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解決國際貿易沖突的主要途徑(中國如何應對當今復雜的國際環境和戰略格局)

时间:2024-05-19 03:31:45 编辑: 来源:

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通過協議來劃分管轄權的做法在其他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例如在國際投資保護方面,在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之間,其實是肯定了東道國的屬地管轄優先原則。只有當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管轄違背了國際法原則或規范,投資者的屬國才可以依據屬人管轄原則,向東道國提出權利主張。協議劃分管轄權的方式也可以適用到其他一些領域。例如可以考慮在競爭法領域中也確立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由不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地所在國來受理和解決糾紛;只有當行為地所在國對案件的處理違背了它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才可由被害人的屬國依據屬人管轄原則來行使權利。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各國的有關實體法的內容大體一致,或者說存在最低國際標準,否則,不同國家對相同案件的處理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2.管轄讓步

在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權的劃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倡導管轄讓步原則。所謂管轄讓步不是指有關的國家均放棄管轄,而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行為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承認某一國家的管轄權的優先地位,而由其他國家放棄管轄權。那么,如何確認某一國家的管轄的優先地位呢?比較可行的標準就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考慮哪個國家與特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當事人的特定行為有最密切的聯系。

在國際合同的準據法的確認方面存在著國際公認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即當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的準據法作出選擇時,或當事人對準據法的選擇被認定無效時,由合同爭議的處理機構選擇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確立這一原則的基本假設就是每一國際合同關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當事人對這一法律沒有明確指出,那么它就應該是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我認為這一原理也同樣適用于政府控制領域。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某一實體或行為具有管轄權時,應該由與該實體或該行為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來行使管轄。

美國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實施方面實行簡單的“效果原則”,即:只要某項行為損害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就有權對其加以管轄。但從本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通過判例的積累,開始強調只有當一項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商業利益造成實質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響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才應主張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個著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審理過程中,美國第九巡回法院法官喬伊(Choy)進一步提出了在主張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時所應考慮的因素。他指出,由于國際事件的特殊性,應將美國的利益與其他國家的利益加以比較,以考察某一事件對美國利益或與美國的關聯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國有理由伸張其域外管轄權。由于喬伊法官的這一主張不僅要求考慮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利益的影響,也要求考慮這一行為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并通過對美國和外國的影響程度的比較來確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轄權,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稱作“管轄上的合理原則”(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實體法上的“合理原則”相對應),受到美國司法界的普遍重視。美國法院在運用管轄上的合理原則時,通常會考慮:行使域外管轄權與外國法律或政策的沖突程度;當事人的國籍或從屬;公司的地址或主營業所的位置;不同國家行使管轄權對當事人的有效約束程度;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影響及對其他國家的影響的比較;當事人故意損害或影響美國的商業的范圍以及這種影響的可預見程度等等7.

美國在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方面從“簡單效果原則”到“合理原則”的轉變表明在政府控制上有一種客觀要求,即一國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地主張自己的管轄權。當由其他的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一國應尊重其他國家的管轄權的行使,而放棄自己的管轄權。在確定由哪個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美國的司法界已提出了若干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我認為,這些因素的地位不應該是等同的,也就是說,不應該簡單地以關聯因素的多少來認定到底應由哪一國家來行使管轄權。有的因素,例如“行為地”,由于對有關國家的利益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該比其他因素具有更重的分量。同時,在比較一項被控制的行為對不同國家的影響時,不僅應考慮該行為本身對不同國家的不同影響,而且還要考慮當一個國家對該行為行使管轄后對其他國家的影響。還以天然氣管道工程為例,如果僅考慮西歐國家的公司參與前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這一行為本身,那么就應該認為,這些行為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或外交利益構成傷害;而對西歐國家來說,這些商業行為對其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沒有什么特別的影響。但是,如果就此確認美國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公司的管轄,則將導致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利益的傷害,而這種傷害要大于西歐公司同蘇聯的商業交往所可能對美國利益帶來的傷害。西歐國家對美國單方面行使管轄權的堅決抵制就表明了這一點。

管轄讓步在某些領域中可能更為容易實現。例如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政府控制方面,很少出現國家之間的管轄沖突。當一個國家對某一有爭議的合同關系實行管轄時,很少有其他的基于屬地或屬人原則對該項合同關系也享有管轄權的國家強行主張其管轄權。一國是否愿意在管轄方面作出讓步,顯然取決于被管轄的對象對本國利益的影響程度。避免在影響程度方面產生誤解是一國在管轄讓步問題上作出正確選擇的基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該法的第四條又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樣,如果一家中國公司同一家外國公司在國外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按照我國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這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該合同的準據法不是中國法,但中國法律要求有中方當事人參加的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因此,中國法律關于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不因合同的準據法為外國法而影響其適用。但如果這一口頭合同被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認定有效,我國似乎就不宜硬行確認該合同關系的不成立。在適當的時候作出管轄上的讓步,并不簡單地意味著一國權利或利益的喪失,就如同四處主張管轄權并不一定帶來權利或利益的增大一樣。有效的規則的確立不僅會帶來國際社會總體利益的增長,也會帶來各個成員國家的利益的增長。

3.確立屬地管轄優先原則

如果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劃分問題達成協議,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轄讓步,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出現的時候,就只能實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即: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同時主張管轄權時,依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權的國家應優先行使管轄。

承認屬地管轄優先,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項行為通常對行為地產生的影響最大;第二,行為地所屬國家對行為人的管轄通常最為有效。這里所說的行為地指的是行為發生地。當一項行為的結果地與發生地不一致時,應該是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結果地。因為一項行為對發生地總是有影響的,所以,行為發生地也總是行為結果地或結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為結果地作為屬地管轄的標準,那么,某一行為結果地不一定是受該項行為影響最大的地域;該地域所屬的國家也不一定能對該項行為或行為人行使最為有效的管轄。

屬地管轄優先也許是各國所必須接受的現實。一個國家可以對他國的屬人實行管轄,但卻很難對他國的屬地行使管轄。屬地管轄應該是最初的管轄原則。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又是國家權力的行使空間。在國際交往不很發達的時候,國家管轄權的含義應該等同于一國在其疆域之內的最高權力。即使在今天,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們也可以看出,屬地管轄占據主要地位,而屬人管轄則是輔助性的。一國對其位于國外的國民的控制同該國民所在國的控制比較起來只能是居于第二位的。所以,當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出現時,屬地管轄優先是比較易于實現的,甚至不需要完整、嚴密的理論的支持。

二、非管轄沖突及其解決

(一)非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對某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及其行為行使獨占性管轄而與其他國家產生利益沖突。如果一國在行使其獨占性管轄權時并沒有違背其依照習慣國際法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那么就應該是無可指責的;即使這種管轄權的行使對其他國家的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其他國家也不能依據國際法來主張其權利。比如,如果一國所建立的反傾銷制度沒有違背該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也不違反一般的國際法規范,那么該國政府責令本國的進口商就某項貨物的進口繳納一定數額的反傾銷稅,就是完全正當的,盡管征收反傾銷稅的結果會帶來出口國的利益損失;同樣,如果一國政府依據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類技術的出口,盡管與技術進口國的利益發生沖突,也不能認為違法的。可以說,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法律上)的沖突,而是利益上的沖突,它產生于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

(二)非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既然非管轄沖突在實質上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的沖突,所以,解決這類沖突的途徑就應該是不同國家的利益的協調。具體的解決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對國際經濟交往實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因此,如果某項政府控制無助于這一目的的實現,那么這項政府控制就應該予以取消。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確認某項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維護本國的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實施政府控制與不實施政府控制,究竟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以美國對社會主義國家所實施的出口控制來看,立法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存在對美國的利益構成威脅,因此必須控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特別是那些具有軍事用途的物品和技術的出口,這樣才能扼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擴張”,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對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扼制,而應該融合。應使這些國家的經濟與西方國家的經濟聯系到一起,并保證這些國家的政局的穩定,這樣才能使這些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成為有責任感的成員,才能避免發生劇烈的國際沖突8.因此,應擴展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經濟貿易交往,而不是過多地限制這種交往。如果從我們的觀點出發,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完全可以和平共處,不應該基于政治目的而實施出口控制,平等的國際經濟交往可以增進各國的利益并有助于維護國際和平。我們當然不能要

中國如何應對當今復雜的國際環境和戰略格局

第一節 國際戰略環境概述 一、國際戰略環境 國際戰略環境是指世界各主要國家和政治集團一定時期內在戰略上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斗爭所形成的世界全局性的大環境

它包括國際戰略格局和國際戰略形勢兩個方面,國際戰略格局是國際戰略環境的框架結構;國際戰略形勢是國際戰略環境的動態表現

它從本質上反映了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政治集團建立在一定軍事、經濟實力基礎上的政治關系的基本狀況和總體趨勢,其核心是世界范圍內的戰爭與和平問題

國際戰略環境是在一定的時代背景下形成的,時代的特征對它的基本面貌有決定性的影響

此外,影響國際戰略環境的主要因素還有:國際間戰略利益的矛盾及其發展;政治、軍事、經濟力量在世界范圍內的分布與配置;主要國家之間的戰略關系及其斗爭、制約、合作的態勢;戰爭的進程和結局,以及戰爭威脅的性質和程度等

國際戰略環境是國家安全和發展的國際條件,對實現國家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利益有重大的影響,并決定或制約著一個國家政治、軍事、經濟斗爭的對象和敵友關系以及采取的方針、政策和策略

任何一種戰略,都是依據一定的環境條件而提出來的,在實施過程中都要受到這種環境條件的制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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