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上海國際貿易仲裁中心 技術秘密(一帶一路下怎樣指定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时间:2024-05-19 12:06:53 编辑: 来源:

化學品的裝卸、儲存和運輸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監管,確保安全運營。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航運裝備制造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的市場推廣。航運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

港口經營人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實施污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設施技術改造,完善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接收處理系統,加強噪聲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本市主要港口碼頭配套建設岸電供電設備設施的,靠港船舶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岸電。推進航空企業使用橋載能源設備供電。

本市推進與相關省市建立區域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本市引導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加強基礎共性技術研究,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件的研發,以技術先進、成本經濟、建造高效為目標,優化主流船型設計,提升船型綜合技術經濟性能和市場競爭力。

本市鼓勵船舶制造企業重點研發大型集裝箱船、液化氣船、郵輪等船舶。

第三十六條本市積極為大飛機戰略服務,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機載設備及零部件等的研發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產業集群和產業鏈;支持航空高端維修業務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維修中心;支持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審能力建設,推動健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

第五章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本市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完善市場行為規范和服務標準。

第三十八條市口岸服務部門應當配合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優化過境免簽政策,簡化通關程序,推進通關便捷化、信息化和通關一體化建設,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多式聯運一次申報、指運地(出境地)一次查驗,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貨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實施檢疫和檢驗的商品、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駐滬機構改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為企業和個人查詢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作或者獲取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航運相關數據應當按照要求接入綜合服務平臺,有序推進航運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

第四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航運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

市教育、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設立航運教育與培訓基地,培養各類、各層次航運專業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航運人才引進配套政策,整合航運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健全工作和服務平臺,落實航運人才在戶籍辦理和居留許可、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支持航運企業、機構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各類優秀航運人才。

本市支持航運智庫發展,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一條本市人民法院應當完善航運訴訟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對航運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航運仲裁規則,提高航運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專業的航運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推動形成有利于航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提高稅收服務效率,營造有利于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第四十三條市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航運企業、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駐滬機構應當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管工作,并與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共同加強對高風險危險貨物的風險管控,建立高風險危險貨物聯合監管機制。

本市推動與長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區域一體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救助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促進形成航運文化服務設施齊全、產品豐富、特色顯著,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

一帶一路下怎樣指定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健全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重要司法保障

“一帶一路”(One Belt And One Road)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2015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標志著“一帶一路”步入全面推進階段。2015年6月29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簽署儀式標志著“一帶一路”戰略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1958年簽訂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①促使仲裁的裁決相較于法院判決在全球范圍內更容易被承認與執行。我國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該公約,1987年4月2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目前已經有150個國家或地區加入該公約②。“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幾乎全部加入了《紐約公約》,一旦發生民商事糾紛,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將成為最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健全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的重要司法保障。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被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標志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與完善正式上升為國家策略。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重要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亟需進行改革和完善。國際商事仲主要涵攝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國際海事仲裁,也有學者稱其為涉外商事仲裁。仲裁作為國際化程度極高的一種糾紛解決法律制度,因其更能體現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商事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其開放的規則、靈活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其成為融入國際規則體系的重要平臺和媒介,世界各國的國際貿易中心城市基本都是以國際著名仲裁機構為重要支撐的國際仲裁中心。因此,將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與國際規則相接軌,將會助力“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

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運行的審視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總量從2000年的731件增加到2013年的1256件,雖然受理案件的總數飛速增長,但增加的只是國內爭議案件受案量,涉外案件的數量反而從2000年的543件下降到2014年的387件③。我國雖建立了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并加入《紐約公約》,但仲裁法律制度仍與國際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完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仲裁機構行政化。對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社會屬性的立法規定模糊,是造成目前我國商事仲裁機構存在政行化問題的關鍵。縱觀《仲裁法》全文,尚未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的性質,只有第八條和第十四條涉及仲裁和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在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中,第六十六條指出: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從中可以看出,雖然《仲裁法》確立了仲裁委員會非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但對于何種法人組織仍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對仲裁機構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在2007年的相關問卷調查中,被調查的仲裁機構中仍有48.8%的仲裁機構認為自己屬于行政性或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由此可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尚未實現④。雖然該調查問卷沒有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單獨調查,但鑒于《仲裁法》中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屬性同樣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可以認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存在行政化屬性。

臨時仲裁制度缺位。依據是否常設專門的仲裁機構,可以將商事仲裁劃分為兩類: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不同,是為了解決某一特定糾紛,由爭議當事人約定臨時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與機構仲裁相比,臨時仲裁的歷史更為久遠,是近代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源。雖然在臨時仲裁的基礎上產生了更具組織性的機構仲裁,但臨時仲裁仍有其自身的優勢和存在的必要性。在國際商事糾紛尤其是海事爭議中,大多數的海事仲裁案件都是通過臨時仲裁進行解決的,其效力被世界各國廣泛承認。環顧全球,幾乎所有商事制度高度發達的國際仲裁機構或國家都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臨時仲裁的仲裁規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設計,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現有的仲裁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被廣泛適用于臨時仲裁,其對仲裁的程序事項作了系統、嚴密的規定,能夠消除仲裁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充分發揮出臨時仲裁的優勢。這套規則不僅可以適用于臨時仲裁,甚至一些常設仲裁機構也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由于臨時仲裁中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往往是爭議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仲裁結果的客觀、公正,并易于被爭議雙方所接受。由此可見,有可供選擇的臨時仲裁程序與專業的仲裁員,不僅可以充分保障臨時仲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還能夠確保仲裁過程與裁決結果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

對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反思應當從國際和國內兩個規則層面把握:國際規則層面,《紐約公約》規定,公約中的“裁決”一詞指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所作出的裁決。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在加入時僅對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作出聲明,因此對于公約中的臨時仲裁制度我國是予以承認的。

國內規則層面,我國現行《仲裁法》并不承認臨時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十六條和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中應當約定仲裁委員會,否則仲裁協議無效。誠然,臨時仲裁由仲裁庭組成,在仲裁協議中無法約定仲裁委員會,故我國國內法對臨時仲裁持否定態度⑤。因此造成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時,國外所作出的仲裁與我國作出的仲裁不對等。國外的臨時仲裁裁決依據《紐約公約》可以在我國承認與執行,但我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卻因違反仲裁裁決地法而無效。這種尷尬的局面對我國的民商事主體是不公平的,并且不利于我國對《紐約公約》的遵守和履行。

網上仲裁制度尚待完善。“網上仲裁”一詞源于英文“Online Arbitration”或者“Cyber Arbitration”,最早發源于歐美國家。當今國際商事的發展催生出了大量的電子商務爭議糾紛,這些糾紛難以再用傳統的仲裁方式解決。目前,學界對于網上仲裁的概念界定尚存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網上仲裁的全部過程是否都必須依附于互聯網平臺。具體來說:第一種觀點認為,網上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的全程,即從仲裁開始到仲裁裁決的作出,都必須依附于互聯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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