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wto貿易規則現代化(面對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貿易規則,我國應如何應對?)

时间:2024-06-02 11:06:48 编辑: 来源:

追求的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三大目標之一,是WTO所規定的極為重要的原則。WTO各項協議如《關貿總協定》(第10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等,都對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據WTO的各項具體協議,透明度原則所涉及的具體內容是十分豐富和廣泛的。其中,行政公開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行政公開在WTO規則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這是因為行政主體既是重要的貿易措施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立法機關的有關貿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貿易措施制定機構,為了完成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和任務,行政主體必須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關貿易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各種貿易法律、法規、政策切實可行地貫徹執行,各級行政機關對其下級行政機關有監督執行的權力。行政主體在當代各國貿易措施制定和執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實施行政公開對WTO透明度原則的實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不僅如此,行政公開還是WTO其它基本原則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則都離不開行政公開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這是因為WTO的基本原則,無論非歧視性原則、自由貿易原則,還是公平競爭原則,都是需要各國政府通過本國的法律、法規予以具體落實的,沒有各國法律規則的透明,沒有各國的行政公開制度,對WTO的諸多原則在各國的貫徹執行情況,就難以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WTO的諸多原則,最終也難以確保其真正全面貫徹實施。透明度要求對政府體制挑戰的核心在于行政公開。它通過使成員政府難于輕易改變游戲規則來確保投資與貿易市場環境具有更高的可預見性。幾乎在所有涉及貿易環境的政策領域,成員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視性的及保護性的政策都將受到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所作承諾的制約。保證貿易環境的可預見性的關鍵在于國內法律、規章和各種實際做法的透明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國際合作發展要求和規定、符合民主政治發展的內在要求以及維護公眾知情權而擁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對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內涵處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量變過程當中,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中的概念。在某種意義上講,透明政府(陽光政府)對現代政府行為的規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給現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務公開透明為核心內容的法治建設提供了契機。尤在我國,我國政府在實踐透明度原則問題上任重道遠,其中行政公開制度的推行與完善已勢在必行。

三、我國行政公開的現狀及其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行政公開的現狀

由于我國曾經長期實行經濟和社會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門習慣于對所屬單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沒有向社會公開的必要,也沒有形成管理公開化的傳統。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出臺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價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原則,但總的來說,行政公開原則目前在我國很大程度上還只停留在憲法或理論層次上,具體化、法制化程度還遠遠不夠。

近年來,我國在行政公開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或部門首長簽署發布的行政法規,一律刊登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上,公布已成為整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再如《國家公務員法》規定了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首先發布招考公告,將有關錄用情況公告于眾。另外,在行政公開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處罰法》,例如該法第4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正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8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開始實施些方式、履行途徑等公開義務。《價格法》在行政公開方面又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該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后,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二)面臨的問題

我國政府在行政公開方面,也存在以下一些突出問題:

1.政府機構沒有有效制約機制。作為擁有最大數量和價值信息的政府機構,至今為止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制約其權力。許多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的信息,公眾無法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

2.黑箱操作式的內部文件大量存在。這涉及到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公開化問題,而這種規范性文件多數屬于行政主體的內部文件,并未向社會公眾公開。人們不知道有這些未公開的規則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這些規則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時得到。

3.法律不統一。因缺乏透明度導致不同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的現象時常發生。為了爭奪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現出部門立法主義和地方立法主義的偏向性思潮。

4.沒有普遍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即將行政行為作為一個過程來看待,讓相對人參與意思表示,而不是將行政行為僅僅當作一個最終決定。

四、對完善我國透明政府行政公開制度的建議

中國加入WTO以后,面臨最大挑戰的將是政府。政府如何應對這些挑戰,適應WTO規則的要求是當務之急。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可以以此為契機,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的準確定位。從長遠看,入世將對政府權利行使規則乃至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都產生深刻的影響,政府的角色也因此發生轉變。所以,我們應對政府的執政理念有一個全新的思考。這個路向必須以行政公開為基調,邁向透明、守信與責任政府。

(一)由“任性”政府走向守信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們首先應當解決政府的守信問題。政府嚴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陽光政府的切實保障,若政府言而無信,出爾反爾,即令政務全部公開,所有決策、行政信息悉數公之于眾,亦難免流于空談。當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單是政府官員的個人素質和品行問題,更是政府機關行使權利的觀念和責任問題。只有當每一個政府官員都能對政府的權利來源和行使規則有一個正確深刻的了解,認識到政府的每項權利都來自人民的賦予,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利,錯誤行使權利必須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樹立起政府守信的觀念。

(二)由權力政府走向責任政府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實轉變執政思路,為自身準確定位,這就使得傳統執政理念須突破管理、權力的誤區,轉向服務和責任。因為,透明政府不僅意味著政務公開,而且意味著政府必須接受陽監督,為自身行為切實負責。政府行使權力本來無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錯特錯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甚至忘卻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那,我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始終認為政府就是用來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談到權力大家你爭我奪,實踐中不斷出現搶奪處罰權、強制權、發證權、收費權的立分孫蓋章、公文旅行、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式官僚主義。談到責任,個個退避三舍,想方設法為自己留出不受監督的領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審查的權利救濟真空。權力政府在權力膨脹的同時不僅造就了官僚主義,也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為可怕的是,它顛倒了民眾和政府的主仆關系,消解了政府的責任,從而使擅斷的權力更加態意。事實上,承擔責任是政府的第一要義,它不僅意味著政府行使的每一項權力背后都連帶著一份責任,拒絕應該行使的權力也是一種失職,還以為著違法行使權力必須承擔法律責任。WTO規則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是保障司法審查原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指出,在相關的貿易領域,任何影響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政府行為都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政府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開

上面所說的是立法過程的公開,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開側重于結果的公開。這兩方面的結合,是構建“陽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信息禁區”和“黑洞”,存在諸如內部指標、內部措施、內部批復、內部精神,這些所謂的“內部”往往冠之以“機密”,不得外傳。這些做法與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敗。對這些做法,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訴訟法》已經進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還遠遠達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國有關的保密法規,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一系列制度。具體來說,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中央部屬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都應當在專門的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應予以保密的內容外,也應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對于特別涉及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政策,政府還應印制成單行本,供公眾購買。目前問題比較突出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際上具有外部約束力,但卻沒有公開,成了行政機關的“秘密武器”。這已經成為我國行政立法和執法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四)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機制

民主監督,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孟德斯雞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說明社會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們應抓住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監督機制。

1.完善新聞輿論監督機制。輿論是一種事實或意見通過公共論壇傳播與流動的狀態。公共論壇是各種形式的開放的言論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傳統的傳播媒體和新興的互聯網,也可能是某些講壇、沙龍和公開的會議,傳單和張貼物,也可能表現為街談巷議和集會游行示威。其中,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發揮著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輿論監督的對象是各級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這里“政府機構”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設立、旨在解決公共問題、由公共財政提供經費的機構,在我國,不僅包括各級立法、執法和司法機構,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財政提供活動經費和支付其組成人員薪金的機構,例如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團體。輿論監督的內容指一般公民和媒體對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的濫用權力、侵犯公眾的知情權等不當行為所作的公開批評。這些批評可能是對于有關不當行為的事實的指控,也可能是對于這種事實進行評論,或者就此提出改進的建議。所謂“不當行為”(mis買粉絲nct)不僅包括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而且包括官員違犯社會公德的行為。因為官員的個品德直接影響到他們執行法律、服務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員適任性的一個構成要素。輿論監督的實際范圍涵蓋那些違反憲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構成這一秩序之社會基礎的公認道德的行為。這里特別要強調的一點是,若要真正發揮好新聞輿論部門的監督作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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