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上海國際貿易仲裁中心 技術秘密(一帶一路下怎樣指定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时间:2024-05-20 02:24:06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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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的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地區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

本市推動與港澳臺地區、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和城市在國際航運領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勵航運企業、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通過設立航運基金等方式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服務。

第七條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范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航運組織之間的交流,促進航運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家有關部門、國家駐滬機構、航運相關企業等方面的意見。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分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

第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港口、機場、航道、公路、鐵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推進航運服務集聚區的協同發展,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學、資源利用高效、物流暢通快捷的國際航運樞紐。

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的規劃應當與前款規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需要,推進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的建設,優化現有港區布局和碼頭泊位結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港口配套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和功能品質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長三角機場群功能互補,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推進鐵路疏港支線及樞紐聯絡線建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推進建設連接長三角主要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絡。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連接主要港區、機場、鐵路站場的集疏運公路路網和軌道交通網絡。

第十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

第十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應當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用地和水域需求,并為設立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預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進海運企業依托上海港口開辟覆蓋全球的海運航線,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

本市支持海運企業與貨主、港口企業開展合作經營。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海運企業,可以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發展干支直達運輸和江海直達運輸。

本市按照國家推進實施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規定,對不符合標準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實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推進上海中國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建設,并制定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游服務標準化體系。郵輪旅游服務標準化體系包括郵輪票務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的操作流程、行為規范和服務要求。

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

本市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提供港口裝卸、倉儲、船舶供應等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拓展貿易、金融、買粉絲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公平、優質的服務。

第十九條引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引航服務規范,公開收費標準,為進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務。

第二十條海事部門應當簡化登記手續,完善登記內容,優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本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提高檢驗質量和水平,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鼓勵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共同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

第二十二條本市支持國內外航空公司以及綜合物流服務商在上海機場地區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多式聯運,加快航空貨運業務發展。

第二十三條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務領域應用。

本市應當推進公務機基地建設,持續優化公務機基地的功能品質,滿足公務機運營保障需求,吸引國內外公務航空運營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業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優化地面運行組織,推廣應用運行管理新技術、新設備,提升機場安全運營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推動在本市開展并創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運價交易、運力交易等航運交易業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為航運交易業務的開展創造便利條件,規范航運交易行為,提供航運交易動態信息,拓展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等公共服務功能,維護航運交易市場公平有序,促進航運交易和相關業務的發展。

本市支持上海航運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市場需要開發航運指數,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發航運指數衍生品。

第二十七條航運經紀、航運代理等航運中介組織可以與技術服務中介、金融服務中介等中介組織開展合作經營,組建聯合體,實現協同發展。

第二十八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利用境內外機構網絡資源和電子化手段,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避險、財務顧問、信息買粉絲等金融服務。

市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航運融資信息交流,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租賃、金融租賃等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市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航運保險產品,拓展業務范圍,創新服務模式。

本市推進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培育航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支持各類與航運相關的損害理賠機構落戶本市,提供航運損害案件賠償、補償的相關服務。

本市支持航運企業開展自保、互保業務,推動船東互保組織在本市開展保賠業務。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有競爭力的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落戶本市。

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其開辦和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推進建立以本市為總部,全球主要航運企業、航運機構參加的國際航運組織。鼓勵上海航運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提高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航運科技創新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市支持高水平航運科技研發平臺建設,通過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本市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廣實施。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制定產業規劃、行業政策時,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通信信息、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

本市鼓勵建設高效、安全、智能的信息網絡,實現航運資源集中管理與集成應用,發展基于大數據的高品質增值信息服務新業態。

第三十三條航運相關企業應當提高裝卸、運輸、倉儲管理等關鍵設備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臺,提供物流全過程動態信息服務,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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