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深圳市文斌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景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时间:2024-05-15 06:28:30 编辑: 来源:

錢。這個是市場經濟規律的最基本的概念,貨幣通過一個不公平的渠道,再次分配流向極少數操縱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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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我接觸到這個行業開始,從剛開始 認為它是害人害已的傳銷-到后來堅信它是國家暗中支持的利國、利民、利 己、窮人翻身的千載難逢的良機,再到后來明白這條路并不平坦。

當你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你眼巴巴的看到下面的親戚,還有知心朋友一個個都不能發展。還有支付外地每天的生活開銷,甚至連一個新朋友來考察的路費都

付不起的時候。那時候你的內心是什么滋味?你如何面對他們?行業是真實存在的,這個毋庸置疑。以下是小總結。這個行業想要成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否則,請三思!!

-----------------------------------------------------------------------------------第一:要有強大的經濟作為后盾:

第二:你是否有強大的人際關系:

第三:你能否承受得住親人朋友的不理解擔心只身在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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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看透徹再決定去留,這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家庭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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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是不是合法嗎?

自己看看吧

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云南省高層傳銷頭目在玉溪澄江落網 6月15日中午,在省、市、縣三級工商部門,市、縣兩級公安部門的聯合打擊傳銷行動中,在玉溪市澄江縣一舉搗毀了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在全國打擊傳銷的重點對象----全國臭名昭著的非法傳銷組織“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的一個重要傳銷窩點。抓獲該傳銷組織的重要頭目6人,遣散參與傳銷的人員40人,當場繳獲傳銷資金185783.40元,各類銀行(郵政)卡75張,傳銷資料166份(本),傳銷物品8套。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之中,6名非法傳銷頭目除一人因病在醫院治療外,其余5人已被刑事拘留。

深圳市瑞景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企知道數據顯示,深圳市瑞景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2-30,法定代表人為林文斌,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屬于小微企業。

企業經營狀態存續

統一社會信用碼:91440300MA5G162A78

注冊地址:深圳市鹽田區鹽田街道鹽田社區上街75號鹽田東鵬大樓101

企業(機構)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是:電子產品及通訊產品的技術開發及銷售;企業管理服務、企業形象策劃服務、知識產權代理、企業登記代理、專利代理、商標代理;計算機信息買粉絲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服務、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國內貿易;經營進出口業務(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P2P平臺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么,若P2P平臺不越過監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定》“監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臺: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買粉絲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于法無據,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于認為,P2P平臺本身的“中介業務”,并不屬于傳統銀行業務,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臺本身的居間業務,并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臺,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并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網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兩家P2P企業: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買粉絲;投資買粉絲;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組合設計、買粉絲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的業內首家及P2P本質業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絡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買粉絲、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軟硬件的開發與銷售,數據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務而言,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準而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準,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臺面向公眾吸收資金并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的P2P平臺,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臺為經營其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回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臺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臺本身,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臺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于其是否向公眾吸儲并承諾回報。據此,作為一個網絡融資平臺,P2P平臺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臺不能獨立于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并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的程度上構成“吸儲放貸”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臺擾亂了金融秩序并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臺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臺名稱:東方創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于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臺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并將資金轉入平臺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臺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建立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余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臺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財業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托理財的形式,承諾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財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臺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于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后,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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