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貨物出口貿易合同(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么?)

时间:2024-05-20 11:20:22 编辑: 来源:

“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象征 *** 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于交貨合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均屬于象征 *** 貨

為什么90通則中F組與C組術語是裝運合同,而D組術語是到達合同?

F,C,比如FOB, CIF等,都是指責任劃分的港口,及價格的組成。比如說FOB就是裝運港船舷交貨,發貨方一般只是把貨放置船舷,協助辦理好報關手續,其他費用就不管了。CIF價格組成是C+I+F,即成本加保險加運費。這些主要用于區分買賣雙方就裝運的職責范圍及風險劃分。因此是裝運合同

而D組,如DDU, DDP指未完稅交貨及完稅交貨,指貨到客戶手上的狀態,是否已經完成了各種費用。所以是達到合同

貿易術語能解決哪些問題

1、在法律上,合同簽訂的程式以及條件是滿足的,所以合同是成立的。 2、除CIF以外的條件,只要不與國際貿易通則相違背,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向不一致,兩者之間是沒有矛盾的。 3、關鍵問題就是你方與外方所定的具體規定,海上運輸有很多不可預測性,你方在合同中規定了具體到達目的港的時間,這對你方很不利,能保證嗎?再者,支付方式采用的是信用證,如果要規定具體的收款日也是在信用證的有效期上明確,因為信用證是單據的買賣,不是貨物。對季節性強的貨物,你方在發貨時就必須掌握好時間,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周全,把可能發生的事情都考慮到,這樣你方才不至于到損失很大的地步。

EXW到底是到貨合同還是裝運合同?

簡單的說是裝運合同

PSI是什么意思在合同的貿易術語中?

從字面上看有兩種解釋: 1.全稱certificate for pre-shipment inspection--裝船前的檢驗證書[海運]; 簡稱為PSI.由中國檢驗檢疫總局出具 ; 2.pounds per square inch 磅/平方英寸,壓強單位;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于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采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買粉絲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買粉絲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并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于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準、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機構批準。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準,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準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采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傭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于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并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并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只并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后的通知。為了便于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只,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于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么?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 ,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CFR

賣方責任: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船上,運往指定目的港,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 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辦理 租船 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負責提供商業 發票 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商業 發票 等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6、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買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 規定 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接受運輸單據

擴展資料:

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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