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貨物貿易名錄分類管理(外管局名錄與海關出口分類企業的區別)

时间:2024-05-15 17:44:46 编辑: 来源:

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如何為C類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業務?請描述業務操作流程。

【答案】:(1)通過國家外匯管理應用服務平臺的“貨物貿易監測系統”逐筆查詢企業名錄與分類狀態并打印留存紙質資料; (2)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合同和《境內/外匯款申請書》; (3)企業需憑紙質《登記表》辦理; (4)在系統中發報; (5)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以及外匯賬戶明細補錄(如需); (6)業務辦理完畢通過監測系統銀行端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簽注申報單號和金額;(7)通過監測系統銀行端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對于業務類別為“付匯”的《登記表》,結算方式非“信用證”的,在付款時同步完成申報單號和金額的簽注; (8)在付匯資料上批注付匯信息并蓋章,留存付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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