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在出口貿易中,為了明確責任,最好采用既憑樣品(國際貿易實務的習題,最好全點的。好的,加分,言出必行)

时间:2024-06-03 14:58:10 编辑: 来源:

幫解決幾道國際貿易的題唄

凡貨、樣無法做到完全一致的樣品,一般都不適宜采用(D)

A 憑規格買賣

B 平等及買賣

C 平標準買賣

D 憑樣品買賣

珠寶首飾等商品具有獨特的性質,在確定其品質時(C)

A 最好用樣品磋商

B 最好用文字磋商

C 應既用樣品又用文字說明

D 只能看貨洽談成交

如果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和價格,按慣例應以(D)計

A 毛重

B 凈重

C 理論重量

D 公量

在國際貿易中,運輸標志的樣式要和文字一般由(A)

A 買方提供

B 賣方提供

C 運輸部門設計并印刷

D 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并印刷

不能作為明確商品品質的標準,因而對買賣雙方都沒有岳素麗的樣品是(A)

A 參考樣

B 對等樣

C 買方樣

D 賣方樣

可以按“良好品均品質”進行買賣的商品是(C)

A 轎車

B 牙膏

C 小麥

D 鎢礦砂

我國進出口公司向馬來西亞出口服裝一批,在洽談合同條款時,就服裝的款式課要求買方提供(A)

A 樣品

B 規格

C 商標

D 產地

多選

FOB、CFR、CIF和FCA、CPT、CIP兩組術語價格構成都包括(B D E)

A 保險費

B 進貨成本

C 運費

D 凈利潤

E 稅費

某公司向國外出口500臺電冰箱,合同沒有規定賣方交貨的數量可溢短裝5%,賣方實際交貨時多交了20臺,買方可就賣方多交的20臺電冰箱做出(A)的決定。

A 收取520臺

B 拒收520臺

C 收取多交貨物中的10臺

D 拒收多交的20臺

E 拒收全部貨物

賣方同意以每公噸300美元的價格向買方出售1200公噸的一級大米,合同和信用證金額都為36萬美元。但賣方世紀交付貨時,大米價格已發生變動。因價格波動一級大米的價格為350美元/公噸,而三級大米的價格為300美元/公噸,則(D)

A 賣方可交三級大米

B 賣方應按合同交貨

C 因價格波動賣方可按10%比例少交一些貨物

D 無論進貨價多少,只要賣方的交貨符合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賣方就能收到36萬美元的貸款

E 賣方可以交一部分三級大米一部分一級大米

判斷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中國大豆,水分14%,含油量18%”,有利于明確大豆品質,是正確的。

錯誤的

在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范圍內,交貨品質如有上下,一般另行計算增減價。

錯誤

交貨數量超出或低于買賣合同約定的具體數量,但符合合同規定數量機動幅度范圍的,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多裝或少裝部分的貸款。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應該在貨運單據上表示出來

皮重是指包裝材料的重量

錯誤

在出口貿易中,表示品質的方法多種多樣,為了明確責任,最好采用既憑樣品又憑規格買賣的方法。 對

僅供參考!

憑樣品買賣的意思?

什么是憑樣品買賣?

憑樣品買賣,或稱貨樣買賣,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質量標準的買賣。憑樣品買賣屬于特殊買賣的一種,其與一般買賣的區別在于,憑樣品買賣在訂立合同時就存在樣品,并且當事人在合同申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必須與樣品的質量保持一致”或“按樣品買賣”等宇樣。如果當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即使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提示了樣品,都不為憑樣品買賣。為了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合同時的樣品保持同一質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各執一詞、口說無憑,(合同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且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如果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那么根據(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換言之,出賣人不能借口樣品買賣,而不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樣品瑕疵是表面瑕疵,買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賣人消除實際交付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未作規定。依據瑕疵擔保責任法理,該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

什么叫憑賣方樣品買賣?憑賣方樣品成交時,賣方應注意哪些問題

就是按照賣方提供的樣品進行生產,品質要基本一致。交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上不能寫“與樣品質量一致”,只能寫“與樣品基本一致”。世界上沒有兩樣東西完全一樣的

憑樣品買賣的注意事項

(1)凡憑樣品買賣,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在憑樣成交條件下,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賣方所交貨物,不應存在在合理檢查時不易發現的有導致不合商銷的理疵。買方對與樣品不符的貨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賠償要求。因此,賣方應在對交貨品質有把握時采用此法,而且應嚴格按樣品標準交貨。

(2)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憑樣品買賣,容易在履約過程中產生品質方面的爭議,所以不能濫用此種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表示商品質量時,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它難以用科學的指標表示質量的商品,則采用憑樣品買賣。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單純憑樣品成交的情況不多,在不少場合,只是以樣品來表示商品的某個或某幾個方面的質量指標。例如,在紡織品和服裝交易中,為了表示商品的色澤質量,則采用“色樣”(Colour Sample);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則采用“款式樣”(Pattern Sample);而對商品其他方面的質量,則采用其他方法來表示。

(3)采用憑樣成交而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當賣方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或對于一些不完全適合于憑樣成交的貨物,可在買賣合同中特別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品質與樣品近似”。為了預防因交貨品質與樣品略有差異而導致買方拒收貨物,也可在買賣合同中訂明:“若交貨品質稍次于樣品,買方仍須收領貨物,但價格應由雙方協商相應減低。”當然,此項條款只限于品質稍有不符的場合,若交貨品質與樣品差距較大時,買方仍有權拒收貨物。

(4)憑樣品買賣時,賣方應留存一份或幾份相同的樣品,作為復樣或留樣,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做核對只用。

(5)要分清標準樣品和參考樣品。參考樣品最好注明:僅供參卡,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

(6)當樣品由買方提供時,應防止被卷入侵權第三方工業產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糾紛

賣方還應注意對方來樣是否是反動的。黃的的、丑陋的式樣和圖案,注意原材料供應、加工技術和生產安排的可能性

憑樣品買賣應注意什么問題

憑樣品買賣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2)提供和接受的樣品要適合我國國情。

(3)在合同中要留有余地。

(4)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使用。

在憑樣品買賣時,大多是憑賣方樣品買賣。

“代表性樣品”: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

“復樣”: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幾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稱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和/或注明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聯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

“封樣”:由第三者(如商檢局或其他公證機構)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同樣品質的樣品,分為若干份,經包裹捆扎后燙上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分外,其余封樣交由賣方使用。

“憑買方樣品買賣”是指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后交貨困難及減少糾紛,在買方來樣的供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亦稱“確認樣品”。當對等樣品為買方接受以后,則日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須以對等樣品為準。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把交易的性質由“憑買方樣品買賣”轉變為“憑賣方樣品買賣”了。

國際貿易中憑買方樣品買賣和憑對等樣品買賣有什么區別

憑買方樣品買賣,做出來的產品就要和買方的一樣一樣的,賣方做的差點或者好點,這時候買方就可以不承認結果,讓賣方賠償。對等樣品的時候,賣方可以做一個相近,不是完全一樣,功能相當的樣品,買方同意以后量產。然后量產的時候,就按照賣方做的樣品來做。

憑樣品成交合同的風險,憑樣品買賣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憑樣品買賣合同的風險在國際交易中,表示合同貨物品質的方法大致可分為憑樣品表示與憑文字說明表示方法。對于一些難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質的出口產品如工藝品、服裝、鑄鐵件等產品通常采用憑樣品來表示其品質,即買賣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具體又可按其性質分為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s by buyer’s sample)兩種方法。憑樣品買賣的合同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卻經常出現復雜的問題。在貿易實踐中,因樣品問題產生糾紛的合同并不少見,所以說,憑樣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諸多方面的潛在風險。憑賣方樣品買賣的潛在風險憑賣方樣品買賣時,賣方所提交的樣品應該具有代表性。對于“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著誤區。賣方為了能使買方確認所提交的樣品,往往傾向于選擇貨物中較好的產品作為樣品寄出。這樣,就很可能給以后的糾紛設下障礙。日后大批量交貨時,很可能因批量生產達不到樣品的品質水平而遭致買方索賠。雖然合同簽訂了,但不能順利履約,賣方還是不能收匯,有時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賣方過于擔心被索賠,提交的樣品品質過低,又有可能不符合買方的要求,難以達成合同。即使達成合同,價格也會被買方壓得過低。因此,把握樣品的代表性應該是挑選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貨物作為樣品。為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可以采取規定彈性條款的辦法,比如,在合同的品質條款中表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質與樣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的字樣,以防止因樣品與實際交貨的差距過大而引起糾紛。憑買方樣品買賣的潛在風險憑買方樣品買賣與憑賣方樣品買賣,雖然均為合同的一方首先提交樣品,由合同的另一方來進行確認,但在性質上兩者是不同的。前者稱作“來樣成交”或“來樣制作”,以這種方法成交的合同對賣方來說要求較高,甚至可能存在著潛在風險。賣方在確認買方提交的樣品之前,要充分考慮生產此種樣品所需要的設備、原料、生產技術與生產時間。如考慮不周,就有可能給日后的交貨造成困難,甚至出現違約的后果。因為是以買方提交的樣品作為最后的交貨依據,買方很可能在樣品中設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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