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國際大宗貿易信用證詐騙(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么)

时间:2024-06-03 10:23:13 编辑: 来源:

到欺詐,則應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各國法律(包括我國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規定在賣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證欺詐時,法院可以凍結或者禁止信用證款項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圖的實現。這樣,不僅買方可以暫時不履行向外支付貨款的義務,同時也減輕了銀行對外付款的壓力。但是在實踐中,申請法院禁令也存在著困難,這是因為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證明’證明買方違約,那么對于買方來說為了禁止受益人向銀行要求支付,證明這不是純基礎合同的違約,而是信用證欺詐是很困難的。在單方申請禁令的情況下,法院會由于情況緊急或者無法先去驚動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個暫時性的禁令。此外,中國法院也要避免濫出禁令來干預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而輕易凍結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會影響銀行的信譽。外國銀行也會由于受到損失而必然不愿意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

第二、起訴承運人和賣方。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與承運人勾結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那么買方在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貸款的同時,應及時申請法院扣押運輸船舶,迫使承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給承運人以壓力;并向法院起訴賣方及承運人。按照國際慣例,在托運人出局保函后,承運人違背事實簽發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保函有欺詐意圖,則保函無效,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者的損失,且無法再向托運人索賠。在此類欺詐案中,盡管買方要找到充分的證據實屬不易,但是從航海日志中還是能查處是否屬于倒簽提單或者預借提單。但是在實踐中,起訴船方也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去向船東索賠,一般是在適合地點對物訴訟并扣押船舶且取得訴前保全。因為如果案件涉及金額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賠一般不易成功,因為如果船東沒有經濟實力賠償如此大的金額,貿然采取行動只會迫使船東宣布破產,之后船舶被拍賣,船舶借貸銀行插手進來,把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拿走,最后也不會留下太多的東西給提單持與人的索賠。 而起訴賣方也可由于賣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實上無法得到貨款索賠。

第三、通知付款銀行,希望銀行拒付。當買方開立信用證后發現受益人(即買方)具有信用證單證的欺詐行為時,往往請求銀行停止向受益人付款。根據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銀行并不負責審查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者法律效力。但是,一味固守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顯然有悖于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提出了“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以彌補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不足。所謂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是指當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方面犯有欺詐,開證行在付款之前得知這一情況時,有權拒絕支付。

參考書目:

1、楊良宜:《信用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黃亞英:《信用證獨立性的欺詐例外與違法例外》,載《法學雜志》2003年第3期。

3、劉定華,李金澤:《關于信用證欺詐例外的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4、何波:《信用證交易中的欺詐例外》,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5、金塞波:《美國法上信用證欺詐與禁令》,載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武崗:《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研究》,載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7、王檸:《論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載 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 理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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