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香港的對外貿易模式(香港對外貿易分為哪三種?)

时间:2024-05-19 13:49:20 编辑: 来源:

歷史背景千差萬別,但是,二者的政治地位和性質卻完全一致,都是西方列強通過武力和強權、通過不平等條約侵占中國領土,都是中華民族在積貧積弱的時代蒙受的殖民主義恥辱。因此,辛亥革命以后的歷屆中國政府包括以袁世凱為代表的北洋軍閥政權和以蔣介石為代表的國民黨政權,都未敢違背中國人民的意志公開或秘密“繼承”這份喪權辱國的外交“遺產”,從本世紀第二個十年開始,中國政府曾經多次與英國政府、葡萄牙政府交涉,企圖在“傾斜的談判桌”上實現“香港回歸”、“澳門回歸”,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中國政府幾度幻想以“戰勝國”的身份享受“和平紅利”,向西方列強倡言“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以“平等待我”,結果均告失敗。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主要是出于打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對新中國的全面封鎖,保留香港、澳門這一與外部世界發生經濟聯系的傳統的“窗口、橋梁和國際通道”,營造新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和平國際環境,以及出于新中國統一問題宜先“易”(“內政”的臺灣問題)后“難”(“外交”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考慮,在1978年改革開放以前對中英之間、中葡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奉行的是“暫時不動”、“暫時維持現狀”以“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特殊政策。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審時度勢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在“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于預先設定的第一目標臺灣問題上遲遲沒有取得應有的實質性進展后,新中國的和平統一工程將突破口重新定位在香港問題、澳門問題上正式啟動。

中英兩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外交談判、中葡兩國政府關于澳門問題的外交談判,基本上都是以鄧小平的“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為指導思想和總的原則進行的,即“恢復行使主權、保持穩定繁榮的”統一和“剔除殖民主義、保持資本主義”的統一。談判的前提條件是“主權問題不能談判”,中國政府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一定要在1999年收回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在此問題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言“九七”香港回歸、“九九”澳門回歸以后“怎么辦”。鄧小平在香港、澳門“保持穩定繁榮”、“保持資本主義”的具體思路是:設立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國防事務交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保留有高度自治權,即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保持財政獨立,不向中央人民政府繳稅,港幣、澳元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照顧英國在香港、葡萄牙在澳門的經濟利益;特別行政區可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葡文。由于英國在香港殖民統治時期、葡萄牙在澳門殖民統治時期香港、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歷史和現實”不同,具體差異如香港屬于普通法系主要適用習慣法,而澳門則屬于大陸法系主要適用成文法,更由于中英兩國之間對于香港問題和香港的“政治地位”、中葡兩國之間對于澳門問題和澳門的“政治地位”的認識不同,原則區別如英國堅持“永久性改變”或“階段性改變”香港“主權、治權歸屬”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而葡萄牙則承認“澳門是葡萄牙管理的中國領土”,因此,同樣為落實鄧小平“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中英談判、中葡談判,其推進之難易、繁簡、快慢的反差十分明顯:中英談判是“馬拉松”,漫長、復雜、曲折,正式會談前英方即有“以主權換治權”和“三方會談”之梗,正式會談中英方又制造了“駐軍風波”和找“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麻煩,最后,由鄧小平“如果中英談判失敗,中國政府將單方面地宣布收回香港的決策和對香港的政策,將被迫考慮改變收回香港的方式和時間”的“最后通牒”才打破僵局。中葡談判是速戰速決,除了中葡雙方一度在澳門交接的時間問題上各執一詞外(一曰“本世紀”,一曰“跨世紀”),后又通過“緊急磋商”互諒互讓而很快趨同(1999年12月20日),基本上是波瀾不興,十分順利。另外,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在體現鄧小平“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總的精神、總的原則以及基本結構和主要條款方面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時,在內容和形式上,也是有所分別,各有側重的。如中國政府對香港1997 年7 月1日、對澳門1999年12月20日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采取的是雙方分別宣布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于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有異;而中葡“聯合聲明”則采取的是雙方共同宣布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于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立場無異。如中英“聯合聲明”針對“國際金融中心”在香港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義,單獨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而中葡“聯合聲明”則針對“旅游博彩業”在澳門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義,單獨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如中英“聯合聲明”用三個附件分別闡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和《關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關于土地契約》;而中葡“聯合聲明”則用二個附件分別闡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和《關于過渡時期的安排》,將“關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關于中葡土地小組”二項合并,等等。

中國政府在香港“十二年過渡時期”和澳門“十二年過渡時期”抓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

由于“九九”澳門回歸后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九七”香港回歸后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性質和政治地位完全相同,都是“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示范”,所以1993年出臺的澳門“基本法”從內容到形式、從基本結構到主要條款均以1990年出臺的香港“基本法”為參考,保持了高度一致(兩個“基本法”都是由序言加九章的正文、三個附件和四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決定組成),但是,澳門“基本法”畢竟不是對香港“基本法”簡單的照抄照搬,而是根據澳門的情況充分體現澳門的特點。比較兩個“基本法”,相同之處不論,相異處具體而言主要有:

1.關于“序言”部分。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范圍作了列舉式說明,即“包括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而香港“基本法”則因為“新界”一詞的爭議性而沒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范圍作列舉式的說明。

2.關于“總則”部分。澳門“基本法”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確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于國家所有”,而香港“基本法”在“土地和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方面沒有任何特殊處理。

3.關于“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部分。澳門“基本法”在駐軍問題上未作明確規定,有“駐”與“不駐”的彈性,而香港“基本法”則不僅原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并且還具體說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在駐軍問題上沒有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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