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目前的國際貿易結算絕大多數都是(在當今國際貿易的結算中,電匯結算比重日益提升,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4-06-01 12:09:16 编辑: 来源:

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根據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出口信用保險有兩種:一種是承保出口商的國外風險和對出口信貸的保險;另一種是賣方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免除買方不付款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使出口人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不必承擔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達到推動外貿出口、減少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目的,同時,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于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賬款追討等其他業務。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因買方破產、拖欠貨款、拒收貨物等的商業風險和因買方所在國家動亂、政變或政府法規變動等的政治風險而導致賣方無法收匯的情形。只有當出口業務因這兩個風險導致損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任何因第三方責任而引起的損失均在其免責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即可萬事大吉。

3、通過選用適當的電匯方式控制風險 國際貿易的每一種貨款結算方式都有其利弊,進出口雙方必須權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進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適度的讓步,以實現利益的平衡。由于電匯結算方式為一般商業信用,企業在使用這種支付方式時,應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以控制風險。電匯方式按匯款時間分為“前T/T”方式與“后TT/T”方式兩種。在基于商業信用基礎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電匯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需要承擔的資金和風險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進出口貿易中單純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對于交易雙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買賣合同下的貸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買賣雙方在資金占用上就處于公平的狀態。從承擔風險的角度分析,由于進口方付款在先,風險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貿易實踐中,進口方通常以降低預付貨款的比例來減少風險。電匯方式下預付貨款與延遲付款的比例由買賣雙方磋商決定,主要依據雙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資金狀況和談判桌上的實力對比。但是,如果進口方為新客戶且資信度一般的情況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較妥帖,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匯風險。而對于比較熟悉且資信比較好的老客戶,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戶接受。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對于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貸款外結算,以結清買賣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貨物與外匯兩清基礎上的結算,又稱為有形貿易結算。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提供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匯付

(1)匯付定義: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貿易貨款結算方式。采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發運給對方后,有關貨運單據由賣方自行寄送買方,而買方則徑自通過銀行將貨款交給賣方。

(2)匯付風險表現形式:

①賒銷(O/AOpenAc買粉絲unt):是出口商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在沒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諾的情況下,就將貨物運輸單據交給進口商,讓進口商提取貨物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先貨后款的方式是一種給了進口商較大信用、較長融資時間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貨款,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信譽,一旦進口商違約,就會出現錢貨兩空的局面。而進口商則在沒有支付任何貨款的情況下得到了貨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貨物。

②貨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將貨物出運,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再將貨款匯付給出口商。貨到付款具體又可以分為寄售和售定兩種,在付款時間點上兩者有細微的差別,但是都是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的單方融資渠道,并且出口商還要承擔進口商拒付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多用售定方式,即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立即將全部貨款以電匯的形式付給出口商。

③預付貨款:進口商先將貨款匯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給進口商的方式,多見方式為預付定金。

(3)匯付風險的防范:

①對客戶進行有效的資信調查,弄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僅和那些資信可靠、經營作風正派的貿易商采用匯付結算方式。

②在預付貨款的交易中,進口人為了減少預付風險,采用憑單付匯的做法。進口人將貨款匯付給匯入行,并指示匯入行憑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單據和裝運單據付款給出口人。因此對進口人來說,比一般的匯付方式多了一層保障,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時交貨交單就可以拿到全部貨款。

對于預付定金,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或者以起運地到目的港所需運輸費用的兩倍或者略高一點。這樣做,首先預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進口商,這種方式并不會觸及其根本利益,從而體諒出口商的苦衷而給予配合;其次,進口商預付了貨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牽制,即使日后想毀約,也會考慮其預付金而勉強履約。退一步而言,就算進口商到時真的不提貨、不付款,出口商還可以降價銷售或用其他辦法處理,其損失的部分可用進口商的預付金來補償,最壞結果也可以將貨物全部運回。

2.托收

(1)托收定義:買粉絲llection,根據《托收統一規則》,托收定義如下: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者付款,或者憑承兌或者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2)托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①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和代收行銀行風險。在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進口商會找借口拒收貨物拒付貨款;還有可能與代收行串通,或者偽造代收行騙取提貨單據。

②進口國的政治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因為進口國的戰爭騷亂、罷工、未能取得出口許可證、進口國的外匯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付款。這些都屬于出口商需要考慮的進口商所處國家的政治風險。

③財務風險。一旦進口商拒絕付款收匯失敗,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權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獨自承擔相關的財務損失。如:貨物轉售的價格損失;目的港的倉儲、提取和保險費等,貨物存儲時間過長還可能腐朽變質;實在不能轉售,還不得不承擔往返的運費等等。

(3)托收風險的防范:

①加強對進口商和進口商銀行的信用審查。詳細調查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代收行銀行的可靠程度。

②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嫁出口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鼓勵和擴大出口而以財政資金做后盾,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證其收匯安全的一種政策性風險保障制度,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業務,它所保障的風險是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業信用風險或政治風險等。

③多種結算方式結合,預收部分貨款以降低收匯風險。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為使代理人有足夠的激勵去自動選擇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動,就必須在合同的設計中讓代理人也承擔一部分不確定的風險,并從這種風險承擔中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為了確保托收方式下的收匯安全,出口商可以預收一定的預付金,余額用D/P即期的方式收匯。預付金的比例和匯付一樣,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為宜。

3.信用證

(1)信用證的定義:letterofcredit,即由一家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2)信用證風險的表現:

①開證行信用風險。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在一些國家銀行的.成立不像中國這樣嚴格,并且需要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國外銀行的所有權也大多是私有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資信非常重要。進口商會同一小銀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銀行聯合進行詐騙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證硬條款風險。在信用證的規定格式中,有許多的硬性條款,這些構成信用證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裝運期、交單期、議付行等,任何一個條款的細微變化都可能給出口商帶來麻煩。

③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或開證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證只關注單據這一特點設置“陷阱條款”,或稱為信用證軟條款。

④單據風險。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首先,銀行審單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就會把貨款付給出口方而不管實際貨物是否符合進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單證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會出現單據不符。對于單據不符包括兩種情況,UCP500也有明確的規定:一是無關緊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實的不符。無關緊要的不符是指雖然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符,卻可以視為相符的不符點,這種不符點單據仍可為銀行所接受。名符其實的不符,即構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單證不符。包括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單據不符合UCP500的規定;單據之間相互矛盾三種情況。該類型不符點單據的后果是開證行解除了單證相符條件下的付款責任,將銀行信用證轉為商業信用證,也就給進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4.總述

國際貿易錯綜復雜,由于交易雙方在不同的地域、國家,所以更加增加了貿易結算的困難。不論采用哪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最基本前提是對貿易方的資信狀況要了解清楚,只有雙方有良好的信譽,才能促使貿易的順利完成。在貿易結算方式的選擇上,盡量規避風險比較大的方式,積極采用保險或者多重結算方式抵消風險,一旦采用某種結算方式,要盡可能的考慮到風險隱患并較早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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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有什么聯系

先有國際貿易產生交易,才有國際結算,國際結算只是國際貿易里收款的一個環節。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方式結合使用的形式有:

(一)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二)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

在合同中,對于信用證與托收結合方式的條款通常可作如下規定:“買方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規定發票金額的××%憑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單。發票金額100%的全套貨 運單據隨附托收項下,于買方付清發票全部金額后支出。如買方未付清全部發票金額,則貨運單據須由開證行掌握憑賣方指示處理。”

(三)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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