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外地人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5-17 07:08:20 编辑: 来源:

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項最高分為5分。對于國家、本市和境外的專業培訓證書,經認定給予1?5分。有多種證書分值可累計,但總分不超過5分。各類開展專業培訓、發放專業培訓證書的合法機構,可向市人事局申報專業培訓證書認定,經認定后納入本評價計分體系并予以公布。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1?5分

2、未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0分

三、導向分

導向分部分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導向、產業(行業)導向、地區導向等3項要素組成。

(一)專業類別導向

專業類別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劃分緊缺、需要、控制。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緊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產業(行業)導向

產業(行業)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的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 10分

2、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區導向

地區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重點發展地區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地區。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 10分

2、一般地區 0分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附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等4項要素,4項要素的得分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30分。

(一)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如有多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推薦只計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備案同意后具備推薦本行業“特殊才能”人才的資格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 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推薦 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

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在滬投資額可累計;如創辦多個企業及機構,繳稅額可累計,聘用本市員工人數可累計。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2、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5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50人及以上

3、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3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創辦民辦非企業機構

4、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最高分為10分,經歷應當連續,不得累計;有多次經歷只計最高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學經歷 10分

2、有三個月及以上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給予的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是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給予5?20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法規有相應規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條(標準分)

一、暫未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素累計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可按要素累計分值分別辦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任選辦理三種有效期的《居住證》;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選擇辦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證》;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及時確定、調整并公布申領6個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條件和標準分。

第九條(附則)

本試行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實行。

補充說明4: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須知

一、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試點區街道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關于印發《〈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人口〔2004〕018號)

四、受理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

五、申領主體

符合以上受理條件的境內人員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單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六、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申報單位的注冊資本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投資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不受上述注冊資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范圍,也不屬人才派遣機構辦理派遣員工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的派遣范圍;

2、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學歷學位證明須經驗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個人收入證明為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繳稅單);

3、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居住證》的還應提交《結婚證》,除居民戶口簿外,其余驗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借住滬籍親友住房的提供親友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5、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6、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及結婚證復印件;申領人父母為本市戶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相應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在滬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的驗資報告和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領程序

1、申領人向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事局進行審核認定,核定《居住證》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門將審核認定結果通知申領人。

3、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采集圖像等信息, 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4、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八、工本費

人民幣25元。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街道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買粉絲電話及買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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