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外貿企業留抵稅額過大(增值稅出口退稅的免抵稅額和留抵稅額怎么區分?比如說本月出口銷售額是100萬,銷項是17%,可以抵扣)

时间:2024-06-02 09:09:16 编辑: 来源:

又進一步擴大,財稅[2002]7號規定,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委托或自營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是: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

有關計算公式: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 ―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抵減額

3、 免抵退稅抵減額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對一般貿易來說因為沒有進料加工購進材料所以“免抵退稅抵減額”為0,可以不計)

(1)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 當期應退稅額

(2)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 出口貨物免稅辦法

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

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收率

第五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是企業出口或......>>

出口退稅留抵稅額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出口退稅是指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進行退稅,一般退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當事人事先需要先對增值稅與消費者進行繳納,之后再根據申報單進行退稅。一、出口退稅額怎么計算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二、出口退稅的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三、出口退稅的特點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1、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2、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3、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出口退稅后是有一個額度的,該額度可以通過計算得出,一般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法律客觀: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八條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