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中國對外貿易廣州展覽總公司圖片(廣交會對廣州的影響!請務必在后天之前發給我!謝了 !急用!詳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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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修訂<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財外字〔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新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文件頒發的《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件頒發的《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必須“少、小、精”,講求實效。各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的任務、時間、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行。

三、凡違反本《規定》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虛報冒領變相包干公雜費、住宿費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并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頒發)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準,中央部門經財政部同意,地方各單位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毗鄰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準掌握執行。

五、修訂后的《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92)財外字第1100號文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完善。

附件: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簡稱出國人員)各項費用開支,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出國人員的服裝,應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制裝(包括衣箱、風雨衣及零星裝備)采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國人員,不分所去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助1100元;正副部長以及相當于正副部級的人員補助900元;其他人員補助700元。

再次臨時出國距初次臨時出國在一周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臨時出國任務時(包括多次出國),不分職務,不分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有無氣溫差異,每周年給予一次150元的補助,沒有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為一期,依次類推。

出國人員在國外工作時間連續超過半年(包括同一個周年內多次出國在國外時間累計超過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外,再增發200元,三周年以內只可享受一次。

(二)執行援外出國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制裝費標準的,調回國內不滿一周年又臨時出國者,按本人應領的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的50%發給;其后再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一)的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全額發給。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補助費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內又有援外和留學等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內有上述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制裝補助費由其工資所在單位發給。無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給。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制裝補助費,如所在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者臨時出國任務與其所在單位工作無關的,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 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十五天以內的,發給三十美元;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二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屬于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中的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它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旅費,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必須乘坐專機、專列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于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輪、火車高級軟臥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于司局級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

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八美元。

第四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各出國團、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伙食費可實行按時間分段計算包干的辦法。境外出差時間在60天(含60天)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伙食包干標準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第61天起,伙食費按“包干標準”的80%發給個人。

1.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如有對方宴請、招待用餐的,應從伙食費包干標準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標準的40%扣減。

3.對方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也不得再報銷伙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伙食費的,按規定標準包干,多退少補。

(二)不宜或不愿意實行伙食費包干的代表團、組,可按附表規定的伙食費按實報銷標準憑原始單據在標準內據實報銷。

(三)公雜費是指用于市內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出國人員的公雜費應在規定的標準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的住宿費按下列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按實際住宿費據實報銷;副部級以及相當于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緊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預算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五)由對方提供公雜費、住宿費用的出國團、組,所提供的費用低于預算標準的由公家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應上繳,回國后均在預算標準內據實報銷。

第五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財外字第834號文件《頒發<關于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并報批,其宴請標準以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準掌握。

第六條 出國團、組在出國前,應按規定的預算標準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后給以預付。

出國團、組在國外,應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突破預算標準和出國用匯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單編制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支出明細表(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和金額,并由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團、組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團、組對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機票和住宿費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應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給的勞務性收入(不含專門做為盈利行為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人員,均按本規定執行。邊境地區如有頻繁的出國任務者,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準之內,制定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黃埔港的歷史.

現在的廣州被外地人譽為“物流天堂”,而這似乎在很早以前就有跡可尋: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在廣州;清朝時,清 *** 撤消了其他三個海關,只留廣州一地進行對外貿易……或者,很多廣州人都不知道,廣州港去年再度躋身世界十強之列;目前廣州仍在使用的鐵路車站竟有15個之多。

交通樞紐系統的發達程度,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縮影。

讓我們試著走近這些每天都在默默運作的地方、這些改變我們生活質量的地方。

說文解字

黃埔·黃埔村·黃埔港

黃埔古港舊址在黃埔村,黃埔村不在黃埔區。

一提到黃埔兩個字,廣州人也好,外地人也好,腦子里想起的可能會是黃埔軍校、黃埔港,還有黃埔區,這些地名的來源,都和位于海珠區新胺鎮的這個普通村子有著莫大關聯。

這個如今叫做黃埔的村子,經過專家們的考證,其實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了,一直以“鳳浦”為名,到了清朝,眾多外國商船上下來了許多金發碧眼的“夷人”,這些夷人以他們的發音習慣,把這里稱作“Wanpooh”,漸漸地以訛傳訛,鳳浦就成了黃埔,久而久之,原來的“鳳浦”反沒人叫了。

外國船只與商人的到來,給本地帶來的不僅僅只是一個地名的變化,更是一段輝煌的歷史。

心靈地圖

翻開一段塵封的歷史

如果對這一段歷史沒有去特意了解,很多人會想當然地以為,黃埔古港的位置即使不在如今的黃埔港,也一定就在不遠的周圍,坦白地說,我就是其中的一個。

然而事實是,黃埔古港是在與如今黃埔港隔江相望的黃埔村。

黃埔村和廣州的城郊村并沒有太大的區別。

新的來得太快,舊的還來不及引退,新與舊的并存,就容易給人呈現出凌亂的感覺,廣州的許多城中村就是這個樣子。

如同黃埔村里古色古香的舊建筑夾雜在眾多新式樓房之中而不為眾多人所知一樣,黃埔古港的歷史也一度被歷史的灰塵所掩蓋,不為外人所知。

我們需要認識黃埔古港的歷史。

上世紀八十年代,廣州市華僑研究會對華僑出洋歷史進行調查時,在黃埔村找到了一些港口文物,對黃埔古港的考證進入一個新時期。

之后有多批專家到黃埔村考察,黃埔古港的輪廓更為清晰起來,而在北帝廟發現一面被石灰封住的墻,鏟掉石灰后顯露出8塊石碑,上面寫有“黃埔稅口四元”等字之后,黃埔古港的歷史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顯現。

中國向來是以農業文明為主的國度,對向海洋的拓展顯然缺乏熱情,但這一點并不意味著海上航運的缺失,否則也就不會有“海上絲綢之路”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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