,除屬于輪船公司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外,如屬賣方必須直接承擔的職責,應直接向賣方要求賠償,防止賣方制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賠責任。

目前,我們的進口索賠工作,屬于船方和保險公司責任的由外運公司代辦;屬于賣方責任的由進出口公司直接辦理。為了做好索賠工作,要求進出口公司、外運公司、訂貨部門、商檢局等各有關單位密切協作,要做到檢驗結果正確,證據屬實,理由充實,賠償責任明確,并要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力爭把貨物所受到的損失如數取得補償。

貿易磋商的注意事項?

交易磋商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環節之一,商品的國際交易能否順利簽訂合同,主要取決于交易雙方對交易雙方條件磋商的結果。

交易雙方為了爭取有利的貿易條件,經常會產生爭端。因此,雙方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盡量爭取做到雙方都有利;同時要保證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國際貿易慣例。

交易磋商是一項交易的開始,應該以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研為基礎,要做好充分準備,應該預測和判斷該項業務進行所需要的技術和知識。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買粉絲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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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本國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貿易,開拓海外市場為出發點,為出口商和銀行承擔由于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布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上遭受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它是為出口合同項下企業享有的權益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具體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內容是保障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與現狀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1919年的英國,當時為鼓勵本國商人向澳大利亞出口,英國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出口信用擔保署”,為出口商提供商品債權保險和融資擔保。現代意義上的出口信用保險實際上包括保險與擔保,其對出口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對出口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轉移貿易、外匯、結算中的風險,使出口商從合同簽訂,直到最后結算收匯各個環節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為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或項目融資服務。這一功能通過買方信貸擔保、項目融資擔保和固定利率融資以及保函保險等手段實現;第三,為出口商參與巨型出口或國際經濟合作項目提供了機會。這樣的項目涉及跨國采購,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關國家通常在一家保險機構牽頭的基礎上,合作承保各自國家的出門或信貸部門:第四,國際化與一體化的發展有助于減少摩擦,保證各國出口商的平等競爭。

以英、法、德等國為代表的OECD國家于1998年4月1日達成最新的出口信貸與信用保險“君子協定”,它要求各成員國的信貸條件不得高于“君子協定”,否則必須事先通報其他各國,防止出現損害有關成員國利益的不平等競爭。正是這種公平與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險得到WTO規則的認可。根據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屬于補貼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在國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獨到的。相應地,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下,各國政府已經紛紛改變過去對出口所采取的補貼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國際社會所接受和廣泛采取的間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險正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據國際信用與投資保險人協會(簡稱“伯爾尼協會”)統計,全球國際貿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最高時達到14%。有些國家如日本、法國、韓國的這一比例已高達39%、21%和13%。英、法、德等國的經驗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已成為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大宗貨物出口和海外投資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顯。上述三國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這使它們的企業能夠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實力和高度保障進出新興市場。

二、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

1.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企業防范和控制國際貿易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過程是一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過程。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處理及評估。在多年的業務實踐中,出口信用機構逐漸形成自己的信息網絡,并積累了大量的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別資料以及各國買家的資信材料。

出口商在辦理信用險的過程中,出口信用機構往往根據具體項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承保前,保險機構要對貿易雙方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充分了解債權、債務雙方的支付能力,為評估出口業務的風險程度提供充足的證據。承保后,保險機構還能及時跟蹤債務方的經營狀況,一旦出現支付風險或者信用風險,保險機構能夠及時向出口企業提出建議,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險業務完成后,保險機構可以幫助企業建立較完備的客戶檔案,為企業總結經驗提供資料,全面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險不僅為擴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機構,更主要的是增強了出口創匯的信心和勇氣。

2.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企業采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擴大出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公認比較安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由于手續繁雜、審查嚴格和成本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的進一步擴大。為簡化手續、減少資金占用、節約通訊費用,買賣雙方越來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證付款結算方式,如D/P、D/A、O/A等,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之間信用證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評估國外買方的信用風險除涉及買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還要考慮買方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風險,所以,越來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難以把握出口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有些出口企業也因此而喪失了不少貿易機會,甚至還丟掉了許多老客戶。

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企業最為看重的結算方式還是傳統的信用證,一般公司內部對D/P、D/A、0/A等其他結算方式比較謹慎,有相當嚴格的權限規定,這樣在以買方市場為主導,大多數客戶都有賒銷方面要求的新的國際貿易大環境下,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則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正由于出口信用險承擔了買方國家的政治風險及買方的商業信用風險,出口商才免除了因買方倒閉、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出口收匯也有了一定的保證,從而減少了逾期賬款甚至壞賬的產生。在出口信用險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結識新客戶,開拓新市場,擴大業務量,促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

3.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企業獲得融資便利,提高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出口企業長期以來的老大難問題——資金緊張,融資困難,是制約其加快發展的“瓶頸”。在全國范圍內,外貿企業的自有資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規模有限,加之國際貿易合同資金占用時間較長,僅僅依靠定金或自有資金通常難以滿足資金需求,因此為了開展和擴大業務,外貿企業大量資金需要銀行貸款。而銀行雖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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