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對外匯貸款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中銀行要(掉期中的購匯 需要提供貿易背景)

时间:2024-06-01 04:59:05 编辑: 来源:

確不再重復納入規模和統計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對外開立保函、開立信用證或發放貸款時要求境內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或反擔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匯局決定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

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不得以跨境擔保履約的名義辦理相關跨境收支。

六、跨境擔保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債券、融資租賃、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等。非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非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不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等。

七、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處罰。

(一)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擔保人進行處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八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

2、違反《規定》第十條規定,擔保人超出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范圍提供內保外貸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的;

4、違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擔保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向債務人收回提供履約款之前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的;

5、違反《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債務人、債權人超出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

6、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償清對境外擔保人債務之前擅自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或辦理新的提款的;

7、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擔保履約項下未償本金余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擔保人、被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仍然簽訂跨境擔保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未審查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或留存必要材料的;

2、違反《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境內銀行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未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交易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九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

2、違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的;

4、違反《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的;

5、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未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的;

6、違反《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境內債務人未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的;

7、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未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的。

貿易融資與貸款的區別貿易融資與貸款

貿易融資的幾種方式

貿易融資的幾種方式

貿易融資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下面是貿易融資的幾種方式介紹知識,一起詳細吧。

1、授信開證:

是指銀行為客戶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對外開立信用證。

2、進口押匯:

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相符單據時,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該信用證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進口押匯通常是與信托收據配套操作的。也就是說,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托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申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并以貨物銷售后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由于信托收據形成信托關系,銀行保留單證項下貨物銷售收入的受益權,開證申請人擁有單證法律上的所有權,能夠處分單證項下的貨物。

3、提貨擔保:

是指在信用證結算的進口貿易中,當貨物先于貨運單據到達目的地時,開證行應進口商的申請,為其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擔由于先行放貨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保證性文件。

4、出口押匯業務:

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將全套貨運單據質押給所在地銀行,該行扣除利息及有關費用后,將貨款預先支付給受益人,而后向開證行索償以收回貨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業務。

5、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信用證后,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人民幣周轉資金融通。

6、外匯票據貼現:

是銀行為外匯票據持票人辦理的票據融資行為,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

7、國際保理融資業務:

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承兌交單(D/A)、賒銷方式(O/A)下,銀行(或出口保理商)通過代理行(或進口保理商)以有條件放棄追索權的方式對出口商的應收帳款進行核準和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后收回貨款的保證。

8、福費廷:

也稱票據包買或票據買斷,是指銀行(或包買人)對國際貿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遠期承兌匯票或本票進行無追索權的貼現(即買斷).

9、出口買方信貸:

是向國外借款人發放的中長期信貸,用于進口商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促進中國貨物和技術服務的出口。貸款對象為中國工商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貸款支持的出口設備應以我國制造的設備為主。

貿易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貿易融資方式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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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狀況/貿易融資

中國商業銀行融資業務操作管理較粗放,還沒有完全建立各種融資業務的嚴格標準和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開展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以減免保證金開證、出口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匯等基本形式為主,而像國際保理等較復雜的業務所占比重較少,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量與市場提供的空間相比很不協調。因此必須借鑒國際貿易融資的經驗教訓,結合中國實際,分析融資風險的成因。

對貿易融資業務的重要性和風險認識不夠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后,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占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后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代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絡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準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松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準,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于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準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托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后于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托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發展對策/貿易融資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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