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防范虛假貿易背景風險的措施(虛假按揭貸款風險有哪些)

时间:2024-05-29 14:19:05 编辑: 来源:

聯手詐騙銀行。當國內申請人利用假合同欺騙銀行開出遠期信用證后,國外受益人通過交單行交來與該證相符的假單據。由于他們的目的是騙取銀行資金,所以不管單據真偽,有無不符點,申請人都接受單據,催促開證行承兌。一旦開證行承兌后,那么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就變成了無條件的到期付款責任。交單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后,就應受益人的請求做了貼現,這樣,受益人就從銀行套取了資金。還有的偽造虛構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買賣倉單方式虛假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對開信用證的方式虛構貿易背景,這些手段雖各不相同,但最終目的卻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銀行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做貼現套取資金。這些資金到期時不能得到償還,導致銀行巨額墊款。這也是人民銀行嚴禁各商業銀行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風險

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將貨物銷售出去,收回貨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時,他很可能會把這筆資金繼續周轉或挪作它用。假如進口商挪用到固定資產投資上面,那么信用證到期日,固定投資一般不能立刻產生效益,沒有現金回流也就無法支付到期的應付賬款,到期拖欠,開證行只好墊款。還有的進口商為追求高額利潤,挪用貨款,炒股票、期貨,也迫使銀行墊款。進口商占用、挪用資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開證期限。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通常信用證的付款時間為90天,最多不超過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據進口產品資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單位無論進口什么總是時間越長越好,很多進口商要求360天遠期付款,目的是想盡量長時間地占用銀行資金。

(三)市場風險

這里主要指進口熱門敏感商品帶來的風險。這類商品是指某一階段,某一時期的熱門商品。80年代以來,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紙用木漿、鋼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現了諸如化工原料、化纖、鋼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于是熱門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價格波動也就很大,很難預測價格的升跌,若為即期付款,貨到付款贖單,銀行風險相對較小;而遠期付款,進口商通常會以進口商品在國內的銷售款來償付遠期信用證項下貨款或銀行的備用貸款,銀行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品價格一旦下跌,銷售不暢,到期資金不能收回,使得進口商無法按時償付進口商品貨款,銀行被迫墊付資金,形成不良墊款。

(四)進口商

進口商為了能騙取銀行信任,總是想方設法隱瞞對其不利的方面,如逃匯、騙匯、違反外匯政策、進口不核銷,甚至走私等,進口商受到處罰,往往會導致開證行用自己的資金對外墊付。進口商如果不能歸還開證行的墊款,就導致開證行形成不良資產。

一方面企業對遠期證業務的需求越來越大,另一方面遠期證又潛藏著比即期證更大的風險。因此,只有嚴于防范,才有利于遠期信用證的健康發展。 (一)按制度辦事,從嚴審查遠期證業務。

防范風險的關鍵在于開證行嚴格按照內部規章制度對開證申請人做全面的審查:

1.審查開證申請人資格及開證條件;

2.調查開證申請人的這幾期業務經營狀況,資產質量及負債狀況、信用等級,已開證未付匯情況記錄及原因等情況;

3.審查開證擔保人的合法性、經營狀況、盈利情況、負債狀況和資產流動性情況;

4.了解受益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及以往的業務合作情況,尤其對金額較大的信用證交易,更要加強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因為受益人的資信直接影響到此筆業務的成敗。有的受益人偽造單據進行詐騙,出口貨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與進口商相互勾結聯合欺騙銀行。因此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也尤為重要。

(二)加強保證金管理,貫徹統一授信制度。

(三)嚴格付款期限及進口商品的審查。

遠期信用證雖是銀行對企業的貿易融資,是為解企業燃眉之急而為,但企業應該是專款專用,逐筆收回,不能周轉的。一個業務流程結束后,應該歸還銀行,企業再使用時再申請。如果一個進口商兩個月的投料生產加工加上一個月的銷售回款期,一個完整的生產周期是90天,那么他的開證申請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適的,應該壓縮遠期期限,減少銀行風險。同時對進口商進口熱門敏感商品,開證行也更應謹慎,必須確認進口商有進口合法途徑和方式,增加保證金比例,并落實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同時對許可證商品在開證前要核驗許可證的真實性。

(四)重視對遠期證的后期管理。

首先,要重視改證。有的銀行開證時嚴格把關,信用證開出后,對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終導致業務風險發生。因此,對信用證的修改,尤其是對增加金額,延展效期,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都應該像開證時一樣嚴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關進口商的負面消息。有的銀行收單經申請人承兌后,就把卷宗束之高閣,專等到期申請人付款,一旦進口商在此期間出了問題,銀行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要注意對進口商跟蹤,及時掌握進口商的銷售、經營、財務等情況,要了解進口商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處罰或吃官司,甚至要賠償大筆款項之類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防范金融風險的方法有哪些

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范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范金融風險,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本文還從民商法的視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即:積極穩妥地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于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盡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實施公司拯救計劃,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預防泡沫經濟,必須預防泡沫企業的滋生和蔓延;強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避免由于過分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而破壞應有的信用關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后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干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機,必須對癥下藥,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范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范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干預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干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幸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于,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于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干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幸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干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干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干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干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于強大的政府干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于強大、過度的政府干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范金融風險,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干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買粉絲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買粉絲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并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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