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美國對華貿易制裁目的(1950年美國對中國實行了禁運政策這個政策原于哪項政治決策)

时间:2024-06-02 18:20:07 编辑: 来源:

,全部都是我們需要從各國,比如說韓國、日本、中國臺灣地區大量來進口這些零部件,可是在售價649美元的這樣的一個iphone7當中我們的利潤只有多少,只有15美分,可是這些大量的成本都計入到了我們的出口額里面,所以對于中國來說是不公平的,那面對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應該怎么樣來解決,我們繼續來請教周世儉教授。

王寧:周教授,其實剛才我們說到了貿易逆差和順差的問題,可能里面有一些統計的概念需要重新厘清,您能給我們詳細說一下嗎?現在這個中國對美國的這個貿易順差是不是這么大?

美國對華貿易制裁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什么原則

基本上違反了世貿組織的全部五項基本原則,詳細資料如下。但是美國提出制裁的理由是中國先對美國進行了傾銷,因此造成了雙方貿易摩擦。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看世貿怎麼評判咯。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點最惠國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和義務,是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之所以成為多邊貿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其最惠國待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修改,必須經全體成員同意才有效。世界貿易組織三大貿易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中,都有關于最惠國待遇的基本規定。在不同的協議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動性和同一性的特點。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員給予任何國家的待遇。每一成員既是給惠者,也是受惠者。

由于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立即和無條件性,每一成員自動享有其他成員給予其他任何國家的最惠國待遇。但享有最惠國待遇,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項。由于最惠國待遇具有的上述特點,在實際適用中,存在著雙邊談判、多邊受益的搭便車情況。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五個方面:(1)與進出口有關(包括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的任何關稅和費用;(2)進出口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法;(3)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手續;(4)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5)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經銷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只有原產于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同類產品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和標準,應在具體情況下作具體分析。

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例外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邊境貿易;普遍優惠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安排)。其他還包括:允許以收支平衡理由偏離最惠國待遇;允許對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傾銷進口或補貼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允許因一般例外或國家安全例外偏離最惠國待遇;可對某一成員或某些成員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是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以外的其他義務的措施,欲根據一般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必須依次滿足下面兩個條件:首先,有關措施必須屬于該一般例外條款所列舉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圍。其次,這些措施的適用方式,必須符合該一般例外條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構成任意或不正當的歧視,或者造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列舉了10項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員經常引用并經常觸發爭議的有3項: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的措施;為保證與該總協定一致的法律的實施所必需的措施。

4.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參見本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和第七章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部分)

(二)國民待遇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概述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R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都有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但每一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并不相同,特別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在性質上不同于另外兩個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指外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義務適用于每一具體產品。各進口成員不能在不同產品、不同批次產品中進行國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對某些產品提供優惠待遇為借口對其他產品拒絕國民待遇。該義務基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涉及國內稅費;另一類涉及影響產品銷售等的國內法律、規章。

(1)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因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間的關系不同而不同。對于同類產品,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費,不應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直接或間接所征收的國內稅費。是否違反這一義務,需要確定兩個條件: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進口產品的稅費是否超出國內同類產品的稅費。只要對外國產品所征的稅費高于本國同類產品,就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如果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而屬于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時,不得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進口國違反了國民待遇義務,需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是國內產品的直接競爭產品或可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沒有同等征收稅費的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通常根據下述幾個方面來確定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產品的物理特征,產品在特定市場上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習慣與偏好,產品的性能、性質、質量,產品的關稅分類。對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除上述因素外,還可以考慮市場、替代彈性、經銷渠道、廣告方式。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大于同類產品。

(2)國內法規方面的國民待遇。在有關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要求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此處同類產品的范圍大于上述的同類產品,但小于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此處的法律、法規及要求,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那些對調整產品的銷售等發生直接影響的規定,也包括那些對產品的銷售等產生間接影響的規定;不僅包括強制性規定,也包括非強制性的但企業遵循了會得到好處的規定;不僅包括實體性規定,也包括程序性規定;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規定,也包括地方的規定。

(3)國民待遇義務的例外。國民待遇也存在許多例外,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中規定了貨物國民待遇義務的兩項例外。第一項是政府采購例外。政府機構購買貨物供政府自己使用,對這方面的產品采購進行調整的法律、規章或規定,不受國民待遇義務的約束。第二項是僅對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提供的補貼例外。但該例外不表示對國內生產商的補貼不受任何約束,而只是表明這樣的補貼不根據國民待遇義務進行調整。

3.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參見本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和第六章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部分)

(三)透明原則

透明原則主要包括公布和通知兩個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將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都預先公布,并通知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還應設立買粉絲點,對其他成員、貿易經營者或個人提出的問題,提供準確、權威的答復。另外,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定期監督,也是保證透明度的一種方式。

(四)自由貿易與公平競爭原則

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通過關稅減讓、市場準入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擴大市場準入,從而使貿易能夠在更加自由的基礎上進行。同時,各成員間產品、服務的競爭,不僅要建立在自由競爭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協議都旨在支持公平競爭。比如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關于傾銷和補貼的規則,都是為了保證貿易的公平競爭條件。對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做法,受影響的成員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

(五)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成員的優惠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規則,明確承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在實施期限和義務水平上,都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作出了特殊的安排。

美國對中國的遏制政策有哪些

美國對中國的遏制政策有出口管制、技術轉讓限制、打壓中國科技企業、制裁和貿易戰等。

1、出口管制:美國政府對中國在半導體、高端芯片等關鍵領域的科技進口實施嚴格管制,試圖限制中國獲得美國先進技術設備,削弱其在這些領域的競爭力。

2、技術轉讓限制:美國政府鼓勵其企業不與中國進行技術轉讓和合作,防止中國從美國獲取到先進科技。

3、打壓中國科技企業:美國政府將華為、中興等知名中國科技企業列入實體清單并采取其他形式的打壓措施,以抑制中國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力。

4、制裁和貿易戰:美國政府對中國企業和官員進行制裁,加重了兩國之間的貿易摩擦,限制了中國科技企業在海外市場上的活動。

美國抹黑中國手段

政治抹黑:美國政客和部分媒體通過虛假信息、夸大事實等手段,貶低中國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打壓中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影響力。

經濟抹黑:美國政府對中國進行貿易保護主義,并將其匯率、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借口,對中國施加壓力,阻礙中國的經濟發展。

疫情抹黑:美國政府及其媒體在新冠疫情期間,將自己的責任轉嫁給中國,并不斷渲染中國疫情失控、隱瞞疫情等等,試圖讓公眾相信中國是疫情的罪魁禍首。

媒體抹黑:美國媒體有時會有意曲解中國的言行,報道時采用片面或者夸張的手法,以達到抹黑中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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