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在出口貿易中為了明確責任最好采用什么方法(做D/P的話,出口商最好采用哪一種貿易術語A FOB B FCA C CIF D EXW)

时间:2024-05-18 04:32:35 编辑: 来源:

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額度,催收未清償發票款項,并保證買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相互負責,簽訂保理商間協議。由于進口保理商與買方同處一國,它的介入使對買方的信用評估變得相對容易。

在這里,信用額度是一個風險限額的概念,它是進口保理商通過對買方資信進行調查評估而得出的針對出口商的供貨買方所能承受的最大支付能力。這一額度可以是單筆額度,也可以是循環額度。但不管怎樣,只要出口商在進口保理商已核準的信用額度內向買方供貨,就可以獲得進口保理商的付款保證。

在國際保理中,進口保理商做出擔保付款的情形除了包括因買方資信原因導致的不付款,還包括因國家風險、不可抗力和自然災害造成的付款風險。因此,可以說國際保理幫助出口商解決了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風險收匯風險,加之其所具有的無追索權融資功能,國際保理的優勢還是顯而易見的。

需要強調的是,要充分享受保理的好處,出口商還應該準確把握這一業務的交易特征,避免另外一些風險。

綜上所述,保理業務的某些交易特征含有潛在的不足,值得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種金融服務手段都有其優勢和劣勢,過分夸大或過分貶低保理的作用都是不可取的。只要運用得當,保理仍不失為一種為賒銷貿易服務、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以下是幾點建議:

(一)嚴格指定合同條款

從法律上,買方應根據買賣雙方簽署的銷售合同對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付款,因此訂立內容和釋義清晰、明確的合同條款極為重要。實務中,買方的爭議通常是針對貨物的種類、質量和數量提出,出口商可以在貿易合同中規定買方提出爭議時所需要的法律書面證明,如買賣雙方都認可的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作為裁決的依據。

(二)認真履約,不超額度發貨

保理業務不是那些管理混亂、信用不佳、財務狀況惡劣的公司的救命稻草,它只對具有良好成長性的公司有幫助。國際保理的債權轉讓以出口商適當履行義務為前提,這包括嚴格履行銷售合同義務和保理合同義務。出口商應保質保量、按時發貨,將發貨金額控制在進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并且還要注意按照與出口保理商簽訂的保理協議履行自己在保理業務項下的其他一些義務,才能真正獲得保理商的保障。

(三)注意單據質量和保存

保理項下的商業單據一般由出口商在發貨后自行寄給買方,這是保理業務比信用證簡便、靈活之處。但出口商仍應注意商業單據的質量,至少保證合同、發票、運輸單據、檢驗證書、裝船前要求的其他單據、以及其他履行銷售合同的證明等內容完整一致、準確清晰、與進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額度時的情況一致。這些證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處理爭議時處于主動地位。

(四)選擇信譽卓著、富有經驗的出口保理商

保理商的服務質量是成功的關鍵。信譽卓著、富有經驗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幫助出口商對風險把關。

首先,信譽卓著的出口保理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所倡導的原則,那就是:“運用正確程序、高效運作,以保證高質量的服務;坦誠、謹慎、遵循常識和良好商業道德,在與其他會員、與客戶的關系處理中顯示最大的善意。”其次,富有經驗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選擇進口保理商并與之合作。只有好的進口保理商才能迅速準確地評估買方資信;與買方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的同時迅速收取賬款;財務實力足以履約;防止問題和風險發生或將之降低到最低限度;適當處理爭議及區分真假爭議。而保理商之間的合作與相互負責也必不可少。另外,優秀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選擇適合保理的業務。及早去除那些易產生爭議的產品或服務是避免爭議的最好方法,這不僅對出口商,而且對保理當事人各方都有益。這些不可保理的情況包括:含有使進口保理商難以向買方收取款項的銷售條件,比如代銷、寄售、對銷、退貨或禁止轉讓;出具第一單發票時產品還未完工,如分期付款;具有延續性義務的合同,如大型成套設備的出口,出口商需要完成安裝、調試、培訓等一系列售后服務。

出口商可以預先查閱出口保理商的介紹資料,看看它的從業歷史、業務規模、以往糾紛的解決情況、在保理商聯行會的資格與排名、是否具有國際性大銀行的背景等,以便選擇高水平的合作者。

貿易術語FOB與FCA

FCA---買粉絲 carrier貨交承運人 FOB---買粉絲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區別:FCA的交貨點是在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地點,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FOB條件下,安排運輸是賣方的額外義務。 FCA的航運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它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所簽發的貨物收據,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收貨人在目的地不是憑航空貨運單提貨,而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提貨。

為什么出口人采用D/P支付方式時,選用的貿易術語多為CIF而不是FOB或CFR

如果D/P at sight的情況下,貿易術語選用CIF是比較明智的。因為CIF情況下,貨代都是我們自己找的,有利于控制貨權;

其實支付方式和shipment term有時候關聯很大。在付款條件比較不利的時候,你就應該爭取對我們有利的出運方式。

沒必然關系。

在使用集裝箱海運的出口貿易中,為什么賣方采用FCA貿易術語比采用FOB貿易術語更為有利?

這主要與這兩種貿易術語的責任和風險劃分有關——因為無論是FCA還是FOB,其運輸都是由買方安排,那么,對于FCA來說,賣方只要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處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即在貨交承運人處置之后的費用和風險都由買方承擔;而FOB是要把貨物裝上船為界,即當賣方把貨物裝上船之后,費用和風險才轉移給買方。

由此可知,FCA要比FOB更有利于賣方。

從廣西出口商品到越南一般采用什么貿易術語

DAF 邊境交貨,幾乎都是這個!在零公里交貨,實際上是到越南貨場交貨。

補充一句,出啥貨呀?我也是專門出口越南的!

出口商,進口商分別用什么貿易術語比較好

這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定——如果進口商每年有大量的進口采購,且與船公司有比較好的關系,可以拿到比較優惠的運價,那么可以采用FOB術語,即由買方(進口商)安排租船訂艙。如果在出口國有出口資質和實力,甚至可以做EXW術語。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優勢,那么,可以采用CFR或CIF等其它術語(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最合適的術語)。作為賣方,一般是根據買方的要求來選擇適當的術語,也可以在報價階段提出自己比較見長的術語作為報價基礎,然后根據買方的要求做適當的調整就好。

請懂國際金融結算與金融貿易的兄弟們進

做業務很辛苦的,不過樓主要加油啊。

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并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于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采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采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占有權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采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占有權置于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于E組和D組術語,均采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采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于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買粉絲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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