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外貿交易磋商涉及哪些環節(外貿公司在出口環節中的操作具體流程是哪些?)

时间:2024-06-01 17:13:25 编辑: 来源:

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系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后,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系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注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于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折衷的辦法。該《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肋已經生效,便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肋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肋撤銷,如一旦受肋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就我權撤銷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發肋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肋,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賴該發肋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 發盤效力的終止 任何一項發盤,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關于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肋被發盤人依法撤回或撤銷。 被受肋人拒絕或還肋之后,即拒經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發盤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國政府對發盤中的商品或所需餐匯發布禁令等,在此情況下,按出現不可抗力可免除責任的一般原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霄失行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則該發盤的效力也可終 來源:網絡 作者:不詳

請問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內容。

磋商英文解釋:[買粉絲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釋: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業為出售某項貨物與國外客戶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期達成協議的過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為目的,一旦雙方對各項交易條件協商一致,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過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據,合同是磋商的結果。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內容通常包括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支付、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其中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和支付六項常常被視為主要交易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進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談內容。而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的解決辦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內容,往往被視為一般交易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雙方若無異議,就不必逐條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兩種:口頭磋商和書面磋商。口頭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在廣交會、華交會等國際交易會上或客戶來訪或出國小組拜訪客戶等面對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雙方通過電話交談磋商。書面磋商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E-mail)和網上洽談等通信工具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環節交易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對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于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計算標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不同意撤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圖后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同時間應為開標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4)我方中標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

外貿公司在出口環節中的操作具體流程是哪些?

1.詢盤回復

占用時間成本:30%

運用中國傳統的以柔克剛與客戶打交道。你壓我提、討價還價,周旋談判。

2.成交簽合同

占用時間成本:可忽略不計

整個流程最爽、最輕松的一刻。

3.收款

占用時間成本:5%

客戶發來匯款水單,但錢卻可能遲遲不入賬,你是發貨還是不發貨呢?

溫馨提示:請務必聽取“先收款再發貨”的老人言哦!

常見的收款方式:

前T/T:先收錢再發貨,是外貿人最喜歡的付款方式。

后T/T:一般與前T/T組合運用,單獨使用與放賬無異,非新人的老客戶慎用。

L/C:手續費高、流程煩,適用于金額比較大的訂單,可與前T/T組合運用。

D/P:付款贖單,一般都采用D/P at sight(即期交單)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在收款時間上存在風險,需小心使用。

D/A:承兌交單,風險大于D/P,不建議使用。

4.安排生產,跟蹤生產進度

占用時間成本:30%

與工廠(車間)你推我擋、見縫插針安排生產。

切莫以為交給他們生產就萬事大吉,最后每天詢問生產進度,不定期突擊檢查,否則就等著聽各種無法按時交貨的借口吧!

成交后

占用時間成本:35%

非核心業務建議還是找代理吧,把35%的時間搭進去,又可開發一個客戶哦!

5.海關通關

占用時間成本:12%

建議找一家靠譜的貨代公司幫忙報關,避免因貨代問題造成貨財兩失。此外,準備一系列的報關單證準讓你“一個頭兩個大”!

出口通關需要提供的部分單據:

(1)發票(2)裝箱單(3)產品信息、圖片等(4)合同(5)裝船證(6)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法檢產品時需要(7)出口專用發票,部分大額出口或特殊情況時需要(8)出口增值稅發票,部分大額出口或特殊情況時需要

6.訂船訂艙

占用時間成本:10%

規模較大的船公司不僅費用高,偶爾還會發生甩柜等情況。

訂船需要提供的部分單據:

(1)詢價單,含起運港/目的港/品名/貨重/柜型/體積信息

(2)訂艙委托書帶簽章,即BOOKING

(3)提單資料

(4)電放保函,視情況需要

(5)貨物MSDS和非危險保函,敏感貨物

(6)具體地址和郵編號碼,涉及國外內陸運輸時需要

7.出口退稅

占用時間成本:8%

很多的外貿企業是靠出口退稅維持利潤,然而退稅的等待時間較長,常讓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倍增。

出口退稅需要提供單據

(1)報關單退稅聯

(2)出口增值稅發票

8.銀行收匯

占用時間成本:5%

很多的外貿企業常常搞定備案與申報就需要花掉至少一天的時間。

銀行收匯步驟

(1)外貿企業需要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

(2)到外管局進行備案,在外管局企業端對每筆收匯進行申報

(3)銀行按照當日公開牌價收匯,將款項打到企業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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