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對貿易融資資產進行風險參與(銀行同業風險參與業務具體是怎么操作的?)

时间:2024-05-03 14:00:40 编辑: 来源:

交易量也顯著提升。

與資產證券化類似,貸款交易一方面可以為出售信貸資產的銀行帶來諸多益處,比如:滿足監管機構對于資本充足率和貸款集中度的限制、優化信貸結構和分散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購買信貸資產的銀行在“資產荒”的情況下豐富信貸組合、甚至降低開發客戶的營銷成本。

鑒于常見的由外國法律管轄的信貸資產轉讓文件與國內的貸款轉讓協議有很大不同,特通過本文對海外貸款轉讓的法律概念進行簡要的介紹,并著重對風險/融資參貸協議(也就是常說的“風參協議”)的特點進行解釋。希望會對銀行從業人員,尤其是6大中資銀行盧森堡分行的朋友們有所幫助。

如無特別說明,以下內容均基于盧森堡法、英國法和紐約法管轄的貸款協議和貸款轉讓文件。

在法律形式上,常見的貸款轉讓分為三種:更替(novation)、讓與(assignment)和參與(participation)。

更替(Novation)

更替是一種常見的貸款轉讓形式,多見于由英國法管轄的基于LMA模板的貸款中。

假設大風廠(借款人)向京州商業銀行(原貸款行)借了1個億的資金。為了獲得貸款,大風廠還把自己工廠的土地作為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抵押給了京州商業銀行。隨后,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決定出資從京州商業銀行(原貸款行)那里買來大風廠的債權,成為大風廠的新的貸款銀行。

如果這筆信貸資產轉讓選擇通過“更替”(novation)的法律形式進行,那么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將和大風廠(借款人)簽訂全新的貸款合同,大風廠和京州商業銀行(原貸款行)的合同關系將完全終結。“更替”同時會影響擔保權益,一般來講,大風廠(借款人)還要和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簽署新的土地抵押合同。顯然,這種轉讓方式,需要得到大風廠、京州商業銀行和呂州商業銀行三者的同意(買粉絲nsent)。

簡單來說,通過“更替”,新銀行買來舊銀行的信貸資產,借款人和舊銀行的合同關系完全終結。借款人和新銀行必須簽署新貸款合同,合同關系只存在于借款人和新銀行之間。

讓與 (Assignment)

“讓與”(assignment)是另一種常見的貸款轉讓方式。不同于“更替”(novation),“讓與”并沒有創造出新的貸款合同,而是基于原先的貸款合同,將借款人和新貸款人(assignee)聯系在一起。

還是大風廠的例子,如果這筆信貸資產轉讓是通過“讓與”(assignment)的法律形式進行的,那只需京州商業銀行(原貸款行)和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簽訂一份貸款讓與協議(Assignment Agreement),貸款的轉讓就完成了。至于是否需要大風廠(借款人)的同意,那要看當初貸款合同是如何規定的。一般來講,擔保權益會跟著貸款一同轉讓給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

假如,有一天,大風廠(借款人)的貸款違約,呂州商業銀行(新貸款行)基于“讓與” (assignment)關系,可以直接起訴大風廠,要求其還錢,而不需要經過京州商業銀行(原貸款行)。這點上,“讓與”與“參與”(participation)有很大不同,下文會詳細解釋。

另外,嚴格上來講,“讓與”(assignment)只轉讓了權利(rights),并沒有轉讓義務(obligations),尤其是在英國法下。這句話翻譯成人話就是,假如京州商業銀行在貸款合同里承諾大風廠,明年會再貸給大風廠1個億,這個承諾不會隨讓與合同而轉讓,明年京州商業銀行還是要貸給大風廠1個億。

當然,在紐約法和盧森堡法管轄的貸款讓與協議里,義務(obligations)也是可以讓與(assign)的。英國法的話,常見的解決辦法是簽一個讓與和繼承協議(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Agreement)。

需要注意的是,在常見的貸款合同里,“讓與”(assignment)都是需要經過借款人同意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有義務補足稅款。在國際貸款中,新的貸款行可能來自另外一個國家,造成利息預提稅增加,借款人因此會多付一大筆錢,這種轉讓當然應該由借款人同意。另外,作為貸款行,會接觸到很多借款人的保密信息和財務數據,借款人如果不想和某家銀行合作,自然應該有權拒絕貸款的“讓與”。

不過,這種借款人說“不”的權利也不是無限的。一般來講,假如貸款是“讓與”給另一家銀團成員、或是貸款銀行的關聯行,“讓與”都是被允許的。而且,一般的貸款合同里都會規定:在貸款違約的情況下,借款人將失去對貸款“讓與”的“同意權”。也就是說“還不上錢,就別嘚瑟了” 。當然,基于借款人和貸款銀行的商業關系(誰更強勢),關于違約的定義,可以很大“討價還價”的空間 。

參與(Participation)

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融參”或者是“風參”。與“讓與”(assignment)不同,“參與”(participation)并沒有在借款人和新貸款行之間建立起任何合同關系。

繼續大風廠的例子,如果這筆信貸資產轉讓是通過“參與”(participation)的方式進行的,那需要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和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簽訂一份融資參貸協議(Funded Participation Agreement)。通過這份協議,呂州商業銀行出資,從京州商業銀行那里“買”來大風廠未來支付利息的收益權。

但呂州商業銀行并不是大風廠簽署的貸款合同上的一方,因此這個交易也不需要大風廠(借款人)的同意。同時,擔保權益還是屬于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的。

在“參與”(participation)的這種法律形式下,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必須履行它對大風廠(借款人)的承諾。這個貸款承諾不隨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參與”金額的增多而改變。

因為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大風廠(借款人)無權起訴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同樣,假如大風廠(借款人)不還錢,那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也無法起訴大風廠(借款人),只能相勸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提起訴訟。

概括來說,對于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子行來說,融資/風險參貸協議的3個法律特點需要格外關注:

首先,參貸行和貸款行之間到底是什么合同關系?

在英國法下,參貸行和貸款行是讓與人(Grantor)和參與人(Participant)的關系,說直接點兒就是債務人(Debtor)和債權人(Creditor)的關系。也就是說,假如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不幸進入破產程序,那不好意思了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即使大風廠(借款人)還了錢,呂州商業銀行也拿不到,只能跟著京州商業銀行的其他債權人一起等著法院判決才能拿錢,能拿多少也不知道。

在紐約法下,參貸行和貸款行是賣家(Seller)和買家(Buyer)的關系。也就是說,假如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不幸進入破產程序,那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可以強調這個參貸協議實質上是“真實銷售”(True Sale)。因為如果是“真實銷售”的話,當大風廠正常還款,這筆還款會得到保護,不會被京州商業銀行的其他債權人索償的。

在08年金融危機后,紐約南區破產法院判定,在雷曼兄弟與其它銀行的各種“參與”(participation)交易中,因為參貸協議被認定是“真實銷售”,所以不屬于雷曼的資產。See In re Lehman Commercial Paper Inc., 08-13900 (Bankr. S.D.N.Y. Oct. 6, 2008) (JMP).

在盧森堡法下,同紐約法類似,參貸行和貸款行可以被認定是賣家(Seller)和買家(Buyer)的關系。

其次,參貸行和借款人之間沒有任何直接(privity)的法律關系。不管大風廠(借款人)發生了什么樣的情況,呂州商業銀行(參貸行)都要hold住,先找京州商業銀行(貸款行)。至于什么抵押質押之類的擔保權益,就不要想了。

最后,貸款行的謹慎義務(Duty of Care)。一般來講,參貸協議中會要求貸款行繼續負責對貸款的監視(monitor)。這種謹慎義務包括:繼續對任何貸款合同的修訂發表意見;繼續對借款人做貸后管理,確定其是否合規履行貸款合同;如果借款人違約,要確定解決辦法。

相信通過充分了解貸款交易中涉及的轉讓文件,可以更好的保障參與銀行的權益,從而促進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貸款交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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