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國際貿易操作與核算常見問題(外貿具體流程)

时间:2024-05-19 21:34:54 编辑: 来源:

港(Port of Discharge):進口地目的港,或轉船條件下的中轉港(關于轉船下面在提單分類中將具體說明)。

9.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貨物實際的交貨地點,可以與目的港相同,在轉船的情況下則是最后的交貨港。

10.貨物的運輸嘜頭及分類(Marks and Number);假如一批貨有幾類的話分別填寫。

11.貨物名稱數量等(Number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12. 貨物毛重(Gross Weight):一般以公斤為單位。

13.貨物體積(Measurement):一般以立方米為單位。

14.裝船日(Onbord Dated):貨物裝上船的時間,這是計算船期的重要標志,表明啟運完成。

15.提單出具者簽名(Sign by):船公司或貨代的簽章。

16.運費(Freight):FOB則Freight Collect(運費到付);CNF/CIF則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

雜費項目

1.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廣東省內各港或華南地區)碼頭收貨費。

2.SPSC:Shanghai Port Surcharge上海港碼頭附加費,其性質同ORC。

3.PSS:Peak Season Surcharge量季附加費。

4.DDC: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到港(目的港)提貨費(實為目的港之碼頭附加費)。

5.THC:Terminal(碼頭) Handing Charge碼頭操作(吊柜)費。

6.BAF:Bunker Adjusted Factor燃油附加費,也有叫FAF:Fuel Adjusted Factor的。

7.DOC:Document文件費。

8.DTHC:Destination THC目的港碼頭費與DDC差不多。

9.PCS:港口擁擠附加費。

收貨人(Consignee)、發貨人(Consigner)、貨物名(Goods)、提單號(B/L Number)、集裝箱/鉛封號(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起航日(ETD, Estimated)和預計抵達日(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等項目內容。

空運提單(AIR WAY BILL,簡稱AWB)和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OADING,簡稱B/L)

收貨人(Consignee)、發貨人(Consigner)、貨物名(Goods)、提單號(B/L Number)、集裝箱/鉛封號(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起航日(ETD, Estimated)和預計抵達日(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

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串味險(Risk of 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 and Heating),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 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

,黃曲霉素險(Aflatoxin 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有關嘜頭的相關知識

SHIPPING MARKS 和 CARTON LABELS

SHIPPING MARKS 和 CARTON LABELS兩者有什么區別?

carton lable 是貼在包裝箱子上,翻譯成箱麥.那shipping marks 是提單上提到的,貼在箱子上還是印在箱子上?

□本來包裝箱上就有正嘜和側嘜之分,但單據上一般只需要顯示正嘜。

□包裝箱的兩側面必須顯示一些常規標記:品名貨號、規格、數量毛重凈重裝箱尺碼等。這就是側嘜。

□也叫包裝標準,嘜頭是業務上的習慣稱呼,通常由若干部分組成(進出口商縮寫、目的地名稱、參考號碼等),制作許多單據時都要填寫這個標志,如某票貨物無運輸標志則在單據相應欄目中填寫N/M,裸裝

貨一般填寫“NEUDED”,散裝貨物一般填寫“IN BULK”。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是指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①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②收、發貨人的代號;③件號、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鑒于運輸標志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過于繁雜,不適應貨運量增加、運輸方式變革和電子計算機在運輸與單據流轉方面應用的需要,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項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①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②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③目的地;④件號。至于根據某種需要而須在運輸包裝上刷寫的其他內容,如許可證號等,則不作為運輸標志必要的組成部分。

外箱嘜頭上面有“MP:”,我不知道這是什么意思?

MASTER PACKAGE的意思,就是一箱裝多少PCS

正嘜一般按客戶指定,標準側嘜包括:數量/毛重/凈重/體積(規格)

首先你要同你的客戶做好確認!

□□外箱上要印刷正嘜和側嘜,

正嘜內容一般為(出口外箱需印英文大寫):

□□客戶公司名稱,

□□目的地,

□□品名,

□□箱包裝數量,

□□流水號,

□□再加上MADE IN CHINA。

□□當然根據客人需要,對嘜頭內容進行增減,有的還要加上客戶聯系電話等等!

□□G.L TRADING CO., LTD

□□SEOUL

□□ART:

□□QUANTITY:

□□CT/NO.

□□MADE IN CHINA

□□僅供參考,

□□如果被海關抽檢到,那正側嘜,產品呀,都要與

□□報檢報關內容相符才行!

□□所以外箱正側嘜一旦同客人確認下來,要細心核對!

□□如果報檢報關后發現所報內容與外箱實際印刷的不相符,

□□還要及時去改單,免得影響船期,

CT/NO,箱號,也就是流水號

□□主嘜:MAIN MARK

□□側嘜:SIDE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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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貿易談判的內容

商品貿易談判的內容是以商品為中心的。它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運輸、價格、貨款結算支付方式、保險、商品檢驗及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 商品品質是指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外觀形態。它往往是交易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洽談的主要問題。商品品質取決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其內在質量具體表現在商品的化學成分、生物學特征及其物理、機械性能等方面;其外在形態具體表現為商品的造型、結構、色澤、味覺等技術指標或特征。

這些特征有多種多樣的表示方法,常用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幾種:

1)樣品表示法。樣品指的是最初設計加工出來或者從一批商品中抽取出來的、能夠代表貿易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樣品可由買賣的任一方提出,只要雙方確認,賣方就應該供應與樣品一致的商品,買方也就應該接收與樣品一致的商品。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樣品要一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給合同規定的商檢機構或其他公證機構保存,以備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作為核對品質之用。在商品買賣實務中,一般在樣品確認時,應再規定商品的某個或某幾個方面的品質指標作為依據。

2)規格表示法。商品規格是反映商品的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等品質的技術指標。由于各種商品的品質特征不同,所以規格也有差異。如果交易雙方用規格表示商品的品質,并作為談判條件,就叫做“憑規格買賣”。一般來說,憑規格買賣是比較準確的,在平時的商品交易活動中,大多采用這種方法。

3)等級表示法。商品等級是對同類商品質量差異的分類,它是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之一。這種表示法以規格表示法為基礎,同類商品由于廠家不同,有不同的規格,所以同一數碼、文字、符號表示的等級的品質內涵不盡相同。買賣雙方對商品品質的磋商,可以借助已經制定的商品等級來表示。

4)標準表示法。商品品質標準,是指經政府機關或有關團體統一制定并公布的規格或等級。不同的標準反映了商品品質的不同特征和差異。商品貿易中常見的有國際上各國公認的通用標準即“國際標準”;我國有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頒標準”;此外,還有供需雙方洽商的“協議標準”。明確商品品質標準,以表達供需雙方對商品品質提出的要求和認可。

5)牌名或商標表示法。牌名是商品的名稱,商標是商品的標記。有些商品由于品質上優質、穩定,知名度和美譽度都很高,在用戶中享有盛名,為廣大用戶所熟悉和贊譽,在談判中只要說明牌名或商標,雙方就能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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