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2000國際貿易術語通則有關Fca(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13個貿易術語)

时间:2024-05-20 07:07:55 编辑: 来源:

譯為“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這種靈活的處理

較好地解決了《通則》在無關稅區適用的棘手問題,從而避免

了《通則》適用范圍一分為二的局面。

三 對《INCOTERMS2000》規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國際進出口貿易領域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無疑是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這次修訂中,工作小組明確“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許多地方都將原來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譯為

“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后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占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后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于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于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么認定是歸屬于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準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于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準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13個貿易術語

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義務: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交貨地點:賣方工廠。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組,賣方共同義務:1,履行交貨義務;2,辦理出口結關手續;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共同義務:1,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2,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交貨時。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3,辦理出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在CFR何CPT術語下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2,辦理進口手續。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舷。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D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負責把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2,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再DDP的情況下,還要辦理進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風險和費用。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本組的風險轉移全部是在:交貨時。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交貨地點:邊境指定地點交貨。運輸方式:路上運輸。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碼頭。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DU(Delivered Duty Upaid)未完稅交貨,交貨地點:制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其中關于保險問題,除了在CIF何CIP中明確規定了賣方辦理保險外,其他各術語均未規定辦理保險的義務,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去辦理。

看的時候沒發現這么長,原來打出來這么多,好費勁,希望你珍惜使用。

FCA是什么國際貿易術語

FCA(買粉絲 carrier)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

FCA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對其規定如下:

1、該術語適用于所選擇的任一運輸方式,也可被用于多式聯運。“Free Carrier”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其所在地或指定交貨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當事人應盡可能精準地指定交付地點,因為到達指定地點后風險由買方承擔。

2、FCA要求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由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然而,賣方并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負擔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擴展資料

FCA關于交貨的相關規定: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買方按照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1、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2、若指定的地點不是指定地點,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3、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決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4、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貿易術語fca是什么意思?

貿易術語fca的意思: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規定的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之下,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關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擴展資料:

風險轉移

除規定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規定交貨為止。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及由于買方未能按照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重點解析:貿易術語

一、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

1.FCA(貨交承運人)。該術語是適用最廣泛的一個貿易術語,可以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此外其交貨分兩種情況,賣方承擔不同的責任。

(1)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有一定的影響。如果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如果在賣方所在地以外的地點交貨,則賣方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而不負責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卸下。

(2)貨物的風險在交貨時轉移。

(3)雙方的責任。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和單據;辦理出口手續;在指定地點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支付貨款;辦理進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承擔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包括辦理保險。

2.FOB(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術語后標出的是裝運港的名稱。如FOB上海,表明該批貨物的裝運港是上海。

(1)交貨。賣方須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2)風險自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3)雙方義務。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和單證;辦理出口手續;在裝運港將貨物裝在買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時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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