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政策包括A貿易保護政策(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时间:2024-05-09 01:27:03 编辑: 来源:

范意識強。

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實盤給B,A在發盤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規定受盤人B于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該通知與2月18日上午送達B處。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郵寄來的實盤,由于B考慮到民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按貿易關系劃分,可將國際貿易分為哪幾類?

國際貿易的分類:

1、從貨物移動方向上分:出口貿易、進口貿易、過境貿易

(1)出口貿易:一國將生產和加工的商品運往他國市場出售,稱為出口貿易。(Export Trade)

(2)進口貿易:一國將外國商品輸入本國市場銷售,稱為進口貿易。(Import Trade)

出口額大于進口額,稱為貿易順差。(也叫做出超)。

出口額小于進口額,稱為貿易逆差。(也叫做入超)

(3)過境貿易:凡一國向另一過出口的商品要通過第三國,對第三國來說,就是過境貿易。

2、以國境和關境來劃分:總貿易 專門貿易

(1)總貿易是貨物通過國境作為統計進出口的標準。所有進入本國國境的貨物一律計入進口;所有離開本國國境的貨物一律計入出口。

(2)專門貿易是以貨物經過關境作為統計進出口的標準。所有進入本國關境的貨物一律計入進口,所有離開本國關境的貨物一律計入出口。

3、以商品的內容劃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

(1)貨物貿易(Goods Trade)

貨物貿易又稱有形貿易、商品貿易,指各種有形的、看得見的商品的貿易。

(按照WTO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版權(相當于我國的著作權)、商標權、地理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的信息等。

2)服務貿易(Service Trade)

服務貿易又稱無形貿易,指國際間各種無形商品即服務的進出口。

1.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當中指出,服務貿易是指:4種形式:

跨境提供:從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②境外消費;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③商業存在,通過任何在其他成員方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④自然人移動: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存在提供的服務。

(3)知識產權貿易:是指以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產品作為標的的貿易。

4、從貨運的方式上分: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郵購貿易)

分為:

(1)陸路貿易;

(2)海路貿易;

(3)空運貿易;

(4)郵購貿易

5、從是否有第三國參與來分:直接貿易、間接貿易、轉口貿易(也算一種間接貿易)

轉口貿易概念

什么是轉口貿易?轉口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轉手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

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分類、挑選、整理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可以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交易。轉口貿易有貨物集散地、倉庫、堆棧之意,它屬于再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中間接過境的一部分。

6、從清償方式上分:自由結匯方式、易貨方式、記帳方式貿易

易貨方式貿易:以貨物經過計價作為清償工具的,叫易貨方式貿易。一般外匯不足的國家采用。它把進出口直接聯系起來,雙方有進有出,基本平衡。

7、按照貿易伙伴的經濟水平劃分:水平貿易、垂直貿易 美國 - 日本 - 巴西

8、按照貿易方式來分:一般貿易、加工貿易、補償貿易、易貨貿易

9、按對外貿易政策不同區分:自由貿易、保護貿易

貿易保護主義是對外貿易政策的一種基本類型,與之相對的是貿易自由化.它是指由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干預對外貿易,以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并對本國出口商給予優惠或津貼,獎勵出口.其主要內容是:在進口方面,國家采用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如征收高額的進口稅,進口配額, 進口許可制,外匯管制等保護國內市場免受外國競爭;在出口方面,對本國出口商給予現金補貼和各種財政上的優惠,以鼓勵商品出口."獎出限入" 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基本特征.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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