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2022(北京院校2023研究生招生信息一覽表?)

时间:2024-06-02 07:30:32 编辑: 来源:

驗本科畢業證、本科成績單等相關證明。(詳見《復試通知》)

(四)調劑考生復試參照復試方案執行,調劑考生需服從學校學科專業需求,培養方式由學校確定。

(五)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游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復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各二級招生學院可自主確定是否加試,相關辦法應在學院復試工作實施細則中提前公布。

六、學制和學習年限

我校學術型碩士學制為三年。專業型碩士學制為兩年至三年,其中金融專業碩士(MF)、國際商務專業碩士、應用統計專業碩士、法律(法學)專業碩士、工商管理專業碩士(MBA)、公共管理專業碩士(MPA)、會計專業碩士(MPACC)、工程管理專業碩士(MEM)學制均為兩年;電子信息專業碩士、交通運輸專業碩士、法律(非法學)專業碩士學制均為三年。

各專業最長學習年限以培養方案相關規定為準。

七、學費、住宿費標準

詳見我校財務與資產管理處網站公示。

八、獎助政策

為助力我校研究生成長成才,學校建立了以獎優助勤為基本原則的獎助體系,覆蓋新生入學、在校培養、畢業就業等全過程,減輕同學們研究生學習期間的經濟壓力,著力培養同學們在專業技能、科學研究、國際交往、社會服務、領導與溝通等方面的綜合能力,為同學們提供全方位就業、繼續深造服務。

(一)獎勵制度

學校設置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優秀研究生畢業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其他社會獎學金、學院獎學金等用于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實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以上獎勵辦法具體按照《北京物資學院研究生獎勵辦法(試行)》(物院發〔2021〕26號)執行。

(二)助學制度

1.國家助學金:助學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分10個月發放,每月發放700元。

2.“三助”制度:助學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學校實行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制度,可獲生活補助300~800元/月。

上述獎學制度和助學制度的受眾不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非全日制專業的獎勵政策以相關二級學院制定和發布為準。

九、其他說明

1.我校只接收統考考生(含推薦免試生),不接收單考考生。我校所有碩士點均接收推免生,歡迎符合專業要求的考生報考。具體要求見我校研究生院2022年9月關于“2023年接收外校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2.報考費用:報名費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考生的報考費、體檢費,往返路費和食宿費由本人自理(含復試費)。

3.錄取:統考考生錄取是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錄取標準,圍繞考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

4.學習期滿,按國家規定雙向選擇自主就業。

5.原則上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錄取前須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畢業后回定向就業單位就業。

6.我校各學位點僅提供英語語種的復試考察及日常培養。

7.住宿安排:學生校內住宿,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批準后統籌安排。新生須在報到前申請住宿,報到后憑錄取通知書入住指定床位,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調換。在讀期間,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在主校區及其他分校區(富河園校區、右安門校區、果園校區等)之間,統籌安排住宿。

8.如本簡章內有與教育部2023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規定沖突及其他未盡事宜,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執行。

三本院校可以考研嗎

可以的。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 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 9 月 1 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 年齡一般不超過 40 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 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 二 )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 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 1 , 3 , 4 ,各項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后連續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項報考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

可招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9 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延邊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煙臺師范學院、聊城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湖南科技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云南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 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 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 13 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8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南開大學、河北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遼寧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范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上述各高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 MBA 聯考”。

1. 符合(一)中第 1 , 3 , 4 ,各項的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后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可招收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94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山東財政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上述各高校,錄取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考生時,只從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六)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準,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并在 10 月 25 日前 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和辦理接收手續。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確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 10 月25 日 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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