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益方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快創通注冊公司可靠嗎?)

时间:2024-05-10 06:11:04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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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天城是紅圈律所嗎?

很多法學生都想去金杜、中倫、君合等紅圈所,又或者是世輝、漢坤等進入了“兩萬元俱樂部”的頂尖精品所。

但以2017年為例,畢業的8萬法學生,能進入起薪1.5W 以上的頂尖律所的不超過百人。今年畢業人數即將創新高,競爭壓力可想而知。

那么,怎樣才能提高自己進入紅圈所的機會?常規的選擇是海外留學給自己的學歷背景鍍金,又或者是在簡歷、筆試、面試等環節苦下功夫。

實際上還有一種方式,那就是積累自己的律所實習經歷,尤其是和紅圈所業務領域相當而業務水平相近的律所,比如錦天城。

// 想進紅圈所?先進錦天城 //

提起錦天城,大多數法學生的印象是起家魔都,著眼全國的大所。

雖說沒有世輝近2.5的耀眼起薪,也不像金杜、君合在各大律所排行拿獎拿到手軟,但憑借大而廣的業務與發展,這家公認的綜合大所也成為了眾多法學生能為之奮斗的理想歸屬。

而對于一心想去紅圈所從業的同學,錦天城也是不可多得的高質量“跳板”。

有一個有趣的現象:有些背景不錯但被紅圈所拒了的同學,在有了錦天城實習經歷之后,能夠收到紅圈所的筆試通知,甚至進入紅圈所實習。而在錦天城工作了三兩年的律師,有些也會選擇跳槽到紅圈所。

“錦天城經歷”似乎成為了爭取紅圈所Offer 的加分項,這其實是有原因的。

1.紅圈所重視應聘者是否具有法律實務技能

紅圈所偏向于招一些已經具有法律實務技能的人,除了筆試之外,最能夠直接衡量應聘者是否具備法律實務技能的就是看他有沒有律所的實習經歷。

如果能在錦天城具有四個月以上的實習經歷,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證明該應聘者已經熟悉了律所的工作流程,并且由于接觸過一些實務上的工作,可預見其具備了撰寫法律意見書、進行法律檢索等等的技能,因而能夠對工作快速上手,節省律所在這方面的時間成本。

2.紅圈所重視應聘者對業務內容的熟悉度

由于紅圈所的業務偏向高端化,與其他普通律所的業務內容是不一樣的,因此,即使應聘者之前有律所實習經歷,但如果和紅圈所的業務完全不同,HR還是不會認可的。

錦天城的業務領域有公司與并購、證券與資本市場、銀行與金融等等,與紅圈所的業務領域與業務水平相當。因此,對于錦天城的實習經歷,紅圈所HR一般會比較認可。

3.紅圈所重視應聘者是否能夠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

很多人只看到紅圈所的高名譽高薪,卻往往忽視背后的高壓力。因此如果應聘者在之前的律所實習中只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HR可能會認為他承受不了強度太大的工作內容。

而高速發展中的錦天城,業務難度與數量也不比紅圈所低,因此,在錦天城實習過的同學,相信已經對高強度工作有所適應,HR自然比較青睞。

當然,以上只是說明錦天城實習經歷可以作為應聘紅圈所的一個優勢,個人在律所經歷中學習的技能、個人英語能力、筆試成績和面試水平等等同樣非常重要。

FOB與跟單信用證的關系

你可以從下面的案情中看出它們之間的關系!

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

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

1999年4月24日,原告通過傳真與墨西哥客戶I.D.E.A.NU0VE訂立成交確認書,約定由原告賣給其一批不同型號的文具盒、塑料文具套裝及塑料筆刨,其中貨號為NO.8896的筆刨有3840打,單價為FOB廈門1美元;貨號為NO.8835的筆刨有3200打,單價為FOB廈門1.25美元。1999年5月11日,墨西哥客戶通過紐約SAFRA國家銀行(SAFRA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開出總金額57093美元的跟單信用證。

1999年5月17日,原告將該批出口貨物票、裝箱單、報關單等與出口有關的商業單據交給被告,口頭委托被告代其訂艙、倉儲、報關、場裝、代辦提單等貨運代理業務。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待出口貨物運至被告指定的廈門和豐倉儲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和豐公司)堆場,由被告向和豐公司堆場安排了場裝計劃。此后,被告打印好提單樣稿,傳真原告審核后,由被告正式向承運人辦理提單簽發手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集裝箱專用發票,表示其已向原告收取了拖車費、堆存費、場裝費等費用。廈門外貿國際貨物運輸公司代理承運人FECA OCEAN LINESS.A.簽發的提單記載: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憑紐約SAFRA國家銀行指示,承運船為“東豐山”V.9939,起運港廈門,目的港墨西哥城,所裝貨物為475箱文具,由托運人自行裝箱、點數和鉛封,一個40’柜運輸。該貨物運到墨西哥后,收貨人稱已收到該貨柜,但未找到型號為NO.8896及NO.8835的70箱價值為7840美元的筆刨,傳真要求原告核實。之后,墨西哥客戶再次傳真原告,聲明不再接受70箱筆刨,并要求原告退回已通過信用證結得的該部分貨物的貨款,原告只好要求其從下一訂單中將該70箱筆刨貨款扣回。墨西哥客戶于1999年8月從另一單交易中直接扣除了7840美元的貨款。

為減少損失,原告決定盡快售出未發運的70箱筆刨,在確定將貨賣給馬來西亞客戶前,原告、被告及和豐公司對處理方案及原告的損失承擔等事宜進行協商,形成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認可將70箱筆刨銷售給馬來西亞客戶,價格為CNF巴生港2675.2美元,原告損失由三方各分擔三分之一,但該協議被告未簽字認可。之后,原告于1999年10月將此70箱筆刨在廈門裝船,運往馬來西亞巴生港,扣除銀行費用,結得CIF價貨款2660.2美元。另,原告為履行該合同支付寄樣品給馬來西亞客戶的寄樣費人民幣340元,支付報關費人民幣175元,支付廈門至巴生港的海運費278.34美元。此后,原告以被告漏裝為理由,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如下損失:(1)70箱筆刨銷售可得利潤3826.89元(人民幣,下同);(2)貨值損失44065.05元;(3)處理此事車費1500元;(4)處理此事傳真費、電話費600元;(5)處理此事樣品寄樣費340元;(6)發運70箱筆刨到巴生港的費用1880.56元。以上合計52212.50元。

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在庭審時辯稱:其已如約完成貨代業務。其為原告代辦的提單為已裝船、清潔提單,原告已通過銀行以信用證方式結得全部貨款(含原告所稱70箱筆刨),至此,被告訂艙、報關、代辦提單業務均已完成,未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外銷價為FOB價格條件,根據該條件貨物裝船則風險轉移,提單已經記載了全部貨物裝船。即使貨物有70箱未實際裝船,根據國際慣例,原告不應對國外客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自愿返還原已收到的部分貨款,應自負其責。貨物漏裝的責任在和豐公司,因為漏裝是堆場未按其作業指令造成的,且原告并未委托其監裝,故其不應負責。

庭審調查中,被告確認原告出口墨西哥70箱筆刨的可得利潤損失為人民幣3826.89元。庭審中,被告提交了其經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的貨代資格證書。

審判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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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糾紛是因被告在為原告代理貨物運輸中未完全履行義務并導致原告的損失而引起的。原、被告就貨運代理事宜雖未訂立書面協議,但經口頭協商,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約定內容合法,故對雙方的貨運代理關系及其效力應予認可。被告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專業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收取了包括場裝費在內的相關費用,即應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保證貨物如數裝箱并安全裝船。本批貨物的裝箱雖然是由和豐公司實際操作的,但該公司與原告并無直接的委托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告不能以第三方的原因對抗原告,且從本案實際情況看,70箱筆刨漏裝亦與被告未盡監裝義務有關。根據國際貿易價格術語解釋,本案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是指運輸的風險。原告托運的70箱筆刨并未裝入集裝箱,因貨物未發生越過船舷的客觀事實,所以也就不存在風險轉移的問題。原告的貨物采用集裝箱運輸,提單上載明的貨物由托運人裝箱、點數、鉛封等條款,是原告與承運人就集裝箱運輸方式所作的特別約定,對承、托雙方具有約束力。承運人已憑托運人的鉛封整箱接收和交付,故不能對箱內貨物的數量短缺承擔責任。原告的墨西哥客戶先根據提單的表面記載向原告支付貨款,后根據接收貨物的實際情況向原告索賠,這不僅符合國際貿易慣例,而且有法律依據。原告在憑提單表面記載結匯后,又根據漏裝貨物的事實向其客戶作出賠付,其行為符合民事交易的誠信原則,應予認可。綜上,本案被告關于風險轉移、原告不應對外賠付以及貨物漏裝的責任應由和豐公司承擔的辯稱,本院均不予采納。本案糾紛發生后,原告曾積極與被告協商,在幾方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為防止損失擴大,原告將貨物轉銷馬來西亞,該行為應予支持。原告因被告違約而導致和發生的70箱筆刨第一次出口的可得利潤損失、第二次出口的貨物差價損失以及寄樣費、報關費、廈門至馬來西亞巴生港的海運費等應由被告賠償。但原告主張的車費、傳真電話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院于2000年2月24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海滄投總倉儲運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利潤損失人民幣3826.59元、貨值損失5164.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廈門至巴生港的海運費278.34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寄樣費人民幣340元、報關費人民幣175元。

二、駁回原告漳州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了原告上列損失款項。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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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標的額不大,但爭議焦點頗多,涉及合同相對性、國際貿易風險轉移、信用證結匯、國際集裝箱交接習慣作法,甚至還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本案亦屬與國際貨物買賣及國際貨物運輸有關的案件,處理本案,既要考慮我國法律的規定,也要考慮適用國際慣例、國際習慣作法。而將國際、國內法律有機結合、正確下判的前提,首先必須正確理解隱含在法律條文、國際慣例中的法律真意,其次要合理地利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將案涉焦點一一釋明,最終落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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