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裝載危險化學品;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運輸代理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代理服務,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匿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八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含外省市車輛查驗證明)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并向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門報告;
(二)車輛、船舶超載的,分別向公安、海事部門報告;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匿報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門報告;
(四)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入本市的,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通過郵件、快件寄送危險化學品的,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進出口環節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