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中國農產品對外貿易格局(中國農產品出口貿易壁壘分析)

时间:2024-06-11 05:46:48 编辑: 来源:

后,逐漸恢復性增長,2007年1-4月,對日農產品出口額同比增長5.1%,基本保持正常。

4、做好行業自律,促進爭端解決

許多貿易爭端是由于我國農產品產大于銷,出口數量劇增,價格劇跌和食品安全體系不完備造成的。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做好行業自律是解決貿易爭端的一個重要途徑。蜂產品由于氯霉素超標被歐盟封關長達兩年之久,由于出口受阻,許多企業破產,蜂蜜收購價比白糖還低,許多蜂農破產。蜂產品分會做了幾件大事,一是邀請國外專家對全行業企業進行培訓并組織制定了蜂產品加工安全生產操作規范,二是邀請了國際著名養蜂技術專家組織了對蜂農的科學養蜂培訓,印制了數萬冊蜂病防治、科學用藥手冊,免費向蜂農發放,三是進口無氯霉素蜂藥免費向蜂農發放。由于行業措施得力,很快解決蜂蜜藥殘問題。歐盟專家考察后對蜂產品分會工作十分滿意,在所有動物源產品中,第一個解除了蜂蜜進口禁令。2004年出口蜂蜜同比增長了33%,達到1億美元。

5、建立貿易爭端預警機制,將貿易爭端化解在萌芽階段

在商務部的指導下,食土商會與國外同行業組織、商會會員企業及主產地政府合作建立了貿易爭端預警機制。國外的商(協) 會將得到的可能引發貿易爭端的信息及時通知商會,商會也隨時監控分析大宗商品出口,特別是出口劇增可能引發貿易爭端的商品動態,及時向會員企業發布預警信息,并實行行業自律,同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安排種植加工,

五、關于提高應對農產品貿易壁壘能力的幾點建議

(一) 加快農產品出口商品結構與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轉變農產品出口增長方式。農產品出口應加速實現四個增長方式的轉變:由“數量擴張型出口”向“質量擴張型出口”轉變;由“以原料性產品出口為主”向“深加工產品出口”轉變;由“應對國外的綠色壁壘”向“大力發展出口綠色有機食品”轉變;由“以掛牌出口為主”向“品牌出口為主”轉變。

(二) 大力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檢驗體系和認證體系,提高應對技術壁壘的能力。在三大體系建設中政府要重視發揮行業組織的力量。

(三) 當前WTO反傾銷協議及SPS協議還不完善,不能很好維護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內權利,建議政府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推動改進WTO反傾銷協議及SPS協議,從而利用多邊貿易機制來解決雙邊貿易爭端。

(四) 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中,積極爭取制定對發展中國家合理和有利的國際標準,保障我國權益。

(五) 建議政府部門在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的同時,設立“反國外技術性壁壘基金”,鼓勵和幫助行業企業做好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工作。

(六) 進一步完善 “四位一體”的應對機制,特別是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把行業組織推到前臺,在政策上、資金上支持行業組織發揮更大作用。

(七) 對待農產品技術貿易壁壘及引發的貿易爭端,不要單純從技術角度去對待和對外交涉,要從維持我國農民利益出發,從政治高度加大對外交涉力度。亞洲禽流感爆發后日本對泰國肉雞設限,泰國副總理親自帶隊赴日本交涉,結果泰國先于中國兩個月被日本解禁,先行占領日本市場。

來源:《中國農產品出口分析報告2009》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貿易格局的最大問題是什么?

隨著美國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世界經濟增長可能繼續減緩,今年后幾個月中國外貿發展的外部環境將進一步趨緊。根據目前情況預計,2008年全年中國商品進出口總額將達到2.6萬億美元,增長20%左右。

一、中國對外貿易所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的對外貿易存在著非市場化的問題

1.國內企業要出口產品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大多數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出口產品。

雖然我國對傳統的貿易體制不斷進行改革,如賦予若干生產企業 進出口 自營權,但是,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僅僅只是少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包括少數科研機構),而且其進出口自營權仍然受到很久的約束,經營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擁有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產企業實際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經營進出口業務。此外,雖然我國也允許私營企業獲得進出口自營權,但進入門檻很高,數量極其有限。總之,我國的外貿經營權仍然是由國家控制的,(注:政府對外貿經營權的管制實際上是一種非關稅壁壘。)只有少數生產企業有權可以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大多數企業并不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出口產品。這些沒有進出口自營權的企業要出口產品,就只能通過國有外貿公司代理。這意味著,對于大多數沒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來說,它們并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自由地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因而同國際市場之間實際上仍然存在著“隔層”。(注: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政府曾提出了“工貿結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國的國有外貿公司和國有生產企業都沒有獨立的財產,因此,我國外貿公司同生產企業之間的“工貿結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劃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進行的,而不是通過產權交易組合而成的,這不但起不到優勢互補的作用,反而導致企業內部管理及協調成本過高,形成邊際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規模不經濟”局面。總之,我國生產企業同國際市場之間的“隔層”問題并沒有真正徹底地解決。)

由于外貿經營權由政府行政審批,哪些生產企業能進入國際市場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場競爭和篩選、淘汰機制的情況下,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業,這樣就必然會造成對外貿易的低效率。同時,由于國內大多數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自由地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因此,國內許多生產企業就不可能完全自由靈活地根據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及時生產出完全符合國際市場需求的產品,從而最大限度地擴大我國的出口,這就人為地壓抑了我國的出口供給彈性。

此外,雖然我國的外貿公司在政府的保護下壟斷了我國的進出口,但我國的國有外貿公司卻因規模小而在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而且,由于這些國有外貿企業并不承擔經營虧損的最終財產責任,因此,各國有外貿企業為了擴大出口,而往往不負責任地對內抬價收購、對外低價競銷。國有外貿企業相互之間這種沒有內在約束的無序競爭,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亂、而且增加了我國的出口換匯成本,降低了我國的貿易利得(Gains)。

2.我國在進口方面存在著事實上的政府管制,進口的市場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雖然我國自1992年以來不斷降低關稅,但我國降低關稅的 政策 意圖實際上是側重在緩解我國過大的國際收支順差,同時擴大資本品或技術設備的進口(中國進口中的80%以上是資本品),以提高國內企業的生產率,而并不是著眼于通過實現進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國際市場的競爭機制。而且,雖然我國不斷削減非關稅壁壘,但實際上我國對一些已經取消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仍然存在著不同名目的數量限制,一些需要進口品的投資項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項批準或政府部門的 政策 性指導。同時,中國在進口的程序上也存在著一些事實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個政府部門的蓋章認可,進口手續過于繁瑣等)。此外,在政府對進口進行嚴格管制的同時,我國對許多產品(如原油、成品油、農產品等)的進口仍實行國家壟斷,這種進口壟斷實際上也是一種非關稅壁壘。

我國對進口進行管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某些行業或企業(特別是保護了國有企業),但卻因減弱了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同時使國內企業得不到低成本的生產投入品,從而降低了國內企業的生產效率。

(二)中國在對外貿易中缺乏規模經濟的內在動力

(三)我國的出口結構仍存在著技術檔次及附加價值低的問題

中國出口競爭力強的工業產品主要是傳統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其中 紡織 、 服裝 、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費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占很大比重),這些產品的產品鏈條短,附加價值低。目前,中國出口量最大的10類產品中有9類是勞動力密集型制造業產品(如鞋、玩具和運動用品,以及布料和 服裝 等)。

目前,我國的機電產品出口增長雖快,但主要依靠 加工貿易 和外商投資企業,而且我國機電產品一般檔次較低,技術含量和附加價值不高,缺乏有后勁的支柱產品,支柱產業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規模。同時,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特別是已擁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占出口總額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國平均為40%左右),且多數還是由外資企業實現的。此外,中國的服務貿易(包括銀行、保險、電信、法律、會計、資訊行業等)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十分薄弱,出口創匯能力不強。

還必須指出的是,我國出口商品結構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 加工貿易 的發展。在加工貿易中,只要加工產品本身是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型產品,那么,反映在統計中就是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但實際上國內大量加工過程比較短暫,附加價值并不高。可見,建立在加工貿易基礎上的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增長還不能說明我國的出口結構已真正實現了高級化。

二、中國對外貿易中的產權問題

根據產權經濟學的觀點,市場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交易。如果將這一觀點引進到國際貿易理論之中,則我們就可得出這樣一個新理論觀點:國際貿易的實質實際上是產權在國際間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從產權這個角度來剖析中國的對外貿易問題,以便進行理論上的創新,并為中國的對外貿易提供正確的發展思路。

(一)中國貿易非市場化的根源是傳統的國有產權 制度

既然國際貿易的實質實際上是產權在國際間的交易,因此,國際貿易市場化或自由化的實質則是產權在國際間的自由交易。這意味著,一國要真正實現對外貿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國的微觀經濟主體不但完全有權在國內外獨立地獲得或擁有財產,而且還能在國內外自由地進行產權交易。可見, 貿易自由化 的 制度 前提是財產權分散化的產權制度。

而我國目前的產權制度特征是:(1)絕大多數生產要素(包括土地、資本及企業家才能等)的產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且國家的財產權利是凌駕在其他一切財產權利之上的特殊的財產權利。(2)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外貿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即對企業的凈資產沒有所有權)。(3)私營企業的財產權沒有真正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傳統的產權制度中,由于國家(事實上是政府)仍然掌握著大部分生產要素的產權,且國家的財產權利是凌駕于其他一切財產權利之上的特殊的財產權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經濟決策者或經濟活動組織者,在這種情況下,進出口經營權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這意味著,在傳統的產權制度中,微觀經濟主體是很難自由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

事實上,在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外貿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因而無法真正獨立地承擔經營虧損(包括進出口虧損)財產責任的情況下,也不能讓國有企業掌握完全的進出口自營權。因為,如果讓這些不承擔進出口虧損責任,因而沒有內在的自我約束機制的企業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從事對外貿易,則有可能導致不計成本的對外惡性競爭現象,從而既會導致我國對外貿易秩序的混亂,同時又會大大降低我國的貿易利得。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也不得不對外貿經營權實行審批制。

此外,由于在傳統的產權制度中,私營企業的財產權沒有真正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護,因此,自由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就很難被視為是私營企業的一項天賦權利或自然權利。私營企業要獲得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權利,就只能由政府批準賦予。

(二)傳統的產權制度人為地限制了我國企業規模的擴張

在傳統的產權制度中,由于國家為保護自己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及控制權,并不鼓勵其他財產所有者對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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