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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8 04:55:17 编辑: 来源:

的新情況、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覺地擁護中央的決策,支持在職干部的工作,積極發揮作用

(組通字[1999]31號)區委每兩年組織縣級實職離退休干部外出參觀療養,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參觀工農業生產

4、走訪慰問老干部

每逢重大節日,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帶頭組織好走訪慰問老干部活動,轉達黨組織的溫暖和關懷

區委幾大班子領導每年春節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干部;區委辦、老干部局為縣級實職老干部送生日蛋糕;區委老干部局每逢雙月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干部

(二)老干部黨組織建設

各級黨委要抓好離休退休干部黨組織建設,黨員離休退休多的單位,應單獨建立老干部黨支部

要健全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對黨員離休退休干部中的先進事跡,要大力表彰

(摘自中組發[1990]5號文) 1、老干部黨支部建設

離退休黨員超過3人以上的部門和單位,單獨建立老干部黨支部;離退休黨員人數較少的單位,與在職黨員合建黨支部;黨的關系轉到鎮、街道村(社區)的老干部,由鎮、街道黨(工)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以居住社區為中心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

(組通字〔1997〕10號) 2、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中組發〔2008〕3號) 3、離退休干部黨支部黨費留成、返還及管理使用

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是指由離退休干部黨員單獨組成的黨支部

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將應交黨費全額上交至有黨費留成權的區委組織部

區委組織部按上交黨費的50%撥付給區老干部局,由區委老干部局在年底前將這部分黨費返還給離退休干部黨支部

返還給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的黨費,要嚴格按照中組部關于黨費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健全財務制度,明確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這部分黨費用于離退休干部黨支部開展活動,如訂閱報刊、雜志、開展活動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濟區組發〔2007〕32號) (三)老干部黨校

中共濟寧市市中區委老干部黨校,區老年大學增掛老干部黨校的牌子,增加職能,不增加編制和人員,人員由老年大學內部調劑

主要職責是,負責區直離退休干部黨員的學習、培訓、形勢任務教育

辦學形式主要是短期培訓、專題講座

(濟區老干發[2004] 2 號)三、生活待遇 (一)我國工資制度的形成及改革

1、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

1956年7月6日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文件《關于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和工資進行定級,頒發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將全國不同地區的工資標準劃分為十一種(即十一類工資區)

特點是: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準

山東省的多數地區(含濟寧)當時定為三類區,79年10月1日國發〔1979〕259號文件由三類調為四類,85年7月1日勞人薪〔1985〕20號文件由四類調為五類,88年5月1日(88)魯人薪字第1號文件,由五類調為六類

2、中發〔1985〕9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7月1日起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工資改革

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均改為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金四個組成部分

其中職務工資按其所任職務的不同確定,每一職務設六個等級的工資標準(檔次)

特點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準,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原來三統一的工資標準中劃分出來,執行獨立的企業工資標準

從而形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種不同的工資標準和工資開支渠道

企業單位85進行工改,由行政級改為企業干部級

3、國發〔1993〕79號

1993年11月15日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工資制度進行改革

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按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和經費不同,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并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其工資由職務工資(固定部分)與津貼(活的部分)兩部分組成

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人實行技術工人與普通工人工資制度

特點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與機關單位工資制度脫鉤,建立符合個自特點的工資制度

至此,行政、事業、企業三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建立起了三種各自獨立的工資制度

企業進行工改,實行“技能工資制”

4、國發[2006]22號

《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6]22號)及人事部、財政部《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8號)、《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國人部發[2006]88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職級工資制的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從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國人部發〔2006〕60號等相關文件按標準增加離休費

2006年7月1日后離退休(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人員,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全額計發;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主要內容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是黨和國家的一項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

離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涉及的文件很多、規定很具體、情況也比較復雜

從生活待遇發放時界上可分為月離休費、年度補貼、一次性補助

1、原工資照發、生活福利待遇不變

中央規定干部離休后原工資照發,離休干部領取的工資通稱離休費

為了更好地貫徹“生活待遇從優”的原則,讓離休干部充分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

自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發后到2002年,黨和國家先后13次給離休干部增加了離休費,7次增加了生活補貼

在核定離休干部離休費時,應把握好3個環節:一是離休干部離休時間(即核定離休前原工資的結構);二是離休干部離休前的職務及離休后按規定應享受的待遇;三是離休干部離休前原工資標準

按有關規定,計算出某離休干部離休費項目的大體數額,加上年度生活福利性補貼,就可得出離休干部離休費總額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的組成

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后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

事業單位工改后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2、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個二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按照國發[1982]62號文件的規定,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后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

(2)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為職務工資、津貼二項之和

每次增加離休費時均從增加離休費所在年度開始按每月增加數額計入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享受的生活補貼,不論哪個月批準離休的,都在批準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

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

3、拉平企業單位與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

由于增資渠道不同,機關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增長較快,企業離休干部生活待遇增長緩慢,兩者差距越來越大

按照“同步增長,基本持平”的原則,參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適當增加市直企業離休干部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規定,依照同級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待遇標準,從04年10月份,市中區為企業離休干部增加了,人圴月增資673

29元,拉平與機關事業離休干部工資水平

操作辦法:(1)按原職務增發生活補貼,正縣級205元,副縣級185元,科級165元

(2)每人每月增加誤餐補貼60元

(3)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36元

(4)按照濟區財字[2002]文件規定,按基本養老金(不含各種、補助、補貼)的35%發放住房補貼

企業按濟財住字[1993]3號文件規定支付的2%住房補貼不再發給

所需資金全部由區財政負擔,由區勞動保險處并入現有離休金一同實行社會化發放

今后,企業離休干部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工資同步增加

4、將各類補貼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

將全區離休干部離休費中未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的項目,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企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補助,全部納入機關事業保險處或勞動事業保險處發放,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濟區老干發[2002]2號,魯辦廳字[2001]30號) (三)其他生活待遇

1、住房

中辦發[1984]18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的住房,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標準,在分配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現福利分房已經取消,但今后單位分配經濟適用房時,仍然還要給予老同志優先照顧

2、護理費

濟老干發〔2004〕12號文件轉發的魯老干〔2004〕12號文件中規定:護理費標準,自20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經費供給渠道不變

濟老干部發〔2008〕13 號規定,自2008年1月起護理費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護理費作為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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