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業務程序既包括合同的基本內容(國際貿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时间:2024-05-09 08:41:05 编辑: 来源:

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產。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于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

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便于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四、價格條款(Price Clause)

價格條款是由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Amount)組成。其中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價格術語四項內容。

例如: 每公噸 100 美元 CIF紐約

價格術語是關于價格條件的一種專門用語,即用一個簡短的英文詞語或縮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各自應辦理的手續,承擔的費用與風險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限。

我們在這里只介紹最常用的兩種價格術語。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下賣方責任

(a)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港口習慣的方式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

(b)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c)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d)提供有關裝運單據,或相等的電子數據資料。

F.O.B下買方責任

(a)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貨地點和所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b)負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已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根據合同規定將貨物由約定的裝運港運至目的港并辦理保險手續及負擔保險費和運費。賣方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I.F下賣方責任

(a)負責租船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租船訂艙,辦理運輸合同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b)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e)提供有關裝運單據。

C.I.F下買方責任

(a)負擔貨物裝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b)接受由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保險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c)辦理在目的港的接貨和進口手續。

五、支付條款(Terms of Payment)

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的金額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托收方式時,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交單條件、方式和買方的付款或承兌責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證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信用證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受益人、開證行、開證時間、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約條款(Breach Clause)

異議與索賠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

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該條款實際上也是一項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無法避免和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它是在訂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發生的,并且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件的發生是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

因此,凡人們能夠預見而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通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雪、火災、旱災、水災等;另一類是由于社會力量所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責任、延遲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的義務、提供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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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聯網的網上交易磋商方式與過程包括哪些內容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都有好多啊首先詢盤要避免只詢不買或不售貨,還有盡量不要表現出自己想銷售或購買的迫切愿望以免在交易條件的磋商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另外詢盤中的一部分內容有可能會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要認真對待詢盤的內容!發盤則要小心自己提出的交易條件,一旦對方接受你的發盤,你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就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條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還盤并非是交易磋商中的基本環節,而且交易的達成可以不經過還盤這一環節,但是還盤是針對交易條件而有的,雙方可以通過還盤對品質,數量等重要條件提出修改意見,所以實際業務中還盤的情況還是很多的!至于接受,在法律上來說就是承諾,要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接受必須由指定的受盤人作出;2.接受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并送達發盤人;3.接受的內容必須和發盤內容一樣;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么(單證員試題)

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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