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外地人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5-25 07:07:57 编辑: 来源:

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并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并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愿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補充說明3: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共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共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一)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于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準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在本市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在本市有產權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分部分滿分為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培訓等2項要素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專業能力的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一)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項最高分為30分,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標準只計最高分值。“獲得執業(職業)資格”根據不同的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擁有發明專利”是指由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經同行專家認定后根據專利水平給予5?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導師 25分

或獲得國家級獎勵

3、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獲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處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一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獲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一般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獲得執業(職業)資格 5?15分

8、擁有發明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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