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國際貿易貨物所有權轉移合同約定(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时间:2024-06-03 12:11:59 编辑: 来源:

的規格訂貨,而沒有向賣方指出貨物的任何用途。公約所指的是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如購買商品通常是為了消費和轉賣,購買機器通常是用于生產,購買糧食一般是既能用于人類消費又能喂牲畜,如賣方提供的貨物只能用于喂牲畜,則沒有達到適合于一般用途。

(2)適用于特定目的。貨物應適用于特定目的,即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如果買方對該特定用途所需要的貨物的規格不很了解,他可將購買該貨物的特定用途告知賣方。如告知其需要購買的是專門用于鉆碳鋼板的某個尺寸的鉆頭,則賣方提供的鉆頭就應能達到鉆碳鋼板的硬度要求。

(3)與樣品或樣式相符。貨物應與樣品或樣式相符,即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當訂立的合同是以樣品或樣式為基礎時,賣方即應保證貨物符合樣品或樣式的質量。

(4)在包裝上的要求。公約規定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某些國家不認為包裝屬于貨物相符的義務,而公約則將包裝作為賣方保證貨物相符的義務之一,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貨物通常要經過長距離的運輸,賣方對貨物的包裝是否合理會對運輸產生影響。一般認為,因賣方包裝不符而造成的貨損應由賣方承擔責任。

公約除了規定賣方對貨物質量的擔保責任外,還規定了賣方對質量責任的例外。依第35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述四項負不符合同的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時買方已經知道了貨物在品質上有缺陷,但由于急需該貨物等原因,而同意以減價為條件接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買方知道了貨物缺陷的事實而接受貨物,則賣方不承擔對此種缺陷的品質擔保責任。

《公約》第38條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分三種情況進行了規定:(1)買方應在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2)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3.權利擔保。

(1)權利擔保的內容。權利擔保可以概括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兩個方面:①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等。如前所述,公約并不調整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關所有權轉移的問題由國內法調整。但是,如賣方對其出售的貨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就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為此,公約要求賣方必須對其出售的貨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②知識產權擔保: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公約之所以將兩者并列是為了避免不同國家在使用這兩個概念時的分歧。如果在買方接受貨物后,任何第三人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所購的貨物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替買方辯駁第三人的指控。

(2)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由于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銷往賣方以外的國家,特別是還有轉賣的情況,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有關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現在:①地域限制。公約雖然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對此《公約》第42條規定了限制標準:第一,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向不知明的轉賣地轉賣的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第二,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依公約的規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②主觀限制。公約在確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上還規定了時間的標準,依《公約》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賣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免除其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第一,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第二,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的結果。

(3)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公約》第43條規定了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即當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應將此項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喪失了買方依公約本來可以得到的權利,即要求賣方承擔辯駁第三方的權利。至于什么是“合理時間”,則要依個案而定,不同的案情,合理時間的長短不同。

4.交付單據。

在國際貿易中,單據對買方很重要,特別是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單據可能影響到買方是否能及時提取貨物和轉賣貨物,也會影響到買方辦理相關的海關手續。《公約》第34條對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進行了規定,依該條規定,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通常是在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加以規定。

如果賣方在約定的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則可在時間屆滿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而且,買方可以保留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為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為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于欺詐行為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將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買方根據

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請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況下,買方分句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

其他知識產權的請求;

B、賣方免責的情形: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

——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被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

——侵權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他規格; ——買方在知道第三人權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此種免責以賣方對

侵權的發生不知情為前提)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貨款

(二)收取貨物

a)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b) 接收貨物

三、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保全貨物,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致使貨物的受領或退回不能即時進行,由最適宜防止貨物毀壞或遺失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保證貨物安全、盡量減少貨物損失的義務。

(一)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見公約第85條的規定

(二)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見公約第86條的規定

1、 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權利,將貨物退回,他必須采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貨物;或

2、 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

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許承擔不合理的費用,或者賣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貨物的方法

1、 寄放第三人倉庫

2、 將貨物出售

第四節 違約的救濟方法 i.

一、違約——參見公約第25條關于違約的規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