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聯合國國際貿易買賣合同公約(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时间:2024-05-20 06:47:56 编辑: 来源:

ce)四個環節,其中要約與承諾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一)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邀請后及時作出要約,以便考慮接受與否。要約邀請不是每次交易必經的程序,如交易雙方彼此都了解情況,不需要向對方探詢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則不必使用要約邀請,可直接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 要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可見,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而為了邀請對方向自己訂貨而發出的商品目錄單、報價單以及一般的商業廣告,因為有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是要約邀請;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在要約人的保留條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約,只能算要約邀請,因為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不成立;

(3) 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有效期

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當沒有具體列明有效時,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時間”,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采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方為有效。采用函電成交時,要約人一般都明確規定要約的有效期,(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復到此地等;(2)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約在效期為6天。

3、要約生效的時間

以口頭方式作出的要約,其法律效力自對方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要約,關于其生效時間,有兩種主張,一是發信主義,即認為要約人將要約發出的同時,要約就生效;另一種是到達主義,即認為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是生效。我國各聯合國銷售公約都采用到達主義。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 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出后,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趕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則要約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約的撤銷

要約能否撤銷大陸法與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認為可以隨時撤銷,而大陸法國則認為不可。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公約還規定了不得撤銷的情況:(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一般附時限的要約視為不可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行動的。

5、要約效力的終止

(1) 要約規定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時間內)內未被接受;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3) 被受要約人拒絕或反要約的;

(4) 要約發出后,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國對該商品或所需外匯發布禁令;

(5) 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要約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 反要約

是指受要約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約提出的條件而修改要約的內容。

(四)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諾要滿足的條件:

(1) 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是同意要約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只要不是實質上的變更,且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發出異的通知,可構成有效的承諾;

(3) 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

(4) 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一般與要約傳遞方式相同或較快捷。

2、 承諾生效的時間

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也有兩種主張,一是投郵主義,一是到達主義。公約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按習慣也可通過為一定行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諾

遲到的承諾只能視作一個新的要約,公約作了靈活的處理,只要要約人接受了遲來的承諾,愿意承受逾期承諾的約束,合同可于承諾送達要約人時訂立。但如因郵寄途中的非承諾人的原因引起的遲到,則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遲到而失效。

4、 承諾的撤回

承諾與要約不同,要約不但可撤回還可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承諾送達要約人,承諾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時就是生效日,但有時,合同雖成立卻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有效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對價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價,約因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法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的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賣方義務

1、 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賣方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如果合同中對交貨時間、地點未作規定,則按公約的規定辦理。

(1) 交貨地點

公約規定,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而只在自己的營業地交貨。如訂合同時,都知道在其他地點的則在其他地點。涉及運輸時,則交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義務。此外,通過貿易術語的選用也可確定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

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在合理時間交貨。

(3) 書證的交付

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兩種交貨方式,一是實際交貨,貨物與代表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買方,完成所有權與占有的同時轉移;二是象征交貨,只交代表所有權的證書,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2、 賣方的擔保義務

(1) 質量擔保

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公約規定,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賣方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如因貨物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

(2) 所有權擔保

又稱追奪擔保,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根據公約的規定,含義有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賣方應擔保貨物不存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識產權等。

(二) 買方的義務

1、 支付價金的義務

2、收取貨物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1、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

(1) 以實物表示商品質量:見貨買賣、憑樣品買賣;

(2) 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準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 數量條款

1、 主要內容: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三、 包裝條款

主要內容: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

四、 價格條款

主要內容: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

貨物的作價方法有:

(1) 固定價格

(2) 滑動價格

(3) 后定價格

(4) 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滑動價格

五、 裝運條款

主要內容: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港與目的港、裝運方式(分批、轉般)及裝運通知等。

六、 保險條款

主要內容: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金額

七、 支付條款

主要內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

八、 檢驗條款

主要內容: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檢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

九、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的四個條件:

(1) 事故發生在合同訂立后;

(2) 事故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

(4) 事故發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條款

十一、法律適用條款

第三章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一、 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交付延遲;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貨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當發生以上違約行為時,公約給買方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2、 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

4、 損害賠償

二、 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1、 實際履行

2、 損害賠償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違約的法律效力

1、 先期違約

指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

2、 分割履行契約與先期違約

四、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1、 合同訂立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

2、 貨物特定化后,在交貨時所有權發生轉移

3、 貨物特定化后,以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決定所有權轉移

4、 訂立獨立的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

5、 所有權于交貨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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