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國際貿易術語后面跟的都是目的地嗎(CIF,CFR貿易術語后面是不是要加目的港而FOB后面則加裝運港?)

时间:2024-05-22 03:53:28 编辑: 来源:

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港的就是對應目的港,反之亦然

國際貿易術語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分別是何意義?EXW賣方工廠交貨

FAS指定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CFR成本加運費

CPT運費付至

CIF成本加運費保險費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DAF邊境交貨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DDP完稅后交貨

DDU未完稅交貨

在FOB術語中,買方指定的港口是裝運港還是目的港裝運港。

例如FOB上海,工廠就需要支付把貨送到上海,以及船公司在上海碼頭收取的LOCAL費用,報關費用。

裝運港交貨貿易術語與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的比較?E組(啟運):

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

C組(主要運費已付):

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C組貿易術語。

D組(到達):

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于到貨合同。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2、提交的單據不同

3、風險劃分不同

4、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不同

裝運港碼頭交貨價是什么貿易術語港口交接貨物分為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

FOB、CFR和CIF都屬于裝運港交貨,嚴格來說的貨物風險轉移界限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后,不過FOB價格里買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CFR里賣方負責運費,買方負責保險費,CIF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雖然負責的費用不同,但是貨物的風險轉移都是在交貨港口的貨物越過船舷,也就是說在交貨港貨物越過船舷后,不管誰負責運費和保險費,買方都負責貨物損失的風險,只能自己憑保險索賠!

國際貿易術語中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港和指定地點有什么區別

區別大了

舉個例子,我有票貨從美國來廣州,我指定黃埔港口,就是海運到這個港口,指定地點是我要求走HK再中轉到廣州,或者是別的,目的地這個不說了啊

有別的問題 站內信

Is that a FOB Hong Kong price?是什么意思,重點分析說說fob...拿些費用是賣家出的呢?

那是香港離岸價嗎?

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以下為<2000通則>的解釋,供參考。

簡介

FOB 也稱“離岸價”,實踐中的使用通常為“FOB……港(出發地)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以下為雙方義務: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于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于買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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